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政府管理與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 沈榮華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要持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構建一流營商環境。良好的營商環境是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顯著標志。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首先需明晰其內涵及相互關系,把握改革的方向和重點。
營商環境的市場化是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破除制約市場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是指通過法治建設為市場主體活動提供公正、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涵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多個層面。營商環境的國際化是指擴大對外開放,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推動相關領域改革創新。
提升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水平,“三化”之間不是簡單的并列關系,而是相互融合、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其中市場化是基礎,是核心要義,市場化改革旨在破除不合理的體制機制障礙,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把市場機制健全起來,把市場主體活力激發出來,以此來促進投資興業,經濟發展;法治化是保障,是基本方式,優化營商環境必須借助和依靠全方位的法治保障,將市場化改革成果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固化下來,確保營商環境的公正、透明、穩定和可預期,使各類市場主體都能放心創業發展;國際化是開放,是改革動力,通過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一流標準來改善營商規則,可拓寬視野,找差距,補短板,增強改革動力,不斷提升營商環境的水平。因此,優化營商環境需要整體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改革,使各項改革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形成強大合力。
在新的起點上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方向,聚焦突出問題,加大改革創新力度。
市場化改革要突出便利和公平。通過改革把市場主體活力激發出來,把市場機制作用發揮出來。一是放寬市場準入,繼續清理和簡化審批事項,全面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快“證照分離”、投資建設審批改革,清除各種差別化設置,實現公平準入。二是加強公正監管,創新監管方式,著力解決困擾企業的突出問題,重點推動企業產權保護、公平競爭審查、反不正當競爭、要素交易、知識產權保護等市場制度建設,建設高標準的市場化環境。三是優化政府服務,全面推行“一網通辦”、“一站式”服務、 “一次辦”等便利化服務,提升投資建設、納稅、用電、不動產登記等事項辦理效率和水平。
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層面提供法治保障。一個公正、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是市場主體放心投資興業的必要條件。首先,要開門立法,加強法律“立改廢釋”。對時過境遷、不符改革方向的法律及時修訂;對經驗成熟的改革做法,要以法律法規形式出臺或提高規范位階,統一實施;對普遍性的涉企案件,加強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應用。其次,實行公正監管和依法行政,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企業權益。建立懲罰和賠償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使違法者得不償失。再次,加強司法保護,重點是提升公正性和便利性,杜絕權力干預司法和地方保護,創立更加簡易便捷的司法訴訟平臺和程序。
對標國際先進推進改革。按照以開放促改革的思路,主動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和世行營商環境評估標準,深化重點領域和環節改革,補短板強弱項,特別是在融資信貸、納稅、辦理破產等領域取得更大突破,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在涉外投資貿易領域,應當通過改革加速與國際經貿通行規則接軌,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減少外資企業投資經營限制,完善保護和服務制度,簡化進出口通關手續,促進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要完善安全審查機制,重視運用國際通行規則維護國家安全,提高監管水平。
運用制度拓展改革成果。在以往改革基礎上優化營商環境,應堅持頂層設計與試點探索相結合的改革思路,對近年來的改革探索和成熟做法加以提煉,系統集成,提升到制度層面,在各地區各部門乃至全國統一實行,如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涉企審批分類管理制度,分領域分行業監管規則和標準,社會信用管理制度,政務服務標準化便利化制度等。這是改革進入新階段的思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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