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兩種東方傳統:村社制與家戶制
悠久和獨特的東方文明傳統長期以來都是學者們十分關心的問題。現代社會科學最早起源于西方國家。在他們眼里,東西方存在重大文明差異。這是因為,對西方社 會影響最深的是商業文明。獨特的地理位置使西方有著悠久的商業文明。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都屬于海洋商業文明。現代西方世界的崛起更是直接建立在商業文明的 基礎之上。而與西方相對而言的東方則以農耕文明為主。如四大文明古國都發源于大河流域,有著悠久的農業文明。東方農業文明自然會產生相應的傳統價值、行為 與規范。
盡管東方由于共同的農業文明而會有共同的傳統,但由于各種原因,東方農業文明傳統也有不同的表現和類型。不了解它們之間的差別,那怕是細微的差異,都無法充分準確把握東方農業文明傳統對后來農村發展道路的影響。所謂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如果說17、18世紀西方國家通過革命建立起以私有制和雇傭勞動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迅速走向現代化,那么進入19世紀,非西方國家開始面臨現代化的 選擇。但對于非西方國家在走向現代化過程中還面臨著另外一種挑戰:是“西化”,還是固守傳統的“東方化”。在東方國家中,俄國是最早面臨這一重大路向問題 的。這一則在于俄國在地理上是最接近于西方的東方大國,二則在于俄國是最早向現代文明轉型的東方大國,三則處于向現代文明轉型中的俄國知識分子為尋找不同 于西方國家的發展道路,開始深入挖掘本國的傳統。最重要的傳統資源,就是西方沒有而在俄國存在久遠,并視之為“俄國人精神”的村社制。
村社制源遠流長。它源于人類原始社會,一直延續到20世紀。村社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態,有不同類型,但發育比較完整的是農民村社。農民村社是地域性的共同 居住、血緣性的相互聯系、自然資源和土地的共同所有、生產勞動的相互組合的基層組織。村社的形態事實上十分復雜。但從俄國知識分子所肯定的角度看,村社有 以下主要特征:土地“公有”,并通過村社定期重分來保持社員之間的平均占有;國家稅賦以村社為單位承擔,村社通過貧欠富補達到平攤負擔;實行勞動者之間的 組合,村社鼓勵共同耕作;村社通過社員會議共同管理,強調集體本位。[⑤]村社既是生產組織和社會組織,更是農民的精神共同體。集體主義和平均主義是村社 的基本原則和行為規范。正因為如此,農民村社又稱之為農民公社。具有共有、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始共產主義特性。對于走出自然界不久而個人能力十分脆弱的 農民而言,集體村社確實是他們賴以存在的生命和生活共同體。村社也確實能夠給那些弱者帶來必要的保護,甚至有許多溫情脈脈的色彩。馬克思對此類現象有十分 精當的評論:“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最初還是┅┅在家庭和擴大成為氏族的家庭 中,后來是在┅┅各種形式的公社中。”“自然聯系等等使他成為一定的狹隘人群的附屬物。”[⑥]
村社制是以村社集體為本位的社會組織。這種組織形態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村社集體必須有一個集體人格權威。土地的定期重分、稅賦的貧欠富補、勞動的相互組 合、召集社員會議進行管理,都需要一個能夠代表集體的強有力的人格權威。如果早期的權威還寓于村社之中,那么后來就愈來愈凌駕于村社之上。特別是在無數個 村社的基礎上矗立著更強大的國家專制權威。在俄國統治者看來,管理無數個分散的個體農民比通過一個整體性的村社代為管理要困難得多。因此俄國統治者愈發強 化村社的整體性,限制社員的個體性,極力將農民牢牢束縛在村社土地上。村社成為俄國專制統治的社會基礎。隨著村社制的發展,產生出農奴制。與西歐的莊園農 奴制相比,俄國的農奴制是最為極端的。農民除了人身上必須依附于領主以外,還必須依附于生活其中的村社及其人格權威,并受到國家的嚴密監控。其勞動具有強 制性,沒有人身活動自由,更沒有基本的個人權利。“農民的農奴化過程就是領地制度與村社制度牢固結合的過程。農民的農奴化本質是村社的農奴化。”[⑦]
進入19世紀,俄國廢除了農奴制,但是村社組織這一傳統資源卻為俄國知識分子所高度重視,甚至過度挖掘。他們希望借助村社公有制抵制源自西方的資本主義私 有制,走出俄國自己的發展道路,由此導致民粹主義的產生。民粹主義主張“到民間去!”認為村社農民“天生就是社會主義者”。俄國能夠走出一條不同于西方的 發展道路就在于自己有而西方沒有的村社制。經歷19世紀后期和20世紀初期的短暫農村變革和分化之后,1920年代開始了大規模的蘇聯農業集體化。其體制 在形式上與村社制有許多相似之處。農村集體化初期的集體農莊有三種形式:農業公社、共耕社和農業勞動組合。農業集體化后期將勞動組合作為基本,甚至唯一的 形式。這種形式更加便于國家對農業產品的汲取和與之相應的對農民的控制。
村社制是俄國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和本源性傳統。它起源于原始社會,一直延續到20世紀。從形式看,它分三個階段和三種類型:一是自然生長階段的原始村社類 型;二是沙俄時期國家建構的地方性村社;三是蘇聯時期國家建構的國家集體農莊。盡管這三種類型在性質和內容上有所不同,但制度形式是相通的,具有共同性, 即都強調整體性、一元性、一致性,雖無甚發展但同一群體基本平均。這種特性一直延續到蘇聯解體之后。否則我們很難理解蘇聯解體之后推行“土地私有化”之困 難重重。這說明,村社傳統和精神已深深浸入在俄國的骨髓之中,成為俄羅斯的魂靈。“村社是俄國人的特點,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羅斯精神。公社是從古以 來就存在了的,它是凝結俄國人民生活的水泥。”[⑧]
進入世界視野的另一東方國家是印度。西方殖民主義進入東方的第一個大國就是印度。印度不僅是古代四大文明發源地,且有著自己特有的制度傳統。其中之一就是 本源性的村社制。作為原生形態的村社制,印度與俄國相類似: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村社是基本的納稅單位,實行高度自治。印度也存在農奴制,但有自己 的特點,這就是種姓制。“種姓制是一套等級服從的制度。”[⑨]它根據人的血緣關系將人的等級固化和永久化了。高種姓的人世襲著高等級職業和地位,低種姓 的人世襲著低等級職業和地位,相互之間橫亙著不可逾越的鴻溝。最低的種姓實際上是奴隸,是“不可接觸”的賤民。與俄國的村社農奴制相比,印度表現為村社種 姓制。這種制度更加抑制著人的獨立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馬克思對印度村社種姓傳統給予了較多的關注。他說:“從很古的時候起,在印度便產生了一種特殊的社 會制度,即所謂村社制度,這種制度使每一個這樣的小單位都成為獨立的組織,過著閉關自守的生活。”“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帶著種姓劃分和奴隸制度的標記。” “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不管初看起來怎樣無害于人,卻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它們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范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 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歷史首創精神。”[⑩]
盡管英國殖民主義進入印度后對古老的村社制度有很大沖擊,但村社傳統仍然頑強地保留下來。20世紀,印度的精神領袖甘地在爭取獨立中將村社制作為印度的根 基。他認為印度的基礎是70多萬個村社,也是印度的國本。雖然他倡導廢除種姓制,但遭到保守主義者的強烈反對,并由此被暗殺。國家雖然從法律上廢除了種姓 制度,但種姓社會仍然頑強地存在。因為產生種姓的社會組織基礎――村社制仍然存在。村社是種姓制的堡壘。高種姓的人牢牢地將低種姓人群限制在村社土地上, 使他們世代為自己所驅使的“賤民”。只要村社存在,依附其中的種姓制就仍然保留。摩爾為此說:“種姓制度在當時和現在起到組織村莊共同體生活的作用,構成 了印度社會的細胞和基本單元。”[11]
作為東方農業文明古國,中國與俄國、印度有共同之處。在早期也存在原始公社制。生產資料公有,地域共同體的人們共同勞動、平均分配。但是,與俄國、印度相 比,中國農業文明傳統更有自己的特性。中國沒有完整并一直延續下來的村社制,更沒有曾經廣泛存在包括西方歐洲、俄國、印度在內的普遍性的農奴制。恩格斯在 談到作為東方專制制度基礎的農村公社時,主要指的是俄國和印度。他認為“各個公社相互間這種完全隔絕的狀態,在全國造成雖然相同但絕非共同的利益,這就是 東方專制制度的自然基礎。從印度到俄國,凡是這種公社形態占優勢的地方,它總是產生這種專制制度,總是在這種專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補充。”[12]對于中 國是否存在西歐意義上的農奴制,學術界長期存在爭議,但即使有也很短暫。到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就再也沒有農奴制了(當然少數邊緣地區長期存在,如西藏)。而 對當今中國仍然存在深刻影響的則是秦始皇之后的自由個體家戶制度,即“兩千年皆秦制”。正如毛澤東所說,“幾千年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 位。”[13]
家庭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組織形態。在中國,私有制和國家產生的標志就是由以往的天下為公變為“家天下”。家戶組織在中國有久遠和牢固的基礎。自由的個體 家戶農民更是一種久遠的理想形態。唐堯時的古歌謠《擊壤歌》描述道:“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孟子的理想圖景是: “五畝之宅,樹墻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則足以衣帛矣;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老者足以無失肉矣;百畝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無饑矣。”隨著 生產力的發展,家戶組織的獨立性愈來愈強。秦始皇的偉大功績不在于修建萬里長城,而在于形成了一個能夠不斷再生產億萬自由家戶小農的制度。秦始皇統一中國 期間實行軍功地主制,弱化人身依附關系,家戶成為主要生產單位。統一中國后為獲取稅賦,編制戶口,所有人都成為同一的“編戶齊民”,無論是地主,還是農 民,都是國家的子民。農民在人身上是自由的,獨立生產、經營和生活。“納完糧,自在王”。中國的村落正是由一家一戶自由小農形成的,具有“自由人聯合體” 的特性。盡管村落作為地域聚落與俄國、印度有許多相似之處,也有村落共同體的價值、行為和規范,但是村落的內核――自由、獨立的小農家庭卻是中國特有的。 如果將家戶、村落和國家分為三個層次的組織形態來看,中國的家戶和國家是最強大的組織形態,村落群體則相對較弱。事實上,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名稱都一直處 于變動之中,漢代為鄉里,明清為保甲。這些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和權威遠遠不如俄國和印度的村社,也沒有形成完整的村社制度。與俄國和印度的村社傳統相比, 中國農村社會的基礎性制度或本源性傳統則是家戶。家戶構成村落社會的內核,是村落社會存在的根基,并且形成家戶制度。中國有以強大的習俗為支撐的完整的家 庭制度和以強大的國家行政為支撐的完整的戶籍制度,并共同構成家戶制。在金耀基先生看來,“在傳統中國,家不只是一生殖單元,并且還是一個社會的、經濟 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娛樂的單元。它是維系整個社會凝結的基本力量。”[14] 著名比較歷史學家摩爾認為:“中國的村莊,象其他國家一樣,是農村社會的基本細胞。但是,和印度、日本甚至歐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較,中國的村莊顯然缺少凝聚 力。”“中國的村莊與其說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體,還不如說是許多農家的聚居地。”[15]村社制與家戶制的內容和特性有極大的不同。村社更強調整體性和 個體對整體的依賴性、依從性;家戶更強調個體性(非西方意義的自然人個體,而是家戶個體)和個體之于整體的相對獨立性、差異性。村社制具有一元性、一體 性,家戶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如果從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劃分,俄國和印度的村社制與中國的家戶制有以下典型差異:一是村社制的財產屬于村社共有,盡管有 村社人格權威代表。家戶制的財產屬于家戶個體所有;二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國家納稅單位,家戶制下的納稅單位是家戶;三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地方自治單位,具 有行政功能和地方權威性;家戶制下的村落是家戶基礎上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主要是家族自治功能。
與俄國和印度的村社制一樣,中國的家戶制不僅源遠流長,而且影響深刻。費正清評論道:“中國是家庭制度的堅強堡壘,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 [16]在當下和未來的中國農村發展中,必須高度重視和深入挖掘這一基礎性制度和本源性傳統,精心厘定本國的制度傳統資源,才能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發展道 路。否則,“中國特色”很可能是“他國特色”,“中國道路”很可能是“別國道路”。1990年代后期,中國學術界曾經涉及過中國農村社會本體問題。最初是 張樂天先生在中國第一部研究人民公社制度的著作中,提出人民公社的生產隊是對“傳統村落的延續”。在著名農村學者秦暉看來,傳統中國“村落共同體”是日本 學者的看法,具有日本農村社會的印記。他為此提出了中國農村社會的國家“大共同體本位”的傳統。[17]但“大共同體本位”只是強調了中國農村社會受國家 的控制較強,而未涉及到農村社會的基點。事實上,中國的“國”是以“家戶”為根基的,而且家戶與國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如果是“大共同體本位”,很容易得出 農民為“國家農民”的結論。而在中國的歷史上,只有“國家官員”、“國家職工”的說法,從來沒有“國家農民”的說法,即使是高度國家化的人民公社,也沒有 這樣的體認。正因為對中國農村社會本體問題缺乏深入的討論和認識,以致很容易將與村社類似的公社看成自己的傳統,錯將他國特色視為“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