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司法部將《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不斷提高,但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部分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不嚴格,存在安全隱患;大量老舊建設工程、農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應對地震風險能力不足;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鑒定加固等責任體系不完善;建設工程抗震產業發展、技術研發等需要相關政策支持。因此,為了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減輕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征求意見稿明確,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不喪失建筑功能。
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買受人、承租人向有關檔案管理機構、建設單位等查詢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體結構及構件拆除、變動等情況的,房屋出賣人、出租人等應當予以配合。
征求意見稿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