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近年來,我國陸續建立了廣覆蓋的第一支柱、補充性的第二支柱,在第三支柱建設方面也已出臺不少舉措。
二、三支柱產品,包括職業年金、個人養老金和幾年前就開始試點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其突出特點在于:工作期間繳納一些資金,鎖定到退休年齡后開始領取,領取期限越長享受的稅收待遇越優惠。市場上也有一些類似的產品,盡管不享受稅收優惠,但同樣需要長期積累、達到退休年齡方可領取,包括保險公司開展的年金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商業養老金、長期健康險等,以及沉淀到養老社區的資金。
縱觀發達國家,對于養老資產的統計分類,除了社會保障基金、雇主支持的養老金、個人退休賬戶等,自有住房、其他資產也是同樣重要的部分。我國也有調查顯示,居民自發以存款、保險、理財、房產、基金等方式進行養老儲備,截至2023年底,住戶凈儲蓄額58萬億元,保險公司準備金中有超5萬億元需要長期領取,城鎮居民房產價值占總資產比重60%左右。可以說,這些資產中有相當比例是有意識地為養老在做儲備,此類積累遠遠超過目前制度化的二、三支柱的總積累額。
對于第三支柱的建設,我國自2018年開始試點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明確每年可以支出最高12000元購買特定養老保險產品,其保費支出可以延遲繳納個稅,并確定末端稅率為7.5%。之后是2022年開始建立的個人養老金制度,繳費取消了比例限制,高限同樣定在每年12000元,領取時的實際稅負為3%。由于投入養老金賬戶的資金損失了流動性,需要在投資收益或稅收收益上獲得一定補償,使得實際的稅收平衡點高于3%。考慮到優惠額與實際收入水平的關系,高收入人群優惠較多但占其收入的比重不大。如此一來,稅收優惠效應就可能形成兩頭低、中間高的拉弗曲線,使得能夠享受有意義優惠的人群基本處于相對較高的收入范圍。
從國際上看,私人養老金制度發展實踐中,不僅需要直接的稅收減免支持,更重要的在于整體稅收體系的設計和具體措施上的公平。例如,英國對養老金繳費設定較高的稅優上限,2023年后年度免稅額提高至6萬英鎊,但對收入超24萬英鎊的居民逐步降低優惠額度直至4000英鎊;美國則由于短期資本利得稅達37%,中位數居民個人所得邊際稅率達22%,使得其居民參與養老儲蓄的積極性較高;加拿大的EET注冊退休儲蓄計劃和TEE免稅儲蓄賬戶,供款限額允許結轉使用;日本的個人免稅儲蓄賬戶NISA,雖非養老金制度,但由于其獲得稅收減免的個人儲蓄特征,常常被用來作為個人的養老儲備賬戶;德國、比利時通過稅收分檔優惠、調整供款額度、繳費比例、配套補貼、開戶禮金等,不斷提高個人養老金的吸引力和相對公平性。
立足國情并借鑒國際經驗,可考慮從以下方面擴大我國第三支柱的可能選項。
一是差異化繳費上限和加速繳納。例如,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繳費上限設定為50歲以下6500美元、50歲以上7500美元;英國的個人養老金終身免稅額從103萬英鎊提高至不加限制。我國第三支柱發展時間還不長,可考慮以替代率作為政策目標,制定與納稅水平掛鉤的差異化繳費上限水平,按年齡和剩余工齡允許在幾年內加速繳納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是對低收入人口的配套政策。不少國家對低收入人口參與養老金給予了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例如,德國的里斯特養老金,專門給予低收入人口較多補助;也有國家推出更加便利的儲蓄賬戶,如加拿大的免稅儲蓄賬戶TFSA等。我國可考慮對尚無法享受稅優的低收入人口和靈活就業人口給予直接的補貼或優惠,也可考慮在第三支柱內開辦更靈活便捷的儲蓄賬戶。
三是老年人工作收入的稅收優惠。據統計,經合組織國家65歲至69歲人群的平均就業率達22.9%。我國在保障老年人勞動就業和創業權益方面,可考慮對達到一定年齡的就業者,將其勞動所得和養老賬戶領取的資金分別計稅或按一定條件減免。
四是研究固定資產金融化、標準化辦法。對于有房產而缺乏現金資產的老年人,可考慮將其房產轉換為連續的現金流,以應對各種養老支出。
(作者系中國保險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