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戶互助合作傳統與農村合作道路
1990年代,曹錦清在其《黃河邊的中國》一書中得出一個很重要的結論,認為中國農民“善分不善合”,并由此引起了一場討論。其實,中國農民并不是天生的 “善分不善合”,而是特別地注重互助合作的對象和范圍。可以說,家戶互助合作的“合”的傳統與家戶之間的“分”的傳統一樣悠久。
中國有著悠久的家戶制,一家一戶是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單位。但是,家戶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即便是獨處一地的單家獨戶,也會與外界發生聯系,不可能“雞犬之聲 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相反,離開與他人的互助合作,單家獨戶是很難生存下去的。只是在中國,家戶之間的互助合作主要是以家戶為單位的家族范圍進行的。
家戶互助合作的對象主要是家族鄰里成員。農業生產是以土地為基礎的,人們依土地而居。分散性是其重要特點。家戶互助的對象主要是與本家戶地域相近的人。農 村因此流行著“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隔壁”的話語。然而,在悠久的農業文明中,中國的村落大多是在親緣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許多村莊的成員屬于同一姓 氏,有共同的祖先,村莊的名稱都是由某一姓命名的。因此,農村社會實際是親族社會。地域相近的人更多的是本家族的人,或者沾親帶故的人。
家戶互助合作的基礎是家族信任。互助合作意味著不同家戶之間的共同活動。活動者相互之間信任是互助合作的基礎。社會交往的對象可分為陌生人、熟人和親人。 其中,親人的信任基礎最為牢固。家族成員不僅地域相近,更重要的是血緣相同。家族社會除了共同利益以外,還有情感等因素。家戶在互助合作中選擇的對象首先 是與自己血緣和地域相近的“親戚”,即所謂“親幫親,鄰幫鄰”。這種基于家族信任的互助合作成本是最低的。
家戶互助合作的范圍很廣泛。在生產活動中有換工。農忙時你幫助我,我幫助你。日常生活中的互助更多。農村社會成員每逢生活中的“大事”,如婚喪嫁娶,一家 一戶都不可能單獨完成,需要他人,特別是親戚的“幫忙”。農村社會成員遇到“天災人禍”,生計發生困難時,也會找親戚幫助。家族之間的“幫忙”不會以赤裸 裸的利益來算計,而是長期互相幫助的感情積累。即使地主也是族人,也要盡族人的義務,而且要為當地盡更多的道德義務才能建立起社會威望。只有那些城居地主 才與農民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換。
家戶互助合作的效果是彼此間能夠獲得增益。家戶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一家一戶難以完成或者完成不好的事情方面。相互之間互助合作的結果必然是彼此間能夠增加收益。這種互助合作以家戶為基礎,以增加收益為目的,因此是一種雙方自愿性的互助合作,沒有外部的干預和壓力。
正因為如此,中國農民有互助合作的積極性和歷史傳統。可以說,離開了以家戶為單位的家族互助合作,中國的家戶制是難以維系下來的。孫中山先生因此認為: “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中國人的團結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34]當然,中國農村的互助合作傳統主要還是限于彌補家戶制之不足的 一種簡單地、不持續的互助行為。只是在家戶生產和生活困難,或者為了解決一家一戶解決不了的公共問題時,才有互助合作的需要。一般情況下,家戶能夠自我解 決的盡可能由本家戶自我解決。因此,這種互助合作的成效是十分有限的。
進入20世紀以后,中國實行土地改革,農民普遍分得了屬于自己的土地,有了自我生存的基礎。但是,相當一部分農戶卻缺乏獨立生產的能力,久而久之,分給自 己的土地也可能因為能力不足而失去,從而再度淪為貧困狀態。于是在一些地方開始了農民的生產互助行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從意識形態的角度,高度評價了這種 互助是“半社會主義”的,認為互助合作是中國農村發展的方向,并向全國推廣。而在這一過程中,家戶制互助合作傳統被拋棄,走向合作社,直至后來的人民公社 制。其原因有三個方面:
一是中國土地改革首先是經濟較為貧窮的北方“老區”開始的。北方地區由于戰亂頻繁,自然條件惡劣,農民的生產能力普遍不高,有超越家戶互助合作的積極性。 相反,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南方“新區”,家戶生產能力較強,對于超越家戶的互助合作的積極性不高。如位于東南的浙江省成為抵抗合作化運動的重要地區。
二是合作社及后來的人民公社是不同家戶之間的勞動合作和土地集體共有。這在中國歷史上沒有制度根基。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為載體的集體化在相當程度上借鑒了 當時的蘇聯集體農莊制。而蘇聯的集體農莊制與其歷史上的村社制有共通之處,可以說是俄國歷史傳統延續的產物,如村社共有土地基礎上的共同勞動,這種共同勞 動超越了家戶單位。因此,由村社共同勞動過渡到集體農莊共同是十分自然的。這正是19世紀馬克思認為俄國有可能跳過“資本主義卡夫丁峽谷”直接過渡到社會 主義的重要原因。斯大林則將村社勞動組合視為農業集體化的依據。由于村社傳統,集體化能夠“比較容易和比較迅速地發展”。[35]而中國恰恰缺乏村社制的 歷史傳統,農民熟悉的是單家獨戶的“單干”。
三是傳統的家戶制被視之為與社會主義格格不入的東西被壓制。在新中國建立之初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看來,中國實行數千年的家戶小農經濟,農民仍然很窮。中國 要發展農業生產,要避免貧富分化,只能走集體化道路。而傳統的家戶制與集體化是相互排斥的。中國集體化過程中,由互助組到初級合作社,再到高級合作社,最 后到人民公社,正是一步步弱化家戶制的過程。只有弱化家戶制才有可能實行集體共同勞動,共同分配。由于家戶制弱化,建立在家戶制基礎上的互助合作傳統也不 復存在。
一般而言,共同勞動比單獨勞動的效率要高。所有人的共同勞動能夠做到所有人的獲得大致相同。作為合作化產物的公社制,實行集體共同勞動和共同分配,理論上 超越家戶制互助合作。在集體合作時期,確實也興辦了許多以往家戶制基礎上不可能做到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但是,集體合作的實踐并沒有完全產生預期成效。 一則共同勞動的效率建立在自愿勞動基礎上。家戶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自愿勞動。家戶基礎上互助合作是一種自愿行為。而集體化進程中的互助合作在相當程度上是 外部力量的作用,是農民自愿不自愿的“被合作”行為。二則共同勞動的效率取決于共同分配的合理性。而農業勞動的復雜性決定了分配的復雜性,很難做到真正的 按勞分配。相反,家戶制不存在分配問題。因此,公社集體勞動只能按照大致平均的方法進行分配。而這種分配方法又會挫傷勞動者的積極性,從而弱化集體合作的 積極性。三則集體合作的成效不僅來自于共同勞動,更重要的來自于新的生產要素的增加。公社制的集體合作只是勞動力與勞動力的相加,并沒有增加新的生產要 素。相反,封閉和平均分配的公社制還妨礙著新的生產要素的進入。在缺乏持續不斷的增益的激勵下,農民也缺乏集體合作的積極性。
由此可見,公社制的集體合作盡管在形式和規模上超越了家戶制互助合作,但卻背離了家戶制互助合作傳統的精髓,這就是自愿合作和增益合作。這也是公社集體合作難以延續的重要原因。
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經營取代公社體制,公社集體合作也不復存在。公社制廢除,國家主張在農村實行家庭承包基礎上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分”主 要是家戶勞動、家戶經營,“統”主要是集體勞動、集體經營。但是,除了非農產業村莊以外,全國農業地區基本上都是分戶經營,統一經營基礎上集體合作基本不 再存在。這正是曹錦清先生得出中國農民“善分不善合”的重要原因。但這并不是農民的“天性”決定的,實在是農業生產勞動的復雜性及其集體合作的困難所然。
盡管公社集體合作不復存在,而農民的專業合作卻迅速發展起來。從合作對象和范圍來看,農民的專業合作已遠遠超出公社集體合作。但從合作的基礎看仍然是家戶制。它繼承了家戶互助合作的自愿傳統,更重要的是能夠引入新的生產要素,獲得更多收益。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市場經濟向鄉土社會的滲透,鄉土社會的互助合作基礎受到了極大挑戰。但是,一家一戶不可能完全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更不可能完全獨 立滿足生活需要。農村社區建設因此提了出來。社區最早本來就是指的基于信任和合作基礎鄉村社會共同體。只是這種信任和合作日益為開放的農村社會所沖擊。農 村社區建設因此成為國家的建設目標。但在實現這一目標中,除了政府支持以外,更重要的還是利用中國家戶傳統中家族信任與合作的積極因素。這種因素是長期歷 史自然形成的,是其他因素很難替代的。
六、家國共治傳統與農村治理體系
村落是農民生活的基本組織單位,但是否構成基本的治理單位卻不相同。俄國和印度的村社制的重要特點,就是村社不僅僅是基本的社會組織單位,同時也是基本的 治理單位。俄國地域遼闊,國家統治者鞭長莫及,主要利用農村村社進行治理。“從行政警察的角度來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總比一頭一頭地放來得輕 松。”[36]印度長期歷史上是松散的帝國,宗教和語言極為多樣化,國家統治者不斷變更,而唯一不變的是農村村社。因此,在俄國和印度,村社是自治單位, 具有高度的自治權。只是這種自治并不是村民平等的自治,而是村社權威人格主導的自治。村社治理不僅包括一般民事,同時還代行政事。村社既是村社內部成員的 治理單位,同時也是國家的基本政治單元和負責單位。
與俄國和印度不同,自秦王朝之后,中國就逐步建立起帝國官僚統治,代表國家權力的皇權通過不同層級的官僚一直延伸到縣域地方,實行郡縣制,即所謂“皇權不 下鄉”。“ 皇權不下鄉”并不是皇權不會影響到鄉下。皇權之所以不下鄉,除了交通和治理成本的因素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有家戶制作為支撐。費正清認為,“中國家庭是自成 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從前,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 [37]還是“政治責任單位”。國家統治直接面對的是家戶。家戶是交納稅收和服勞役的對象。社會成員如有違犯國家法律和政府意志的事情,實行家戶為單位的 “家族連坐”的連帶懲罰。與之相應,國家對社會成員的表彰和獎勵也是以家戶為單位,上可以光宗耀祖,下可以福及子孫。家戶作為融社會、經濟和政治于一體的 單位,具有強大的自組織和自治功能。因為,家庭是一個由于時間序列不同而形成的縱向組織單位。家戶是家戶成員的代際傳遞的自組織體系,前輩撫育后輩,后輩 贍養前輩,是一種自然生成,天經地義的行為,由此形成家庭內部的老人權威和長幼有序的秩序,即“男女有別、長幼有序”和“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制度規 范。這種權威和秩序是內生的,并內化于家庭成員的精神之中,具有強大的自治力量。費正清因此認為,中國式家庭“一個好處是,一個人自動認識到他在家庭或社 會中所處的地位。他有一種安全感,因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給他的那部分職責,他可指望這體系內的其他成員反過來也對他履行應盡的職責。”[38]家 戶是個人的社會保障和安全根基。國家只要穩固了家戶,不僅能夠獲得財政、兵役,而且能夠獲得秩序和忠誠。“國之本在家”,“家齊而后國治”。[39] 正因為家戶是一個經濟上自給自足、政治管理上自治自洽的單元,國家統治無須下鄉直接管理。郡縣制是以家戶制作為基礎的。
相對國和家而言,村落在農村治理體系中并不具有俄國和印度村社制一般的地位和功能。自秦以后,中國農村的基層組織體系一直處于變動不定的狀態,秦漢是鄉、 亭、里制,唐宋以后是鄉里保甲制。總的趨勢是基層社會組織的官方色彩愈來愈淡,民間色彩愈來愈濃。重要原因就是家戶組織日益成熟和發達。[40]在古代中 國,不僅村的邊界經常變化,就是村的名稱也不斷變動。村落主要是由家戶擴大而成的自然村,大多以姓氏命名。這種自然村并不具有行政功能,更不是嚴格的自治 單位。村落領袖同時是家族權威。在農村,行政司法權控制在官府。即使是地主,也不允許擁有控制地方行政、司法和支配農民人身的權力。村落的上層人士,如士 紳主要是起到一個連通上下、官民的政治溝通作用。“官”事只能由官管。與此同時,官府也不直接插手民間社會事務,民事由民管。民間事務主要通過家戶及其擴 展的村落社會辦理。由此形成家國共治,官事官管,民事民管的農村治理體系。家戶既是國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社會自治的單元。
家戶作為縱向的自組織單元,所形成的權威與秩序更為牢固。與家戶不同,村社是一種家戶橫向的組織單位。這種橫向的組織單位不具有歷時性自然形成的權威,更 需要某種外部性的制度加以強制。俄國和印度的村社都建立在人身依附關系的農奴制基礎上。沒有人對人的依附,就無法構建村社整體權威與秩序。著名的印度《摩 奴法典》便以其嚴格的法條形式固化著村社種姓等級服從關系。因此,村社制與農奴制是相互依賴的。而中國的家戶制恰恰與自由小農是相互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