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進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安全穩健運營
(十)發揮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堅持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推進商業養老保險資金穩步有序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支持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通過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形式,參與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建設,服務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生活性服務新業態等發展,助力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進商業養老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協調發展。發揮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資本市場長期機構投資者的積極作用,依法有序參與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領域投資,為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持,規范有序參與資本市場建設。
(十二)審慎開展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穩步發展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合理配置境外資產,優化配置結構。支持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通過相關自貿試驗區開展境外市場投資;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有序參與絲路基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等主導的投資項目,更好服務國家“走出去”戰略。
五、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十三)加強制度建設。堅持制度先行,健全商業養老保險管理運行制度體系,優化業務流程,提升運營效率,增強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運作規范性。細化完善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重點投資領域業務規則,強化限額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資分級管理機制。完善商業養老保險服務國家戰略的引導政策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務質量。制定完善商業養老保險服務標準,構建以保險消費者滿意度為核心的服務評價體系。深入推進以客戶為中心的運營管理體系建設,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促進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突出銷售、承保、賠付等關鍵服務環節,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升保險消費者消費體驗,鞏固培育商業品牌和信譽。
(十五)發展專業機構。提升商業養老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完善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發起設立商業養老保險機構,拓寬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養老保險機構投資運營渠道,允許專業能力強、市場信譽度高的境外專業機構投資商業養老保險機構。
(十六)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商業養老保險監管政策,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秩序,強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要求,加強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信息披露機制。督促商業保險機構加強投資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建設,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控制,防范投資運用風險,實現商業養老保險資金保值及合理回報,提升保險保障水平。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納入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總體部署,加強溝通配合,創新體制機制,積極研究解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細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促進本地區商業養老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十八)加強投資和財稅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業養老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資支持政策,完善風險保障機制,為商業養老保險資金服務國家戰略、投資重大項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設提供綠色通道和優先支持。落實好國家支持現代保險服務業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商業保險機構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2017年年底前啟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研究制定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養老服務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業,落實好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業保險機構依法依規在投資開辦的養老機構內設置醫院、門診、康復中心等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產交易、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降低收費標準,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效率。
(二十)營造良好環境。大力普及商業養老保險知識,增強人民群眾商業養老保險意識。以商業養老保險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為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推廣成熟經驗。加強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推動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行業自律,倡導公平競爭合作,為商業養老保險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