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綁架具有一定的弱強制性、善惡同在性及事先評價性特點,對他人自由和權利、社會倫理公平及道德社會控制功能具有一定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必須加強對道德綁架的消解,推進社會主義道德建設。
【關鍵詞】道德綁架 現實危險 消解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道德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與方式,其執行在于社會主體的自覺,并無硬性的規則要求。一旦被要求強制“執行”,難免就有被“綁架”的意味。無疑,道德綁架是人們對他人、社會的一種先行義務設定,這種先行義務設定是對他人自由和權力的一種侵犯,也不利于道德的社會控制功能的發揮。
道德綁架具有弱強制性、善惡同在性和事先評價性
弱強制性。道德綁架的弱強制性是與法律的國家強制性相比較而言的。顯然,在法律上對他人人身的綁架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這種對他人的強制帶有脅迫的特點,會對他人的人身、權利造成嚴重的傷害。而道德綁架行為也是對他人的一種身心傷害,但這種傷害主要是體現在精神、心理及名譽等方面,比如輿論的攻擊和譴責等,正是因為其對他人的人身不能造成傷害,因此其強制性是較弱的,不具備法律上的后果。盡管如此,道德綁架對他人精神、心理上的強迫性是存在的,是一種道德性的強制力,通過社會輿論、習慣及習俗對他人造成影響。
善惡同在性。事實上,道德綁架的實施者其出發點通常是善的,是出于維護其認可的社會道德觀念,也是為了維護其自身或弱勢一方的實際權益。在生活中,很多道德綁架的實施者通常會借助于輿論的力量,希望社會的強者(主要是在經濟、社會地位的優勢者)來幫助弱者,實現社會正義的再次分配。因此,從其行為看,道德綁架者自認為是占據了道德的優勢,對于“綁架他人”的行為就顯得理直氣壯。正是這種理直氣壯,將其善的動機演化為惡的行為或后果。正如密爾所言:“善的動機并不一定產生善良的后果,善的動機也可能會引發道德懲罰或道德報復,無疑這種懲罰和報復是不道德的,同樣為人們所厭惡。”
事先評價性。道德的事后評價性,稱為道德審判。道德審判是一種道德評價,這種評價通常是通過輿論以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作出的。顯然,這種評價是一種事后的評價,是對人們已經實施完成了的行為作出事后的評判。但是道德綁架卻是一種事先的評價,帶有事先的道德審判特點。也就是對他人尚未完成或尚未作出的行為進行一種事先的道德評價預設,這種事先的道德預設正是道德綁架最為荒謬的地方。無疑,事先的評價性其作出的依據是實施者的個人好惡,而非真正的社會道德,更不是社會的理性表達。
道德綁架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破壞社會的倫理公平
道德綁架侵犯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權利、自由是每個社會主體所享有的,除了法律,其他任何社會主體均無權讓他人讓渡出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來滿足別人或社會的利益。當然,即便是主體自愿讓渡,也不能將這種讓渡視為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每個社會個體對社會生活及社會道德觀念有自己的主體性認知,每個社會個體也能夠通過自己認可的社會道德規范去生活,去與他人交往。因此,不能認為社會個體的行為不按照他人的要求行事就是不道德的。顯然,對被道德綁架的人來說,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滿足他人的利益,這就是他人對自己道德自由的一種限制。除了自由被限制之外,還可能會涉及到權利被侵犯。在社會生活中,他人通過設定道德標準要求自己讓渡利益,如果不讓渡利益,可能就會背上不道德的罵名。而讓渡利益,自己就會喪失一定的權利。
道德綁架破壞社會的倫理公平。由于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的影響和對于“圣人道德及理想”的追求,各種重道德義務而輕道德權利的觀念較為突出。有些人甚至認為,如果不重視道德義務就是行為的不道德。顯然,這種太看重道德義務而輕視道德權利的觀點是有一定市場的。事實上,如果一個社會個體過分注重對他人道德義務的要求,實際上就是要求他人讓渡出自己的道德權利,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對公平秩序的一種破壞。道德綁架破壞了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的平等對應關系,進而破壞了社會基本的倫理公平秩序,道德綁架者本身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
道德綁架影響了道德社會控制功能的發揮。如果道德綁架泛濫,道德的社會控制功能就會受到影響。按照道德的層次,道德可以分為“崇高的道德”和“底線的道德”兩種。底線道德是道德控制社會秩序的基本規則,如果破壞了底線道德,良好社會秩序就難以實現。崇高道德是一種理想的道德境界,具有強烈的無私性和利他性。道德綁架的實施者依據的道德往往就是崇高的道德。但事實上,崇高的道德主體在行事過程中是建立在自身自律的基礎上,而不是被他人所脅迫,一旦脅迫可能會出現相反的效果,無法實現崇高道德作用的發揮,進而削弱了道德的社會控制功能。
道德綁架的消解路徑
大眾傳媒要加強正確輿論引導,謹慎行使話語權。在當前社會中,大眾傳媒相較于一般的社會個體,具有更大的話語權。現實中的道德綁架事件,大眾傳媒的報道有時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特別是針對富人階層、明星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話語,迫使公眾人物不得不去履行本不屬于他們的道德義務。而普通網友或民眾在大眾媒體的引導下,也成了道德綁架的幫兇,從而給公眾人物造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很多人只好按照“綁架者”的要求去行事。實際上,每個社會個體對于自己的行為均有自身的道德選擇,但是道德綁架者利用輿論迫使部分主體無從選擇。大眾傳媒作為享有一定話語權的主體,必須謹慎利用這種話語權,不能以道德的名義干預社會個體的選擇,更不能侵犯社會個體的道德權利。
正確厘清道德義務的底線和邊界。盡管與法律義務相比,道德義務是一種弱強制性義務,但道德義務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道德義務本身的層次性,也使得道德義務的強制力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維持社會基本秩序的底線道德義務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如誠信、公平等;但是崇高的道德義務,如無私奉獻等,其約束力是較小的,對于這類崇高的道德義務而言,社會個體是否需要履行,全然在于自己的選擇。如果社會個體履行了這些義務,應該予以較高的道德評價;如果沒有履行,也不能譴責或聲討。可見,底線道德義務,每個個體是一種基于“應該”的狀態來履行,而崇高的道德義務則是基于“可以”的狀態選擇是否履行。
適當弱化道德在“私德”領域的控制作用。顯然,道德作為一種社會規則,其具備社會控制功能是必然的。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治理的推進,道德在“私德”領域的控制力在逐漸減弱。這種減弱是法治發展的必然,也是消解道德綁架的一個基本路徑。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他人對任何社會個體提出“私德”方面的要求,不僅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更是容易導致人們在道德規則認知上的模糊,進而將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混淆,造成道德綁架的盛行。故此,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今天,適當弱化道德在“私德”領域的控制作用,是消解道德綁架的一種路徑。
引導民眾提升道德的理性認知。實際上,當前很多的道德綁架事件是民眾的不理性所造成的。在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中,每個社會個體都應該有基本的道德底線要求,同時對他人的道德底線要予以尊重和理解。在不違背社會底線道德的情況下,每個個體有選擇的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道德為借口或是以自己的道德理想為要求,對他人進行“綁架”或質疑。顯然,判斷社會個體善惡的標準是看其行為是否有利于社會或他人,但這種“有利于”對應的不是“不利于”,而是“有害于”,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利于他人和社會,很難說他在道德上就是惡的。只有給他人或社會造成了危害,道德的惡才能體現。因此,必須要通過正確的輿論教育和引導,使大眾理性認知他人的道德選擇權及道德生活。
(作者為成都理工大學講師)
【參考文獻】
①杜振吉、孟凡平:《道德綁架現象論析》,《學術研究》,2016年第3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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