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守文
【摘要】在建設現代化國家的新發展階段,能否完整準確理解和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將直接影響新發展格局的構建和整體法治的完善。從“歷史—系統”的維度解析新發展理念,有助于增進對其完整準確的理解;從“價值—規范”的維度研討新發展理念與“發展型法治”的內在邏輯關聯,有助于推動新發展理念在法治實踐中的全面落實。依據上述理解和關聯,在經濟法領域融入新發展理念,會形成“發展導向型”的經濟法制度和發展理論,有助于充分發揮經濟法作為“發展促進法”的功能,有效解決相關領域存在的發展失衡問題,推進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新發展理念 發展型法治 歷史與系統 價值與規范 法治與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13.005
在法治框架中保障新發展理念的落實
當前,我國已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發展階段,在充滿不確定因素的復雜發展環境下,面對新時期的發展問題、發展矛盾和發展任務,需要全面強化新發展理念的引領,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構建“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和社會的高質量發展。[1]而在此過程中,能否完整準確理解和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如何在法治框架下保障新發展理念的落實,已成為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現實問題。
自我國2015年提出新發展理念以來,對于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這五大發展理念,已有大量解讀和諸多研究成果。[2]只有系統把握上述發展理念的邏輯聯系,準確理解其與“舊發展理念”的不同,切實將其作為“實踐的引領”,才能真正實現其蘊含的多重重要價值。理念是行動的先導,發展理念對發展實踐有重要引領作用,直接影響發展績效,因此,應正視新發展理念對新發展階段、新發展格局的重要價值,既要從歷史維度審視新舊發展理念的差別,又要從系統維度揭示各類發展理念之間,以及發展理念與發展階段、發展格局、發展矛盾、發展問題之間的內在關聯。只有在上述“歷史—系統”的維度下展開解析,才可能形成對新發展理念更為完整準確的理解。
完整準確理解新發展理念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來指導和引領各領域的發展實踐。例如,在法治領域貫徹新發展理念,有助于將促進發展的理念融入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從而構建“發展型法治”。[3]而體現新發展理念的“發展型法治”,又會進一步促進新發展理念在各相關領域的落實,從而有助于全面實現相關發展目標。
有鑒于此,在我國開啟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既往研究成果,從“歷史—系統”的維度對新發展理念加以解析,以增進對其完整準確的理解,從而全面發揮其重要引領作用;在此基礎上,考慮到發展實踐既需要新發展理念的價值引領,又離不開各類法律制度的規范、促進和保障,因此,還應進一步從“價值—規范”的維度,探討新發展理念與法治建設的關系,分析其對構建“發展型法治”的影響,揭示其對國家治理現代化乃至全面實現現代化目標的重要價值。
基于上述考慮,筆者在結構安排上將先從“歷史—系統”維度對新發展理念進行解析,以增進對新發展理念的全面理解和整體把握,揭示將其融入法治建設的必要性,然后再從“價值—規范”的維度,探討新發展理念與法治建設的緊密關聯,強調應將“在法治建設中貫徹新發展理念”作為重點,并由此構建“發展型法治”。在此基礎上,筆者將以經濟法為例,主張通過新發展理念的融入,構建“發展導向型”的經濟法制度,并提煉相應的經濟法學的發展理論,從而進一步揭示發展理念、發展理論與“發展型法治”之間的關聯。
對新發展理念的“歷史—系統”解析
對新發展理念的研究,涉及多個不同的維度,其中,“歷史—系統”的維度尤其值得關注,由此展開解析,有助于增進對新發展理念的完整準確理解。
基于歷史維度的解析。新發展理念是與“舊發展理念”相對應的。對于何為發展、發展什么、如何發展等,各國都曾存在不同認識[4]。我國在革命與建設、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等不同歷史時期,從不重視經濟建設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片面強調經濟增長速度到重視經濟發展質量,體現了不同階段發展理念的變化。由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總是呈現階段性,在不同階段會存在不同的矛盾和問題,因而需要針對不同時期的發展矛盾和發展問題,確立指導發展實踐的發展理念。
隨著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的開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到新發展階段,社會主要矛盾已不同既往,面對發展目標、發展環境、發展條件的調整和改變,更需要確立新的發展理念,以指導各個領域的全面發展,對此應從歷史維度加以解析。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是硬道理”日益成為社會共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初,基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導向,“經濟發展”備受重視,且往往被簡單地等同于“經濟增長”,由此形成了突出的GDP導向,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被忽視[5]。隨著各類發展問題的凸顯,人們日益認識到,不能將狹義的經濟增長等同于經濟發展,應樹立更為全面的“發展觀”。據此,我國從過去較為重視經濟增長或者“唯GDP”的發展觀,轉而強調科學發展觀,并進一步融入了新發展理念,更加重視發展質量和發展效益,強調系統、全面的發展,從而形成了日臻完善的發展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