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李曉華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亞太經合組織第二十七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指出,要“促進新技術傳播和運用,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倡導優化數字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釋放數字經濟潛力。”“十三五”期間,我國數字經濟保持了高速增長態勢,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數字經濟創新創業活躍,新科技、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涌現,數字企業蓬勃發展,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深入推進。特別是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數字科技在密切接觸人群確認、加快復工復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我國抗疫取得勝利的重要保障。“十四五”時期,我國數字經濟需要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推進的機遇,加快向全球價值鏈高端攀升,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
“十四五”時期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原則
第一,補短板與鑄長板并重。既要針對我國在數字產業鏈的關鍵環節發力,突破芯片、操作系統、工業軟件等基礎性技術瓶頸,減輕對國際供應鏈的依賴,擺脫受制于人的局面;又要緊緊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歷史契機,爭取在顛覆性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一些領域實現全球領先。
第二,消費端與產業端并重。繼續發展面向終端消費者的消費互聯網,這既是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優勢所在,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也是迎合面向消費者與面向產業的互聯網打通和跨界融合的趨勢;也要抓住新一代數字技術賦能水平不斷提高的機遇,大力推動產業互聯網的發展,在加快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同時,也為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創造新的機遇、培育新的大型高科技企業。
第三,自主可控與對外開放并重。面對當前日益復雜嚴峻的國際環境,要保證我國供應鏈的順暢運行、產業鏈平穩發展,需要解決關鍵數字技術的自主可控,暢通國內大循環;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全球科技、人才資源和市場,盡可能融入全球價值鏈,既整合全球資源創造、生產優質的數字產品和服務,也要把優質的數字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全球客戶,形成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第四,效率效益與包容普惠并重。既要繼續保持數字經濟的高速增長及其強大的賦能作用,帶動整個經濟的效率與效益提升,也要重視數字經濟發展的包容和普惠性,關注欠發達地區數字技術設施和互聯網服務的覆蓋、關注弱勢群體在數字經濟時代的生活,使數字經濟的發展能夠惠及每一個國民,帶來生活水平的全面改善,成為鞏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成果的重要支撐。
第五,市場機制與制度優勢并重。數字經濟領域的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需要大量企業的試錯找到最終成功的方向,我國數字經濟的高速增長也得益于充分發揮了市場機制作用。在堅持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要重視發揮我國的制度優勢,在關鍵核心技術特別是“卡脖子”問題上集中力量攻關、加快實現技術突破。
第六,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并重。加快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激發微觀市場主體的創新創業活力。防范大型平臺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形成壟斷,對數字經濟的科技和商業模式造成影響。同時也要發揮產業政策的積極作用,對數字領域的科技創新、科技成果的產業轉化、“卡脖子”領域的突破予以重點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產業政策作用的范圍和力度,逐步從針對特定行業的選擇性產業政策向完善發展環境的功能性產業政策轉型。
“十四五”期間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
加大數字科技研發投入。加大政府對數字經濟領域的基礎科學、產業共性技術以及“卡脖子”關鍵技術的研發投入。通過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進口科研儀器關稅減免等措施,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特別是行業領軍企業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投入。支持開源社區發展,吸引國內外企業和高水平數字科技人才加入開源項目。
推動數字技術標準制定。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領軍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密切合作,推動數字經濟術語、新技術和數據格式、工業互聯網平臺架構等領域的標準制定,加快形成業界共識、實現兼容和互聯互通。積極參與國際技術標準組織的工作,推動更多中國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支持科技成果產業轉化。改革大學、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使科研人員能夠分享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增強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通過國家重大工程、國防采辦等方式為新技術的工程化創造早期市場。通過政府采購、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為數字科技的大規模產業化提供市場支持,加快技術迭代和成熟。
促進數據開放連接共享。研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制度規范,推動企業登記、交通、氣象、信用評價等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共數據向企業開放以及各地區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推動制定數據權利歸屬、數據交易等相關法律制度,建立數據交易市場,鼓勵企業間的數據連接與交易共享。
創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推動產業政策與國際經貿規則接軌,減少政府對產業發展的不當干預,避免在數字經濟領域出現產能過剩和高端產業低端化問題。密切關注國外反壟斷的最新動態,在堅持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的同時,加強對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數字經濟商業模式創新的事前監管,規范大型平臺企業的市場競爭行為,為中小企業的快速成長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完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推動具有基礎設施性質的平臺模式發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數字研發、測試、檢驗檢測等設施和設備的開放共享,支持各類機構建立人工智能素材庫、開源社區和數字服務外包平臺,促進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的創新創業和就業。加強對企業數字化改造的支持,鼓勵行業性數字經濟平臺、專業化數字解決方案提供商等行業賦能型企業發展。
加強數字科技普惠賦能。加強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智能終端和服務補貼、鼓勵數字龍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模式,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數字服務使用率,在實現物質脫貧的基礎上,推動低收入人群的“數字脫貧”。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縮小“數字鴻溝”。
完善數字經濟法律體系。借鑒發達國家數字經濟立法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著眼于促進創新、產業發展和國家安全等涉及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方面,加快數字經濟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的立法工作,在推動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保護好人民群眾和國家利益,實現科技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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