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學校安全的特殊性,使得安全危機不可能徹底預防,但學校發生安全危機后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程序來進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該按照“四階段、8步驟”的程序來處置,即第一階段:現場急救、報告上級、通知家長;第二階段:保留證據、控制事態;第三階段: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第四階段:教育總結。具體8步驟如下:
一、現場急救
校園發生安全事故后,首先必須進行現場急救,這是無條件的。現場急救的基本原則是“先救后送”。也就是說,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要盡快采取一些簡易有效的救護方法進行處理后,再送醫院,為醫生進一步搶救作好前期準備。尤其是要避免或防止延誤救護時間和不正確的救護方法。
施行自主急救的同時,根據事故種類和危害程度,撥打“110”、“120”、“119”等專業急救電話。
二、報告上級
(一)電話報告
根據事故發生的性質特點,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報告的方式報告上級有關部門。提示:不論發生任何事故,都應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如發生火災事故,應向消防部門報告;如發生飲食衛生事故,應向市場監管、衛生部門報告;如發生暴力傷害事故,應向公安部門報告;如發生建筑物倒塌類事故,應向應急部門報告;如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應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二)書面報告。
現場應急完成后,學校要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的事故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目前已經采取的措施。
三、通知家長
事發后,要盡快摸清受害學生基本情況;及時通知受害學生監護人趕赴學校、現場或醫院;學校應安排專人(如校領導、班主任)負責接待、照應、安撫工作。千萬不要采取不告知家長,或家長到達后無人理睬的方式,以免激怒家長,給下一步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四、保留證據
事故發生后,學校應全力保留好證據,以方便事故調查。
(一)保留民事訴訟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保留刑事訴訟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保留行政訴訟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