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
從世界各國的稅收實踐看,個人所得稅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最重要、最有效的稅種。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卻極其有限。
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仍然偏小且覆蓋面較窄,嚴重影響到調節的力度與廣度。自開征以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保持了較快增長,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呈現了更加快速的增長。但相對我國的經濟總量以及稅收總收入而言,個人所得稅的規模仍然偏小,嚴重影響到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初66個發展中國家數據分析的結果表明,盡管不同國家之間因為國情不同存在著較大差異,但平均而論,個人所得稅占GDP和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2.03%和11.9%,該比重在21個工業化國家的平均值則分別為8%和29%①,而2014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占國內生產總值和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僅為1.15%和6.19%,與這些國家具有較大的差距。另外,過于狹窄的人口覆蓋面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的廣度。據統計,美國2015年大約有54.7%的家庭需要繳納聯邦個人所得稅,而日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口也占人口總數的50%左右。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人口覆蓋比例遠遠落后于這些國家,使得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大受制約。據統計,我國只有2800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到人口總數的2%。
累進稅率設計不夠合理。理論與實踐均證明,稅率累進是個人所得稅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內在基礎,也就是說,實行超額累進的稅率形式是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作用得以有效發揮的重要基礎。但當前超額累進稅率的適用范圍較小,使得我國個稅在設計上存在累進作用發揮不足的問題。在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11個征收項目中,只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所得以及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勞務報酬所得這四項采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其余各項均采用比例稅率。對于高收入群體而言,股息、利息、紅利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收入也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這些都使用比例稅率,對過高的收入并沒有實行差別稅率,從而使得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大打折扣。
費用扣除設計仍需改進。稅前扣除設計的不合理也嚴重影響到了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具體來看,一是所得稅主要實行分類征收,采取分項確定扣除的辦法,這就使得同等收入水平的情況下,收入渠道越多的個體,獲得更多的稅前扣除,而收入渠道少的個體,扣除費用相應較少。二是現行扣除標準沒有考慮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等因素的影響。三是費用扣除存在“一刀切”的問題,并沒有充分考慮到家庭狀況、健康狀況等生活成本支出方面的不同,不但沒有解決不同家庭結構的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反而還加大了這種差距。四是不同分項的扣除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相同收入的個人因來源渠道不同,承擔的稅負明顯不同。
對資本性所得的調節力度有待加強。現行個人所得稅一直是以個人為單位分類征收,由于簡單易行,征管也多集中在這一領域,使得目前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來源于按月征收的工資、薪金所得,并且工資、薪金所得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呈現了快速增長態勢,截至2014年,我國工資、薪金所得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已經達到65.34%。與此同時,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來源更為多樣,工資、薪金所得占其總收入的比重較小,資本性所得占到了相當大的比重,但目前對資本性所得的稅制設計不合理,征稅力度較小。同時很多應繳所得稅收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征收監管,偷漏稅情況較為嚴重,使得稅負主要由工薪階層為主的中等收入群體承擔,但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管力度不夠,產生嚴重的逆向調節現象。
消費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待進一步優化
現行消費稅在調節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促進公平分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其發揮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
稅收的征收范圍較窄。一是目前的征稅產品包含一些日常消費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些過去的高檔商品,現在已經成為日常消費品,如一般化妝品等,對這些商品課征消費稅,會加重中低收入群體的負擔;同時,一些高檔消費品并未納入征稅范圍。二是對于資源環境乃至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不建議消費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未納入到征稅范圍。三是現行消費稅只對消費品課稅,而不對消費行為課稅,使得如高檔娛樂等一些奢侈消費行為沒有納入征收范圍。
稅率設計不夠合理。主要表現在某些應稅稅目的稅率結構與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不相匹配,使得一些需求彈性較小的日常消費品稅率較高,而對于一些需求彈性較大的高檔消費品以及造成資源環境以及身體健康損害的不鼓勵消費的產品的稅率較低。
價內計稅模式產生了較多弊端。當前我國的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采取的是價內計稅的模式,產生了較多的不利影響。一方面,弱化了消費稅對收入分配調節的引導作用。由于消費稅的稅負一般由最終消費者承擔,實行價內計稅,消費者不能直接、準確地知道消費的商品所繳納消費稅稅額,可以說是被動負稅,在購買商品時無法進行有效選擇;另一方面,不利于稅務機關對偷漏稅行為的控制。只對生產(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一旦納稅人在生產或進口環節逃避了稅收,稅務機關就很難將其所逃稅款從其他環節追繳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