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創新中國土地制度,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做法和經驗固然重要,但立足中國現實國情,梳理土地制度在幾千年歷史長河中的發展演變,分析探求其中的特點和規律也很有必要。實際上,在當前深化土地改革過程中,無論是土地產權制度,還是土地財政問題,抑或是具體的管理問題,都能在中國古代豐富的歷史實踐經驗中得到啟發。
關鍵詞:土地制度;中國古代;歷史演變;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462X(2016)01-0117-04
作者簡介:郭雪劍(1979—),男,博士后研究人員,從事財稅政策、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中國土地制度歷史悠久、特色鮮明。對于中華農耕文明來說,土地和土地制度問題是治國安邦的頭等大事,與江山社稷和人民福祉息息相關。在古代幾千年持續不斷的歷史演變中,土地制度在推動中國經濟發展、促進政治社會穩定中始終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積淀的許多重要歷史經驗至今仍很有意義和價值。
一、土地制度的歷史演變軌跡
土地是中國古代人民賴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資源。呂思勉認為,在原始時代,人是非勞動不能生存的,而非聯合,則其勞動將歸于無效,且亦無從勞動起,所以當時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物都是氏族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1]。國家出現后,原始社會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為土地國有制,或稱“王有制”,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關于井田制的性質和特點,學術界眾說紛紜,有的甚至認為井田制可能只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來認識井田制的性質和特點:一方面,井田制源于氏族土地公有制,具有土地國有制的特點,突出表現在國王對全國土地擁有所有權,其他各級貴族和大小奴隸主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不能隨意轉讓或買賣土地。另一方面,井田制具有從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過渡的特征。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易已經出現在貴族之間,這意味著貴族擁有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所有權。春秋時期,隨著鐵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廣,聯合或集體勞動的重要性大不如前,個體獨立經營開始出現并得到發展。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不僅廢除了井田制,還對私田開始征稅,這相當于承認了私田的合法地位。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為發展圖強起用了商鞅,實行了“廢井田,開阡陌,授土于民”的商鞅變法,標志著井田制的徹底崩潰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從此,中國迎來了封建社會,開始了王朝的周期性動蕩和興替。在這一漫長的封建歷史時期,土地制度特別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呈現出了鮮明的特征。
1.秦漢至唐代中葉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進入漢朝后,延續了之前“公田”與“私田”并存,“私田”均可以買賣的土地制度。漢武帝時,針對土地兼并嚴重的情況,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議,即主張限制私人占田,抑制富豪兼并。這種建議接近古代井田制度之法,較平均地使農民擁有土地,但漢武帝并沒有采用[2]55。王莽篡漢后,名義上是推行了王田制,事實上是恢復了井田制。東漢光武帝即位后,廢除王莽所推行的土地政策,并在建武十五年實行“度田”,下令各州、郡清查人民占有田地數量和戶口、年歲,目的為要限制豪強富民兼并土地和蓄奴婢之人數,亦可便于征收賦稅及力役[2]85。到了東漢及曹魏時期,實施了土地所有權歸封建國家所有的屯田制,這種制度充分利用軍民來開墾耕種荒地,比較好地實現了戍邊和保證軍需的目的。在西晉時屯田制遭到了破壞,實行了允許農民占墾荒地的占田制。占田制的實行,表面上是為了限制土地的兼并,但實際上卻保護了官僚士族們的既得利益。
北魏時期,政府實行了把封建國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均田制,部分農民在耕種一定年限后能夠得到土地的所有權。在隋、唐年間,均田制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唐朝建立了“均田租庸調法”,即以推行均田制為基礎,實施了“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的賦役制度。該制度不以田為主,而是以人丁為主,也就是“認人不認田”,比較倚重戶籍人口調查管理,當時配套建立了“鄉賬”制度,規定每年一造賬(人丁冊),三年一造籍(戶口冊)。錢穆認為,租庸調制可謂中國歷史上賦稅制度之中最好者,論輕徭薄賦,亦當以唐代為最[2]195。但在長期實施中,由于賬簿戶籍統計清查跟不上,制度實施成本過大,加之耕地的增加滿足不了人口增長的需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安史之亂”后便不得不放棄這一制度。
總的來看,這一時期封建國家干預土地分配,一方面限制土地買賣和土地兼并,使得地主土地私有制在當時處于不完全、不自由的發展狀態;另一方面國家分配土地,發展小農經濟,積極培育自耕農和培養稅源,土地制度總體上呈現出“公田”和“私田”并存,國家均田和貴族地主兼并土地并行的鮮明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