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破產能成為常態化退出機制嗎 ——河北山東兩省企業破產情況調查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也有“生老病死”的不同狀態,通過破產可以把茍延殘喘的企業淘汰掉,可以促進尚能“救治”的企業重生。因此,破產制度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自破產法試行以來已有三十余年,企業破產處理情況有了什么新變化?政府和法院如何統籌協調發揮作用?記者跟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到河北和山東進行執法檢查時,做了一番調研。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制度,而破產法是規范破產程序的法律。1986年,我國有了試行的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從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這幾年,我國企業破產數量、頻率和結構都發生了深刻變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開展企業破產法執法檢查列入2021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到多地開展執法檢查。記者隨同執法檢查組到河北、山東等地走訪企業,與政府部門座談,聽取各級地方法院意見,對企業破產有了一些新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