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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體制與機制,能夠發現兩個要點:一是政府項目政府管;二是政府項目集中管。
政府工程集中管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工程領域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同時也符合政府倡導的簡政放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政府更好發揮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工程長期分散管理,其中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觸目驚心,導致“超投資、超標準、超規模、高腐敗、豆腐渣”等問題突出。為解決這一頑癥,深圳市借鑒了德國、日本、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共工程管理的有效經驗,并結合中國和深圳實際及自身特點,于2002年7月成立建筑工務局,后正式組建建筑工務署,負責除水務、公路以外所有市政府投資項目、經濟適用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在全國率先推進政府工程集中管理體制改革。此項改革實施迄今已十幾年,在這期間沒有發現一起腐敗案件,沒有倒下一名干部,取得了反腐倡廉和工程質量“雙豐收”。當前,廣東省擬在全省范圍內推廣此做法。同濟大學與深圳市建筑工務署設立專項課題進行研究,并舉行多次專家研討會,專家們一致認為此模式意義重大,強烈呼吁將其推廣至全國。
以集中專業化管理杜絕腐敗
——德國、日本、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
深圳市建筑工務署署長、黨組書記楊勝軍說:“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工程管理的共同特征是集中專業化管理,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全過程監督。一句話,就是‘用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不會出現國內‘醫生蓋醫院,老師蓋學校’那樣的情況。”
香港道路研究所所長王予紅博士說:“香港工程管理的主要做法是,在發展局下設建筑署,專門負責公共房建工程招標、設計、施工監管等建設管理以及維修等工作。”
日本京都大學工學研究科教授古阪秀三說:“在日本,最高建設主管機構為國土交通省,負責執行政府工程的建設,進行從開始調查、計劃、完工和交付到設施維護等全過程的集中管理。除了環境工程由環境省分管外,其余如政府辦公樓、機場、鐵路、公路、港口、國家公園、大型水利設施和住宅等,全部由國土交通省集中管理,其下設的都市地域整備局、河川局、道路局、住宅局和鐵路局等業務部門,分別負責各領域公共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資金審查和項目實施監管。”
同濟大學工程管理研究所所長陳建國說:“德國的政府投資工程按照聯邦、州、市鎮三級,實行‘建用分開’原則。項目一經議會通過,即由建設部(局)擔當業主,統一籌建,其他政府部門只有功能、技術等方面的建議權,無權介入工程投資和建設管理,建設完成后移交使用單位。這樣有利于規范業主行為,從而規范工程市場。”
同濟大學工程管理研究所名譽所長丁士昭指出:“總結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體制與機制,能夠發現兩個要點:一是政府項目政府管;二是政府項目集中管。也就是說,必須堅持政府是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同時保證項目建設與使用單位相分離。這樣,承擔集中管理項目的政府部門只有一個,紀檢監察部門只需派出一個專門的監管小組,就能實現對政府投資項目全方位監管,因此自然要比監管多個部門、各自承建管理項目要容易得多,腐敗因此也會大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