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十五年的學校安全職業生涯中,先后指導、幫助、調解、處理了近600余起學生傷害事故,從中也整理出了幾條處理原則,供大家參鑒。
一、“法-理-情”原則
法,即“準之以法”、“國法”。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是經國家公權力確認的情、理等一切正式、非正式社會規范的總和。法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根本,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糾紛是法治的根本要求。法要求我們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中必須在法的框架下來處理解決。
理,即“曉之以理”、“天理”。理包含了公共道德、社會共同行為規范,如習慣、規則、習俗等。判定是否合乎“理”,一般從義與利兩個標準來認定,凡是為了私欲,均是不義的,也就是不合“理”,凡是合于義的,“去私”的即是合“理”的。理是評價人的主觀動機、目的等人情是否正常的標準。理也是法律的淵源之一,是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中,我們就要多聽聽公眾對事件的看法和態度,這樣能幫助我們做出較之于律條更能服眾的行為。
情,即“動之以情”、“人情”。具體來講,情包括我們所說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在個體和群體、弱勢和強勢、個人和社會的辨正關系中,情也包括了社會一般民眾的情,社會的輿論之情等。情要求我們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中要以人為本,在法、理、度內,充分考慮人的情感、人性等因素,要多“換位思考”,這樣才能幫助我們圓滿解決案件。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法執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創造性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做到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習近平在2014年政法工作會上明確指出:用法治思維處理好法理情的關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理情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也適用于校園安全事故處理。
二、“小案速決”原則
學校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多數是輕微傷害、小傷害,后果不很嚴重,花錢也不是很多。遇到這樣的事件,學校就不要糾結于責任是誰,錢應誰掏,而是采取由學校來買單,對當事學生進行教育就算結束了。千萬不要過分較真,以免事情變得復雜化。
三、“協商為主、調解次之、訴訟最后”原則
學校如果發生了學生傷害事故,校長最希望的是能夠通過訴訟來解決,要不通過教育局來解決處理??尚iL的祈愿卻無法引起另外一方的共鳴,這些對一個機構來講最正常不過的想法,在現實中是最不現實的。在受害學生家長看來,去法院提起訴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是時間成本,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七、八個月結束一審是經常的事情,如果一方不接受一審判決,再上訴到中院,等到終審判決還得幾個月。時間太長,耽擱不起。二是經濟成本,官司還沒打,就得交一筆訴訟費,聘一個律師又得一大筆錢,太不劃算了。三是利益成本,大凡遇上此類民事糾紛的,都想獲益最大化,去法院,明擺著公事公辦,照章辦事,不能滿足自己利益需求。去教育局調解,誰都知道學校和教育局的關系,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誰能保證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干脆,傷害事故既然是在學校發生的,作為家長就找學校解決,這叫冤有頭,債有主。
當下實情既然是這樣,那么學校一定要明白出了事故在處理的時候,要把協商放在第一位,做好準備、擺正心態、分清責任,積極主動地與家長開展商談,不要急于一次搞定,要做好長時間的、多次數的談判的思想上和技術上的準備,力爭在學校層面上將問題解決掉。
四、人民調解進校園原則
人民調解作為訴訟外調解的一種方式,在處理民間糾紛、民事案件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學生傷害事故在學校無法協商解決、家長一方又不愿到教育部門進行行政調解處理的情況下,將人民調解作為一種解決方式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因為較教育部門相比,人民調解委員會至少有三大優勢: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法律及相關人員構成,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學校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從表象上來看,具有較強的客觀公正性和公平性;三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了大量的糾紛,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主張受害人的利益?;谏鲜鰞瀯?,學校自行解決受阻后,可說服家長,共同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另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在與上級部門、保險公司爭取經濟幫助時能夠得到保證。
五、在法律公正與維護穩定之間找基點原則
當今校園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一個問題很難把握,就是法律公正和維護穩定之間的關系。學生發生傷害事故,不管學校有沒有責任,家長都會向學校提出賠償要求,如果傷害嚴重或認定學校有責任,則會提出巨額賠償要求,讓學校難以接受。學校是一個國家設立的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即便進行賠償,也必須是在法律構架范圍內實施,對家長提出的遠超范圍的賠償要求,根本不能答應和兌現。其結果就是家長被激怒,開始上訪、上告,有的甚至采取堵校門、占辦公室、大鬧學校等極端形為,如果處置不當,很可能會引發影響穩定的事件。到底怎么辦?答案是:沒有什么好辦法。我的經驗體會是,把學生傷害事故按照后果嚴重程度分成兩類:重傷害或死亡的和一般性傷害的。前者,在解決處理時,要多注重“情”,不要刺激家長,有能力多賠償、多補償就多一些,這只是解決家長一些生活問題,能夠得到理解。如果是一般性傷害,后果不是很嚴重,就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來賠償,不能隨意超標準解決。因為,校園發生的一般性事故比較多,往往后一起事故的解決要參考前一起同類事故解決的標準,所以,學校每一次事故的處理解決都為下一次樹立了標桿。學校千萬不要為了解決眼下事故而隨意抬高標桿,不然總有一天會成為壓倒自己的“最后一根稻草”。
(著作《頂層設計與學校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