作者: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長、教授 唐任伍
“新經濟”依托以知識經濟、信息經濟為支撐的高技術產業,具有高人力資本投入、高科技資本投入、高隱形資產的“三高”特性,能夠有效保障經濟持續增長與低通脹、低失業并存,滿足消費者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將成為“十四五”時期乃至今后更長時期的主流經濟形態。為保障并推動“新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構建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組織多元協同、共享共治的監管體制,為“新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
創新監管的技術手段
“新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互聯網技術,很多交易過程需要通過互聯網進行,相比傳統經濟,“新經濟”的每一筆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金額、主體信息、質量反饋等都需要在網絡上有記錄、可核查。這實際上為政府監管部門對“新經濟”的監管提供了更好的條件。監管部門應該充分運用大數據,把大數據作為提升政府對“新經濟”監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工具和新途徑,建立起“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監管新機制,力爭在“十四五”時期全面實現“新經濟”監管的網絡化、虛擬化、信息化,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對“新經濟”的監管應實現基于計算機數據的自動流程化管理,做到身份數據化、行為數據化、數據關聯化、思維數據化和預測數據化,在數據匯集的基礎上發現規律、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進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破各類“新經濟”監管的“信息孤島”,實現數據按需、契約、有序、安全式開放,形成跨部門數據共享機制。
創新“新經濟”的監管模式
一是“平臺型”監管。注重“平臺”建設是“新經濟”的重要特點之一,互聯網平臺在“新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匯聚著產銷雙方、機構、個人、第三方等形形色色的參與者,既是交易的平臺、數據的平臺,也是信用的平臺和消費者保護的平臺。所以,監管部門要主動與平臺協作,形成“平臺型”監管,使“平臺”成為政府和個體之間的媒介,形成政府管理平臺,平臺管理企業,企業管理個人的鏈條。監管部門在與平臺的協作和互動中,可以將其中一些具有普適性的規則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層面,對于一時看不準的情況,則可以以平臺為主,繼續在各方互動中逐漸探索明晰。“十四五”時期,為了進一步促進“新經濟”發展,實施多中心化的“平臺型”監管模式,將成為一個明顯優勢。
二是“協會型”監管。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監管中的作用,政府監管部門應督促“新經濟”行業協會建立自律機制,在發展過程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調節企業發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沖突,保證“新經濟”企業在健康軌道上快速發展。因此,“十四五”時期,政府對“新經濟”的監管要取得實效,須與行業協會等各類合作伙伴建立起橫向的行動線,這是新時期提高政府對“新經濟”監管績效的重要舉措。
以監管創新釋放“新經濟”發展紅利
世界正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建立起以新業態、新基建、新場景、新消費、新開放、新服務、新材料為內容的“新經濟”體系,尋找新的增長動力,獲取“新經濟”紅利,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是應對外部挑戰的有效之舉。
創新對“新經濟”的監管,發展“新經濟”,一要把握新基建機遇,厚植數字經濟發展根基,抓住算力、數據、普惠AI等數字經濟關鍵生產要素,瞄準“建設、應用、安全、標準”四大主線謀劃推進,使“新經濟”發展具備集網絡基礎穩固、數據智能融合、產業生態完善、平臺創新活躍、應用智慧豐富、安全可信可控等特征于一體的新型基礎設施。
二要拓展新場景應用,全力支持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聚焦人工智能、5G技術、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生命科學、新材料等領域,以應用為核心,通過試驗空間、市場需求協同帶動業態融合、促進上下游產業鏈融通發展,推動“新經濟”從概念走向實踐、轉換為發展動能,促進科技型企業加快成長。
三要挖掘新消費潛力,滿足居民消費升級需求,順應居民消費模式和消費習慣變化,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消費產品和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切實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品質化消費需求。
四要實施新開放舉措,不斷提升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發揮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與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疊加優勢,搭建更高水平開放平臺,著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五要提升新服務效能,著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主動適應新動能加速成長的需要,大力破解體制機制障礙,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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