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互聯網保險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計算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或者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7)互聯網基金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依托互聯網對基金產品的研發、管理和銷售進行創新;二是互聯網貨幣基金產品,如余額寶及其他統稱為“寶寶軍團”的產品,給傳統的基金公司銷售帶來了巨大沖擊。
(8)互聯網信托是指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的信用委托,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網站條款的規定,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通過受托人(即互聯網信托平臺)轉給受益人(如中小微企業)作為資金周轉,受益人按規定條件通過受托人轉給委托人一定收益的過程。
(9)互聯網消費金融是指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利用規則和大數據模型,快捷、迅速、安全地為消費者提供面向各種場景的消費金融服務。
(10)其他互聯網金融是指現在還未出現或未廣泛應用的未來互聯網金融新模式,體現了互聯網金融開放和持續創新的特點。
除了按上述產品模式分類外,還可以從給互聯網金融這個新型“金融金礦”挖礦者“送水”的角度提煉出三種模式:互聯網金融門戶、大數據金融和互聯網貨幣。限于篇幅,此處也僅分別對上述模式的含義作一個介紹:
(1)互聯網金融門戶是指利用互聯網提供金融產品、金融信息服務,并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平臺。或者說,提供一個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門戶或集市,供參與者對不同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進行比較和選擇。這樣,用戶可以比較容易地選擇自己心儀的產品,而不用到一家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網站去尋找,類似旅游出行門戶網站可以對賓館、房型、價格進行比較選擇一樣。
(2)大數據金融是指集合海量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通過對其進行實時分析,可以為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客戶的全方位信息,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并盡可能準確預測客戶行為,從而基于大數據分析和應用技術提供個性化的互聯網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