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與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制度相關聯的“社會服務包”。首先,居民身份證所對應的“社會救助型服務包”。其主要內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就業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法律援助等。其中,臨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流動人口持有居民身份證到城市街道和社區中的各種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在統一受理窗口,就可以申請有關社會救助型服務包的項目及其服務內容。
其次,居住證所對應的“社會服務包”。在城市居住7天以上的流動人員就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屬于居住證(A)類;居住1年以上可以通過積分制升級為居住證(B)類。居住證(A)類所對應的社會服務可稱為“基本生活型服務包”,除了身份證所包含的社會服務包內容外,還包括計劃生育、公共衛生、就業扶持、社會保障和子女教育等服務。具體內容可見表1。
居住證(B)類所對應的社會服務內容可稱為“基本發展型服務包”。其主要內容包括:教育福利、保障性住房。具體內容為:子女入公辦學校(幼兒園);如果他們的未成年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子女可以按有關規定,參加居住地中考和有關學校招生錄取,在居住地報名參加省內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通過積分制實現社會服務體系多段融通和分級管理。借鑒我國各地在積分制實踐方面的經驗,在居住證所對應的社會服務管理中,實施積分制。積分制綜合考慮流動人口在城市的連續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就業行業和崗位、投資規模、納稅額度、獲獎等級、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積分登記。
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等組成,積分累積到一定分值后,可以把居住證(A)類申請升級為居住證(B),實現流動人口從暫時居住到長期居住管理和服務的融通,實現不同的服務需求和服務項目對流動人口的覆蓋。
在積分制實施方面,可以根據目前我國城鎮化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城市落戶限制;合理放開城區人口100萬~300萬的大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城區人口300萬~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根據城市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有差異化的積分指標、積分指標體系和積分值,從而實施對流動人口的有效引導。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社會服務管理體制改革與社會管理創新”和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重點項目“蘇南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12&ZD063、10JD014;南京大學社會保障專業碩士研究生丁群晏對此文亦有貢獻)
注釋
①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2012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12年,第3頁。
②蔡昉、都陽:《轉型中的中國城市發展——城市級層結構、融資能力與遷移政策》,《經濟研究》,2003年第6期。
③王太元:《戶籍改革:剝落附著利益》,《瞭望新聞周刊》,2005年第20期。
④彭希哲、趙德余、郭秀云:《戶籍制度改革的政治經濟學思考》,《復旦學報》,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