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互聯網平臺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與此相伴的,一些平臺企業發展不規范、相應的監管體制不適應不配套等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探索互聯網平臺的形成原因、本質屬性和社會影響,進而提出規范互聯網平臺健康發展的有效治理路徑,是當前值得思考的重要問題。
互聯網平臺的快速發展是伴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風起云涌和我國大力促進信息化發展的形勢而發生的。從“三金工程”到接入國際互聯網再到“互聯網+”行動計劃,在一系列促進國家信息化轉型的有力政策驅動下,我國走出了信息經濟—互聯網經濟—數字經濟的強國道路,平臺經濟的迅猛發展可以認為是當前數字經濟欣欣向榮的一種外在表現。
此外,從微觀市場環境看,互聯網商業運營的底層邏輯,是先通過提供免費的產品,獲得一定規模的客戶流量,再以此吸引廣告投放來實現盈利。為了在變動的市場中生存和發展,互聯網企業以吸引更多用戶(流量)為目標,創新出平臺運營模式:通過為生產者與消費者提供互動交易平臺,形成一個自給自足的生態系統,由此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進而推進平臺經濟競爭力提升并得以快速發展。
必須看到,互聯網平臺是一種集多類角色和功能于一體的新事物,不能簡單套用傳統商業主體或社會主體的概念對其定義。實現可持續發展,對其這一系列特點,需要在其本質和創新模式上以更寬視角加以認識。
首先,互聯網平臺是一個市場主體。平臺企業自我定位為一種基礎設施,通過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條件和服務,促進供給方與需求方達成交易。由于平臺的商業價值取決于用戶規模,不同平臺會在市場中圍繞用戶展開競爭,同時設置退出壁壘以防用戶流失,這類似一場“圈地運動”。在此情況下,雖然互聯網技術打破物理空間限制,令普通網民具有無窮的行動空間,但他們一旦因為興趣、偏好等原因選擇進入一個平臺,便可能因高昂的遷移成本而放棄退出,成為平臺的“常住人口”。開放的市場或將因分頭聚集的用戶被分割成一個個無形的平臺“領地”。
其次,互聯網平臺是一個次級市場。對于作為平臺競爭標的的用戶而言,平臺即市場,他們在其中完成生產、消費和交易。這意味著,原本在市場中實現的資源配置開始向平臺轉移,使市場面臨“空心化”風險。這種情況下,迫于生存壓力,一級市場的非平臺主體要么向平臺轉型并加入“掏空”市場的集體行動,要么“委身”于平臺內部的次級市場,以用戶身份參與資源配置,惟此才可能獲得足額“流量”。一旦某個平臺在某一領域實現壟斷,那也就壟斷了該領域的用戶及相應生產力和購買力資源,或將在該領域取代一級市場。例如,網約車平臺的高市場份額迫使出租車公司向平臺轉型或加入平臺以競爭乘客。
再次,互聯網平臺是一個“類公權力”的市場運營主體。面對市場競爭、用戶需求與監管指令,平臺企業應該且有必要對平臺內的次級市場進行干預,例如設置準入門檻、制定交易規則、仲裁用戶糾紛等,承擔起維護局部秩序的“公共”職責,以強制但隱蔽的方式獲得并行使“類公權力”。這就會出現用戶如果不接受平臺的用戶條款,就無法享受由加入平臺所帶來的便利,值得一提的是用戶一般不認為或意識不到因接受平臺的用戶條款而讓渡了自身的重要權利。
最后,互聯網平臺是一個智能社會子系統。平臺用戶、用戶間關系與用戶活動共同構成一個系統。理論上講,系統內用戶互動產生的自組織、自協調、自適應機制,有助于保持系統平衡,但實際上,這個平衡卻是由算法調節“誘發”的。平臺企業和平臺用戶像是分立于“單向鏡”兩側,在透光一側,企業利用大數據監測平臺運行,基于用戶身份、行為等多維數據,描摹用戶畫像并投其所好推送產品;在不透光一側,絕大多數用戶難以察覺算法調節的存在,以為在“自主”從事生產、消費和交易活動。例如電商平臺通過“千人千面”算法,顯著提高交易總量。但問題在于,算法雖然是人工智能發展的基礎,卻有不透明與不可解釋的弊端。
針對互聯網平臺的本質屬性和運行特征,我們應以促進其健康發展為導向,采取以下相應的治理措施。
加強官方平臺建設和反壟斷措施。通過建設官方平臺并加入平臺之間的競爭,避免市場形成“平臺分肥制”,同時確保國家和人民意志在平臺經濟中的持續表達和對等體現。通過直接干預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例如“二選一”“不對等議價”等,維護市場公平與秩序。
加強行業指導和產品審查。通過健全既有行業管理體系與管理模式,對互聯網平臺給出符合其行業特征與發展規律的專業指導意見,進一步形成適用于平臺自律與行政監管的國家標準。通過結果導向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對平臺內次級市場中流通的商品進行審查,例如短視頻平臺中的內容產品,塑造相關政策的可信承諾,促進執行與落實。
落實規則審查、行政約談與分級許可。通過對平臺自設的規則進行審查,確保其與現實社會中的相關法律法規保持原則性一致,避免對平臺用戶行為形成制度性引導和約束。通過靈活運用行政約談與分級許可等手段,牢牢把握平臺治理的有效外部“抓手”,在確保治理有效性的同時降低組織負荷。
進行算法源代碼測試和倫理審查。借助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的力量,通過對平臺算法執行源代碼測試,監控人工智能的應用方式、發展方向和發展速率,遏制技術失控的趨勢。通過對算法進行倫理審查,盡可能發現并矯正其中可能存在的“偏見”,維護算法調節下的社會公平正義。
培育社會力量,補充平臺治理的行政機制與市場機制。通過厘清數據權屬并在法律層面對隱私權、被遺忘權、可攜帶權等相關權利予以確認,激發公眾自我保護的內生動機,形成與市場力量相制衡的社會力量。通過設置制度化的監督渠道,實現對平臺的常態化監督,有效克服信息不對稱,彌補潛在的市場失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