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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摘要】中美貿易戰實質上是一場知識產權之戰,是美國試圖通過知識產權打擊中國在新科技革命中表現出的科技競爭力。知識產權制度與科技革命的發生發展息息相關,正是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變革,才促使了歷次科技革命的發生發展,對社會經濟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的是一條從被動到主動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完善之路,已建立起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知識產權制度,并對社會經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美方的指責是對歷史和現實的故意歪曲。唯有放眼世界,立足中國,建設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才能把握住新科技革命的機遇,打贏中美貿易戰,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

【關鍵詞】科技革命 中美貿易戰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7.002

中美貿易戰是一場知識產權大戰

2018年3月以來,中美貿易沖突從黑云壓城到狂風暴雨,愈演愈烈。這場沖突,看似偶然,實則必然。貿易逆差,“修昔底德陷阱”,成因復雜,眾說紛紜。但霧里看花,美方意圖昭然若揭。醉翁之意不在酒,也不在貿易逆差,而更在于打擊中國正在漸漸興起的科技競爭力。這是一場貿易戰,更是一場知識產權之戰、科技大戰。偷襲的“特洛伊木馬”里隱藏的是知識產權。

中美貿易糾紛的焦點之一是美國指控中國侵犯知識產權,中國近些年快速的技術進步是“盜竊”了美國的技術,中國的技術進步就是受惠于中美經濟科技合作。有美國學者認為,美中貿易戰的實質是“誰能主導所謂的第四次產業革命,也就是在20世紀90年代互聯網興起之后將成為主導的人工智能、機器人、大數據、3D打印、新材料和生物技術等的發展”。美方的有關分析報告更是直言不諱地宣稱,對華貿易戰的真實目標“不是為了消除美國貿易赤字,而是瞄準‘中國制造2025’”,阻止中國在未來“關鍵戰略技術”領域取得主導地位。美國的代表甚至公然要求中國廢除“中國制造2025”計劃,[1]聲稱這是事關美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競爭力大事。[2]他們要打擊的是中國雄心勃勃的工業政策。[3]美國外交關系協會的一份研究報告更是赤裸裸指出,一旦“中國制造2025”計劃取得成功,中國將在微芯片、大型飛機、電動汽車和人工智能等尖端領域實現科技自主,到那時,美國“只能向中國出口大豆、石油和天然氣等大宗商品和能源”[4]。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他們劍指的是“中國制造2025”計劃,是中國在新科技革命中的機遇,試圖迫使中國繼續喪失歷史上從未被抓住過的科技革命機遇,而這次已經是人類歷史上的第四次科技革命了。

為此,無論這場貿易戰的走勢如何,從科技革命的角度出發,解讀揭示并嘗試回答一些值得深思的問題,或許有助于我們奮發圖強,笑看風云。

知識產權制度與科技革命的發生發展息息相關

歷史的經驗一再顯示,科技革命對世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影響巨大。世界強國的發展史幾乎都告訴我們,他們是通過設立和調整知識產權制度,培育和促使科技革命的發生和興旺,進而躋身世界強國之列的。

培根說,“知識就是力量”。現代經濟學的研究與事實也證明,技術進步是長期經濟增長最重要的推動力。但研究也顯示,與私有創新知識相比,公開的創新知識更容易傳承、擴散和使用,因而社會經濟價值更大。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與變革,與走在創新最前沿的科技革命的發生和發展存在相關性。[5]

普遍認為,第一次科技革命是由手工生產轉變為機器制造、由作坊轉為工廠的革命,其標志性發明包括飛梭(1733年)、珍妮紡紗機(1765年)和改良型瓦特蒸汽機(1785年)等,由此,人類邁入“機器時代”。不難看出,發生在17世紀英國的第一次科技革命,與以排他性的獨占權利為基礎的現代專利制度的建立(1624年的《壟斷法規》),相差有一百多年。這種時間上的先后順序表明,專利制度可能是促進科技革命產生與發展的關鍵因素。專利制度的建立,使公開披露并受法律保護的技術得到了積累和轉播,為第一次科技革命的發生奠定了基礎。事實上,瓦特并非蒸汽機的第一個發明人,他是在紐可門式蒸汽機的基礎上不斷改進蒸汽機運行效率的。由于獲得了蒸汽機的專利,瓦特得到了巴洛克、博爾頓等企業家的“風險投資”,這又促進了蒸汽機技術的市場化。[6]由此可見,專利制度的創立是對第一次科技革命所提出的制度需求的一種儲備和回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制度與科技革命產生和發展的這種時間差和順序,隨著之后科技革命發生頻率的加快,已變得越來越短,甚至彼此協同共進了。

這一時期,隨著專利制度從英國向歐洲大陸的傳播擴散,歐洲各國幾乎都相繼建立了現代專利制度,進一步促進了第一次科技革命從英國及歐洲大陸如火如荼般的燎原,對英國及歐洲大陸的社會經濟產生了巨大影響。

19世紀60年代后期,開始了將人類帶進“電氣時代”的第二次科技革命。第二次科技革命引領的科技創新活動開始突破國界的限制,創新成果的開發、傳播和應用也必然要在跨國范圍內實現。最早體現了對各國創新成果予以一體化保護的國際機制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等一系列公約應運而生,構筑了開放包容的國民待遇、最低保護原則等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框架,使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開始萌芽和生長,有力保障和推動了第二次科技革命在歐洲國家和美國、日本的迅速擴張。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以西門子為代表的德國工程師協會、德國化學學會等不懈努力,力克當時彌漫在德國等國家的反專利制度的思潮,才成功游說德國頒布了現代意義上的統一《專利法》(1877)、《實用新型法》(1891)等烙上了德國創新特色印記的現代工業產權法律制度[7],極大地助推了德國把握和引領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機遇。1866年,德國人維爾納·馮·西門子發明了發電機;1880年,德國人卡爾·弗里特立奇·本茨等人成功地制造出由內燃機驅動的汽車。德國一躍成為新的世界科技和工業強國。第二次科技革命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人類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科技和生產力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與以信息技術為標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息息相關,極大地助力美國夯實了新的霸權地位。從20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是以原子能、電子計算機、空間技術和生物工程的發明和應用為主要標志的一場信息技術革命,由此人們走入“信息時代”。第三次科技革命大大地促進了全球化的進程,知識產權與國際經濟技術貿易聯系日益緊密。在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極力主張下,代表了國際上高標準、嚴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TRIPS協議于1995年初生效。TRIPS協議是這一時期直至當今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體現了全球化背景下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諸多制度需求。該協議不僅是保護知識產權最新的一個公約,而且是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WTO體制的法律依據。隨著以TRIPS協議為核心WTO知識產權體系的發展,體現科技革命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對世界經濟的影響與日倶增。尤其自21世紀初以來,知識產權對科技的經濟影響以及知識產權制度的優化調整問題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

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興旺蓬勃之時,以無人交通工具、3D打印、人工智能等為標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卻已初見端倪,人類正在邁入人工智能時代。人們日益認識到,雖然技術知識的創新是推動經濟發展和創造就業的重要力量,但新經濟增長理論和當代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揭示,知識產權已日益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獲得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知識才是受市場經濟認可的創新,體現為知識產權的創新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創新。世界經濟增長的原動力正在由技術知識讓位于體現了市場經濟機制認可的創新技術知識,亦即受到法律保駕護航的知識產權。世界經濟增長正在進入“資源驅動—資本驅動—技術驅動—知識產權驅動”的升級版模式,知識產權已成為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

借助于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8]對經濟影響的研究,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都在分析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的影響,并以此為基礎調整和優化知識產權制度,力圖始終引領新的科技革命。2012年4月,美國商務部聯合專利商標局發布了知識產權與美國經濟的實證研究報告《知識產權和美國經濟:聚焦產業》[9]。報告發現,美國313個產業中有75個產業為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2010年,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對美國GDP總貢獻率為34.8%,對美國就業率的直接貢獻率為27.7%。報告還強調,美國所有的經濟部門都離不開知識產權的運用,知識產權是美國經濟保持全球領先的希望所在。緊隨美國報告之后,2013年9月,歐洲專利局(EPO)和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也共同發布了《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對歐盟經濟和就業的貢獻》的報告[10],報告顯示,2008~2010年,歐盟321個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對歐盟GDP貢獻率為39.0%,就業貢獻率為35.1%。2015年、2016年,美國和歐盟又相繼發布了更新了數據的第二版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研究報告[11]。兩份新的報告都反映出知識產權對美歐的經濟貢獻率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結構繼續優化。這再次充分說明,新科技革命中知識產權對美歐經濟發展有直接的巨大作用,進一步論證了以獲取知識產權為導向的創新才是當代世界經濟增長的原動力。據此,與以往的歷次科技革命一樣,發達國家一直在不斷優化其知識產權制度,進而建立起適應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新競爭優勢。

我國已建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與時俱進的知識產權制度

“李約瑟之謎”,一個令人困惑而痛苦的難解問題,為什么第一次科技革命孕育在英國而不是中國?盡管那些被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認作是18世紀末英國科技革命產生的所有主要條件,在14世紀的中國也都幾乎具備了。對于“李約瑟之謎”的一個頗值得深思的解答是,專利制度等知識產權制度的缺失,才是導致近代中國與歐洲和日本在科技、產業和經濟增長上的差距越拉越大的重要原因之一。[12]

歷史發展的殘酷事實是,前三次科技革命,似乎都與我們無緣。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專利制度乃至知識產權制度,最早只能追溯到太平天國時期(1859年)《資政新篇》中的設想,是由洪仁玕在總管朝政之后提出來的。這不但在時間上比英國的代表現代專利制度的《壟斷法案》(1624)晚了兩百多年,而且,由于太平天國的失敗,洪仁玕的專利制度主張實際上并未得到真正實施。[13]這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洋務運動時期,這是中國最早有可能建立或引進知識產權制度的時期。19世紀60到90年代,晚清洋務派引進了西方軍事裝備、機器生產和科學技術等帶有第一次乃至第二次科技革命某些成果的西方先進科學技術,使中國出現了第一批近代企業,客觀上對中國當時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遺憾的是,洋務運動并沒有建立或引進與科技革命密切相關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洋務運動最終也難以為繼。但幾乎與此同時,在受到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和科技革命的沖擊下,日本的明治維新運動在經濟上推行“殖產興業”,學習歐美科學技術,并大力引進和建立了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在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這使日本成為亞洲第一個走上工業化道路的國家,逐漸蛻變成為世界強國。

回顧新中國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我們經歷的是一條從被動應對國際壓力,到主動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國際標準,從被動到主動,再到積極主動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之路。與此相對應,我國的科技發展和經濟增長也相應經歷著從量上的騰飛到質上的穩步提升。以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法為例,從首次立法至今,我國共進行了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也已經在路上。

1978年,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終于開始起步。最初,對于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知識產權制度,許多人無法接受,阻力重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保護創新、引進外國技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1982年以來,陸續頒布了第一部《商標法》(1982)、第一部《專利法》(1984),等等,幾乎是以當時的國際標準搭建了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順利實施,為改革開放取得輝煌成績立下了汗馬功勞。[14]

1992年,第三次科技革命對我國逐漸產生影響,知識產權的巨大力量開始顯現。為了準備加入當時的關貿總協定,更為重要的是為了落實因當時的中美貿易摩擦而產生的《中美關于知識產權的備忘錄》,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擴大了專利法保護范圍、延長了保護期、增設進口權、修改了強制許可的條件等,重在加強保護。2000年,為了加入WTO,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增設許諾銷售權、設立訴前禁令制度、完善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序等;修改了已有的全部知識產權法律,使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協議全面接軌,滿足了WTO的要求。

2008年,中國入世已經八年,第三次科技革命影響日益加深,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作用也逐漸顯現。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建設創新型國家任務正式提出。為此,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需要作為立法宗旨,并遵循了維護專利權人利益與維護公眾利益的有機統一、適應國際發展趨勢與立足本國國情的有機統一等原則。將新穎性標準修改為絕對性新穎性、提升重復授權原則、提高授權條件等,旨在控制專利質量;賦予外觀設計權利人許諾銷售權、提高行政處罰標準等,繼續加大保護力度;規定現有技術抗辯、對構成壟斷行為的強制許可等,以防止專利權濫用。

始于2011年底尚在路上的第四次修改,既是為了應對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挑戰,更是為了解決專利保護和運用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創新主體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將從提高專利質量、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專利保護、促進專利運用等方面對專利法進行全面的修改。

由此可見,我國一直在努力完善相關知識產權制度,既為了滿足國際規則的變遷和提升,又在不斷適應我國國情發展,極大促進了我國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的進步,促進了經濟的高速增長。WIPO發布的《2013世界知識產權指數報告》顯示,源于中國和到中國申請的四種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次上升為世界第一,而且這個第一的紀錄一直保持至今。中國已成為世界知識產權數量增長的主要源泉,已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并開始了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新征程。美國康奈爾大學、歐洲工商管理學院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8年7月10日在紐約聯合發布《2018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中國排名17位,首次闖入世界最具創新性的前20個經濟體之列。與此同時,中國的知識產權的經濟貢獻也有了可觀的進步。有關研究顯示,2010~2014年,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合計達到了26.7萬億元,占GDP的比重為11%,創造就業崗位2631萬個。以專利密集型產業為主的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5],盡管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但小荷已露尖尖角。

真相是無法扭曲的,美國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指責是對歷史和現實的故意歪曲。重要的事情值得再次強調,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有目共睹的進步和成就,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進行了較完善的立法工作,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知識產權執法和保護力度持續增強;逐步形成了禁止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完全可以說,今天我國已建立起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制度。

我們憑什么迎接新的科技革命?

第四次科技革命浪潮洶涌,滾滾向前。新的科技革命是新挑戰,更是新機遇。我們耿耿于懷的“李約瑟之謎”也正在解開,以往歷次科技革命都令人遺憾地與我們無關,第四次科技革命不同,它對于世界歷史是第四次,而對于我們也許就是真正的第一次,不能再坐失千載良機。我國經過幾十年改革開放,打下了高科技研發的雄厚基礎,在諸多領域形成競爭力,“中國制造2025”計劃可以說是我們開始新科技革命征程的宣言書。

耐人尋味的是,與以往不同,幾乎所有的發達工業化國家都在密切關注中國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的表現和進展。2017年12月,歐洲專利局聯合德國商報研究所發布《專利與第四次工業革命——數字轉化背后的發明》(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inventions behind digital transformation)[16]報告,報告提醒道,歐洲、美國和日本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領導者,但中國和韓國是迅速的追趕者。報告進一步解析道,歐洲、美國和日本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發展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技術,直至2016年仍然是第四次科技革命技術的創新中心。韓國和中國幾十年之后才開始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創新,但發展速度遠超其他地區。中國第四次科技革命技術的專利申請70%來自華為和中興。德國也在急切關注中國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的表現。德國著名的馬普創新與競爭研究所的專家在一份有關人工智能的智庫報告中強調,數據是發展人工智能尤其是在深度學習方面的基礎,但在數據的量上,德國是難以與中國和美國競爭的,而只能在機器數據、數據質量和“數據依賴弱”的人工智能技術方面發揮優勢。并特別呼吁要學習中國、法國和日本將人工智能作為未來關鍵技術的戰略。[17]

不難理解,此次美國之所以對準中國知識產權發難,是因為在新一輪科技革命背景下,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力量,中國的表現不同以往,他們心虛了。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針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指責就從未中斷過;從1991年美國首次設立知識產權保護黑名單起,中國就名列其中。最近幾年的《特別301報告》中,中國一直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而且《特別301報告》一直強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中國仍然面臨嚴重問題,難以獲得充分有效保護,難以獲得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機會,等等。要求中國必須為知識產權提供更有力和更有效的保護,允許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服務和技術獲得市場準入,提高中國法院執法的有效性,等等。稍加留心就可以發現,與以往多次抱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不同,這次的抱怨如果不是羨慕嫉妒恨,也是酸酸溜溜的了。這次指責的重心放在了所謂的中方的強制技術轉讓要求、盜竊商業秘密和科技成果、幫助中資企業赴美收購、禁止對后續改進的獨占性回授條件等,不一而足。似乎振振有詞,但言外之音則更加震耳,妒火中燒:中國通過科技交流和技術轉讓獲得了競爭的優勢。

這就是美國對中國在WTO框架下知識產權制度取得的舉世公認成績的回應。這如果不是無視事實的無稽之談和借口,那就是為了打擊中國的科技競爭力不惜違背國際規則的強盜邏輯。

在尊重知識產權條件下,通過技術轉讓改進國家技術進步是歷史和成熟的國際經驗和國際慣例,是一條合作雙贏的道路。讓事實說話更有說服力。2001年,中國對外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僅為19億美元,2017年就達到286億美元,中國知識產權跨境交易的逆差超過200億美元。從中美貿易的統計上來看,中國貨物貿易順差大多來自外資企業和加工貿易,中國企業從加工貿易中賺取加工費,美國企業則從設計、零部件供應、營銷等環節獲利[18];從美國經濟分析局的數據看,2016年,中國向美國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79.6億美元,中國商務部的數據表明,2017年,中國對美國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71.3億美元。顯然,盡管中美貿易中中方是順差,但美方獲得了收益順差。孰贏孰輸,不言而喻。

但美方似乎有難言之隱。眾所周知,從2006年開始,中國開始推進“自主創新”,通過政府采購和施加國產化要求等產業政策手段,扶助戰略新興產業對國外先進技術實施“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但這并不違反中國的入世承諾。

對此,我們不能認“慫”,而更應該未雨綢繆,總結入世和改革開放的成功經驗和教訓,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修訂與制定。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始終是保護和促進創新的有機組成,缺一不可,這既是國際的規則,更是全球化應該遵循的共同價值準則。世貿組織基于市場原教旨主義原則對國家角色和自主發展的排斥,體現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TRIPS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三大基石的協定,尤其是前兩者的制度設計上。前者規定東道國當局不得對外國投資者提出當地含量(國產化)、外匯平衡和出口比例要求;后者則明確禁止仿制和反向工程。這兩大協定是發達國家以建立所謂“全球公平競爭平臺”的名義,阻礙后發國家實施趕超的保障機制,目的就是要實現對其既有技術優勢的永久性壟斷。需要指出的是,TRIMS并沒有剝奪WTO成員方對外資實施強制技術轉讓的主權權利。但在1999年11月15日達成的有關中國入世的中美雙邊協定中,中國除了承諾履行TRIMS規定的全部義務外,還承諾了不對外資強加技術轉讓要求。[19]據報道,美國、歐盟等提出了對WTO改革的建議。我國的態度是支持世貿組織改革,但希望照顧大多數成員關切、反映大多數成員訴求,通過漸進式改革,確保世貿組織基本宗旨不變、基本原則不受挑戰,增強世貿組織的權威性和領導力,強化自由貿易原則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更好地促進全球自由貿易和經濟全球化。我們提出了希望,但更重要的是積極主動參與國際規則的修訂和完善,讓中國聲音,發出呼喚,中國智慧展現光芒。

至此,更需要清醒意識到,我們既要積極應對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沖突,維護乃至引領國際規則的變革,更應該看到,大國崛起的真正基礎是自主發展。中國需要且有能力參與并抓住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機遇,需要新科技革命時代的知識產權制度。助力占領新科技革命制高點,是我們努力構建新時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奮斗目標。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增速驚人。2017年,全國法院共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案件213480件,比2016年上升46.04%。[20]這些案件中的權利人既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同樣,有中國的侵權人,還有外國的侵權人。這是開放創新的中國執法力度的真實寫照,更是我們知識產權制度在新科技革命中保護創新的成績和任務。為此,應該繼續擴大開放,對中外企業一視同仁,持續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要總結歷史和現實的經驗,跟蹤新科技革命的步伐,借助專利法等法律的最新修訂,進一步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不斷增強經濟的創新力和競爭力。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尤其要破解主要是舶來品的知識產權制度因“水土不服”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比如知識產權維權領域存在的“舉證難、賠償低、周期長”等問題。

富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懲罰性賠償等措施,是對中國國情的適應,又何嘗不是在信息和人工智能時代,人們對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客體適用民法基本原則的新認識呢?這或許就是中國對世界知識產權制度貢獻的智慧和方案。當然,智慧和方案需要大膽探索,更需要小心嚴謹的論證。任務雖然繁重,但步伐必須快,因為創新只爭朝夕。

在這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年代,要給予中小企業創新主體更多的支持和包容,這不是在挑戰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而是在客觀的現實層面上維護真正的公平正義,是對創新的有效鼓勵。

知識產權轉化應用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這似乎人人皆知。但實踐的經驗告訴我們,中國創新應用轉化的問題,除了碰到了這個公認的世界難題之外,還有中國國情的難題。源頭上要樹立注重用市場機制培育高質量的知識產權理念,而僵化和形而上學的學術和業績評估指標設計,更需要刻不容緩地改革。

知識產權數量與質量問題也是亟需研究的問題。我國知識產權數量增長迅速,舉世矚目。我國龐大而富有生氣的創新人群基數,大眾創新和萬眾創業戰略,是這些數量依據的可靠底氣。毋庸置疑,存在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問題,它們正在損害著知識產權制度的聲譽,更在吞噬著創新的力量。但這是發展中的問題,應該有信心通過進一步的發展和改革創新來解決。《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專利申請相關政策專項督查的通知(國知辦發管字〔2018〕27號)》提出了“授權在先、部分資助”的要求,就是對這一問題的積極應對,將有力推動知識產權的高質量發展。

新科技革命發展帶來了日益增多的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傳統的知識產權劃分類型與商業秘密之間的界限變得時隱時現,難辨真假。伴隨著新科技革命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商業秘密的保護將是未來的世界性重點和難題之一。

人工智能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主要標志。人工智能帶來的知識產權制度挑戰,主要還不是人工智能產生的成果保護和運用問題,而是人工智能技術本身的創造、保護和運用問題。人工智能技術是否成功,要看是否有大量高質量人工智能技術的專利。[21]

新科技革命如同歷史上的歷次科技革命一樣,會出現新的制造、生產模式,工廠、商店等概念和內涵也都在悄悄地發生變化。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去面對這種改變和挑戰。比如,現在人們擔心,第四次科技革命中基于開放式創新的協作研究和產學合作將不斷增加,而第四次科技革命強調的合作共享理念是否會與傳統知識產權的獨占排他性產生沖突呢?此外,第四次科技革命發展速度難以預測,新技術層出不窮。在現有法律尚無法對具體權利予以確認的情況下,科技進步的紅利是“法律上留白的利益”,這個“留白的利益”應該給誰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當性告訴我們,這種利益首先應該留給社會和公眾。[22]讓子彈先飛一會兒,可能很有必要。挑戰不止,變革不停。

任何時候,人才始終是最重要的,人才培養更要先行一步。無論是為了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與變革中貢獻中國方案和智慧,或者為了在中美乃至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或沖突中對話談判,還是建設和實施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知識產權制度,都需要有扎根中國、有國際視野、精通法律、熟悉技術的復合型知識產權優秀人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也要依照國際水準,加倍努力,奮起直追。

最后,但并非是題外的話:我國建立和發展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要深刻反思,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都是源于我們對這一制度本質認識的不足。

放眼世界,立足中國,建設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這既是打贏中美貿易戰的錦囊妙計,更是我們破解“李約瑟之謎”、把握新科技革命的機遇、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的制勝法寶。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3D打印產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14AZD105)

注釋

[1][18]張中元:《中美貿易戰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沖突》,中國日報網,http://china.chinadaily.com.cn/2018-07/10/content_36546486.htm。

[2][4][19]岳健勇:《中美貿易戰:中國的生死之戰》,《鳳凰周刊》,2018年7月15日,總第657期,http://www.ifengweekly.com/detil.php?id=6230#xgbd。

[3]Jethro Mullen, "China: Trade talks with the US are back on", CNN Money, August 15, 2018, 11:49 PM ET.

[5][6][13]寇宗來:《專利制度與工業革命》,《文匯報》,2012年8月6日。

[7][德]魯道夫·克拉瑟:《專利法——德國專利和實用新型法、歐洲和國際專利法(第6版)》,單曉光、張韜略、于鑫淼等譯,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6年5月,第76~83頁。

[8]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是以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或多種組合的集中優勢,運用市場經濟制度進行創造、保護和運用,從而獲取收益的產業。它具有知識產權的高密集性、法律保護的高依賴性、經濟上的高增性和高風險性等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專利密集型、商標密集型、版權密集型、軟件密集型產業等。知識產權密集性產業的經濟貢獻目前是國際上比較認可的度量知識產權經濟作用的重要指標之一。參見單曉光、姜南、漆蘇:《知識產權強國之路——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7月,第27頁。

[9]"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Economy:Industries in Focus", 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ip-moti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us-economy.

[10]"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nsive industries: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employ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 Industry-Level Analysis Report", September 2013, https://www.epo.org/service-support/publications.html?pubid=87#tab3.

[11]"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Economy: 2016 Update", 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ip-moti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us-econom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nsive industries: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employ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Industry-Level Analysis Report", October 2016,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419858BEA3CFDD08C12580560035B7B0/$File/ipr_intensive_industries_report_en.pdf.

[12]Paul Goldstein, Joseph Straus (ed.), MPI Studi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etition and Tax Law 9: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sia, Laws, Economics History and Politics, Berlin Heidelberg: Springer-Verlag, 2009, p.17;寇宗來:《專利制度與工業革命》,《文匯報》,2012年8月6日。

[14]馬寧:《從〈專利法〉的三次修改談中國專利立法價值趨向的變化》,《知識產權》,2009年第9期,第69頁。

[15]單曉光、徐驍楓、常旭華、陳旭,《基于行業中類的專利密集型產業測度及其影響因》,《同濟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8年5月第46卷第5期,第702頁。

[16]https://www.epo.org/news-issues/press/releases/archive/2017/20171211.html.

[17][21]DietmarHarhoff, Stefan Heumann, Nicola Jentzsch, Philippe Lorenz, Eckpunkte einernationalenStrategiefürKünstliche Intelligenz,S.2, Mai 2018, https://www.ip.mpg.de/fileadmin/ipmpg/content/aktuelles/Eckpunkte_einer_nationalen_Strategie_fuer_Kuenstliche_Intelligenz.pdf.

[20][22]林廣海:《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中國知識產權》(網絡版),2018年1月27日,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news-show.asp?21667.html。

責 編/周于琬

Analysi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sue in the Sino-US Trade War

Shan Xiaoguang

Abstract: The Sino-US trade war is essentially a wa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The US attempts to use IPR as a tool for containing China's technological competitiveness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The IPR syste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gres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It is the constant changes of the IPR system that have given impetus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eviou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s and have had a tremendous impact on the society and econom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has been trying to establish a sound IPR system in an increasingly active manner. Until now, it has created an IPR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the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rules, which has had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society and economy. The US accusation is a deliberate distortion of history and reality. Only when we build an IPR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y taking into account bo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China's conditions, can we catch the opportunities of the new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win the Sino-US trade war, develop China's capac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and get China to become a worl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ower.

Key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Sino-US trade war, IPR

單曉光,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博導,中國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知識產權咨詢委員會委員。研究方向為專利法、技術轉讓、國際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與經濟。主要著作有《專利和技術秘密的轉讓和許可——與德國法的比較研究》(德文)、《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機制實證優化》《歐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漢英雙語)、《知識產權強國之路——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研究》等。

[責任編輯:周于琬]
標簽: 貿易戰   中美   知識產權   分析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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