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唐代中葉至宋元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安史之亂”后,為緩解國家財政燃眉之急,唐代宗于大歷元年下詔在青苗時即征收稅錢,而不是像過去那樣等秋收時才征,史稱“青苗錢”,后又分夏、秋兩季征收,是“兩稅法”實行之先聲。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推行兩稅法,即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難以為繼的租庸調制,且每年分夏、秋兩次征繳。“兩稅法”盡管存在加劇貧富懸殊、利商不利農等弊端,歷史上對此也褒貶不一、毀譽參半,但卻不僅為宋元時期所沿用,而且其影響一直延續到民國時代,是中國古代賦稅及土地制度的重要分水嶺。一方面,“兩稅法”遵循“量出為入”的原則,改革了與租庸調制相配合的授田征租制度,實行了新的征租但不予授田的制度,自此國家更加關注財稅收入,而較少關注田地的公平分配,等于放棄了限田、均田的政策,也就取消了地主的占田限制,使得“私田”得到了發展,并逐步占據了主導地位。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過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較自由的土地買賣和民間借貸政策,導致地主豪強不斷兼并土地。隨后實施的王安石變法也只是暫時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另一方面,“兩稅法”在實施中推行的“唯以資產為宗”“認田不認人”等做法,使得國家放松了對農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農身份的合法化,中國歷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自由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總的來看,這一時期國家對地主占有田地的限制有所放松,土地兼并加劇,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發展,土地占有也更多地從依靠政治權力向依靠經濟權力轉變,租佃關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在地主與農民之間的關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較為完全的土地私有制開始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