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現代國家制度建構強化國家認同
全球化進程本身不可避免,而且國家依然是當下全球社會中最主要的政治經濟單元。因此,多民族國家要克服國家認同危機仍然要以完成自身的國家建設為宗旨,以現代國家制度的建構強化國家認同。具體包括:
(一)以培育公民人格實現身份認同
多民族國家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民族身份的差異性。具有差異的民族結成國家共同體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分配成員資格。“在人類某些共同體里,我們互相分配的首要善是成員資格,而我們在成員資格方面所做的一切建構著我們所有其他的分配選擇”。]31[因此,確立超越不同民族、宗教、語言等多元文化共同體差異的平等的公民身份,是強化國家認同的首要任務。“一個承認自己擁有不同民族群體的多民族國家,只有同時培育一種各民族群體的成員都擁護并且認同的超民族認同時,它才可能是穩定的”。[32]公民身份在法律中的確立,既是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的法律表達,也是體現國家“現代性”的重要標志之一。公民不僅僅是一種政治稱謂,而且是現代國家中的成員身份與法定地位,是規范社會成員之間平等關系與確定公民在國家中的主體性地位的制度安排。具有公民身份的社會成員應當在包容與超越具有多樣性與差異性的民族認同的基礎上,樹立起對國家的認同與忠誠。問題的關鍵在于,公民身份不是社會成員的自然屬性,不同民族成員擁有法律所承認的“公民身份”并不等于已經具有公民人格,這意味著每個社會成員在公共生活中都面臨著如何成為合格公民的問題。成為合格公民的關鍵在于將公民身份內化為人格結構中的一部分,養成公民人格,表現為公民能夠在心理上認同公民身份,并將相關的法律規范內化為自身的行為方式,將服務于公共利益與公民權利的目標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中。
(二)以樹立憲法權威實現權威認同
多民族國家已不再是一個血緣共同體,而是通過相互承認結成的利益共同體,不同族群之間在利益上不僅具有共同性,同時也具有差異和分歧。在資源稀缺、不同族群之間存在著利益差異和分歧的約束條件下,政治共同體的維系必須以一定的行為規范為基礎,需要形成一種有制度保障的、有規律的、穩定的和持久的聚合,實現聚合的制度化。[33]所謂聚合的制度化,就是使不同族群的相互承認建立在基于政治共識形成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將共同體的聚合置于憲法的權威之下,實現由血緣共同體向法律共同體的轉變。國家乃是人民的事業,但人民不是人們某種隨意聚合的集合體,而是許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34]所以,強化國家認同的根本途徑是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實現權威認同。憲法的權威性不是來自于憲法本身,而在于它是一種政治定位。它通過一種政治約定的方式來平衡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主張與偏好,包容具有差異性的利益要求,從而為不同族群合法地、和平地解決利益差異和分歧提供制度平臺與行為規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統合政治共同體一體化的根本大法。要強化國家認同,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
(三)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保障認同
憲法權威的樹立實現了普遍的人權向具體的法律意義上公民權的轉換,此時載于憲法文字中的法律意義上的諸多公民權就成為了國家向國民承諾的公民身份的具體表征。但是,這一法律意義上的承諾能否真正實現,還需要一個完備的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通過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使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權利現實化。由于社會認同的形成是有條件的,所以強化國家認同要求國家必須履行兩項基本政治責任:從積極的方面說,國家應當承擔平等地尊重、保護與善待不同族群的政治責任;從消極的方面講,國家應當承擔不得對不同族群實施任何制度性歧視的政治義務。這意味著,強化國家認同客觀上要求國家要為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和發展的需求提供保障,使他們能夠分享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文明成果。從認同政治的角度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使不同族群成員所分享的不僅僅是物質上的利益,還包括共同的政治心理情感與價值觀念。通過分享,使不同族群成員都能過上一種有尊嚴的生活,才能形成對共同體發自內心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做到全覆蓋、公正性和可持續,就要滿足不同族群成員基本需求,消除多種潛在的社會認同的威脅,[35]避免出現少數族群邊緣化引起的心理失衡。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制度的精盡與否,遂成為合理愛國心與合理國家認同的最佳指標”。[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