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高潔 李放)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到“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28.8萬件,同比上升41.8%,服務創新驅動發展”。這些數字折射出我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立場和決心,但如何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新華社新媒體中心12日聯合知乎,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進行了一場探討。
知乎創始人兼CEO周源在知乎提出問題——如何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矛盾?問題發出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理進行了回答,截至12日16時,他的回答已經得到5800個贊同。
朱理認為,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主要來源于獲取知識產權信息的成本、生產經營成本、違法成本。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主要是由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不確定性和因果關系復雜性等特點,發現和認定侵權行為比較困難。與侵害物權等有形財產權相比,權利人維護其知識產權時需要付出相對更多的調查取證成本、法律服務成本等。
那么,如何才能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呢?朱理認為,要降低發現侵權的成本、認定和制止侵權行為的成本,同時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人民法院已經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完善證據保全制度,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作用,為損害賠償的確定建立可靠的證據基礎,努力使損害賠償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匹配,加大惡性侵權行為懲治力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積極運用現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文書提供命令、證明妨礙等制度,對于侵權成立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文書提供命令或者存在故意妨礙證明行為的,參考專利權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從高確定賠償數額等措施。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楊德嘉在回答中分享了他在2010年審理一起侵害商標權案時,曾通過調取第三方存儲的電子銷售記錄,獲得了被告銷售侵權商品的詳細數據的案例。楊德嘉說,在被告拒絕提交銷售成本等證據的情況下,對其非法獲利數額做出了較為準確、合理的計算,最終判令其賠償近200萬元,遠遠超過當時50萬元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充分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近幾年,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判令侵權者賠償數百萬元的知識產權案件屢見不鮮,上千萬元賠償額的案件也不時出現,這既是權利人、律師與法官共同努力、依法維權的成果,也是我國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解決侵權成本低這一問題的例證。
截至12日16時,還有167位回答者對這一話題進行了探討。為了更好地依法服務創新型國家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識產權法庭,人民法院會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而理性的討論,有助于營造不敢侵權、不愿侵權的法律氛圍,我們期待著,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歷史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