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學生傷害事故的證據收集是學校處置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2010年實施《侵權責任法》進一步明確了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舉證責任,這就要求學校樹立明確的證據意識,及時、合法、嚴謹、全面的收集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證據。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舉證責任;證據收集
在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之后,很可能隨之而來的就是關于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經濟賠償的法律糾紛。無論是責任認定還是賠償處理,都要以事故當中的各種證據作為基礎。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判案的依據是本案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所以掌握確實、充分、有利的證據是學校妥當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重要保障。一些學校因為對事故的舉證責任認識不清,沒有重視事故的證據收集,導致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當中處于被動局面,甚至在訴訟中敗訴。因此,學校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當中應當樹立證據意識,重視日常工作中以及事故發生后各種證據的收集工作。
一、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舉證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舉證責任是指事故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假如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后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法院對自己不利的裁判。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學生傷害事故的各方當事人都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只有法律規定無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方可不負舉證責任,例如事故當事各方共同認可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等。
根據剛剛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以往受傷學生要想讓學校承擔責任,必須由學生和家長提交學校具有過錯的證據,而自《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訴學校承擔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損失時,必須由學校首先提交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證明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學生、校外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學校在事故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才能夠免責。而假如學校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倪@一規定加大了學校的舉證責任,要求學校,尤其是小學要進一步加強證據意識。
對于10周歲以上的學生在校發生的傷害事故,首先要由學生和家長提交學校負有過錯的證據,但學校也需要在反駁對方觀點時提交相應的反證。另外,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在一些特殊的學生傷害事故類型中,即使是10周歲以上的學生受到傷害,學校也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這些事故類型主要有:學校飼養的動物傷人;學校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傷人;學校的堆放物傷人;學校的樹木折斷傷人;學校挖坑、下水井傷人等。在這些事故中,學校也必須要用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在事故的發生過程中不錯在過錯,否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證據效力
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當中,雙方當事人有時會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這時就涉及到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類型的證據,其證明效力是不一樣的。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兩份證據證明的事實截然相反,法官也會根據證據的不同效力決定取舍。
例如某校一學生在上體育課時突然暈倒,學校立即進行急救并通知家長。學生家長到達之后,馬上用隨身攜帶的MP3錄下了現場學生講述的事情經過。該學生事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在訴訟程序中,學校提交了一份和家長錄音證明事實截然相反的證人證言,法官在對證據的證據效力進行認定后,采取了真實性更高的家長現場錄音證據。這個事例提醒學校和教師,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效力等級,盡量收集效力更高的證據
(一)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更高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七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如果經過公證機關的公正,其證據效力就會大于普通的證據。所以學校在關鍵性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可以及時讓公證機關介入,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公證,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
(二)盡量獲取第一手的原始證據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即所謂的第一手材料,如學校的入學通知書、學生的體檢報告書、使學生受傷的物品等原件。與原始證據相對應的是派生證據,是指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如學校入學通知書、學生體檢報告書的復印件,使學生受傷物品的照片等等。原始證據因為直接來源于案件,而具有較強的可靠性,而派生證據是復制的證據,所以真實性相對原始證據就要大打折扣。所以學校在收集證據時,要盡量獲取第一手的原始證據。
(三)不能單獨使用的證據
考慮到不同證據類型的證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要求以下證據不能夠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這些證據要與其他證據共同使用時,才具有相應的證明能力。學校對于這些不能單獨使用的證據,還要盡量收集其他的證據,與其配合使用,才能得到法官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