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不僅可以建立良好社會秩序,同時也是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人口遷移流動信息的管理,加強對個人稅收、服務、信用等信息的管理,強化“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從而引導流動人口主動接受管理和服務。
第二,拓展居住證制度的適用范圍,實現流動人口社會服務的市民化。上海市是最早開始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的地區。在2002年6月,上海市政府出臺了相關規定。但該條例的適用對象僅是“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主要是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探索實現技術移民的辦法。2004年10月頒布的《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把居住證適用對象擴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2006年11月上海市在《關于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中,符合條件的農民工也可以領取居住證,完全實現了居住證的平民化。2009年開始,上海市規定連續繳納各種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后,可以轉為上海市戶籍。
從2002年上海市實施居住證制度至今已十多年。目前,全國已有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安徽等13個全省(直轄市)地域和青島、大連、鄭州、成都、武漢、昆明等12個地市開始實施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居住證起初是這些城市為引進人才而推行的一項制度措施,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而目前已拓展到1億多常住城鎮但無法落戶的農村轉移人口。
居住證制度的核心在于權益平等,涉及流動人口就業扶持、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就學就醫、計劃生育、法律援助、公共交通等,實行同一標準,實現與本地市民同等權益。通過居住證制度的市民化,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穩步推進城市的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的覆蓋范圍,最終使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城鎮常住人口,這是城市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的發展方向。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