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實現與否,據此,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建議》明確提出了縮小收入差距的任務要求。理論與實踐都表明,稅收作為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具有其他政策手段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相較于一些發達國家,我國稅收制度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偏弱,存在間接稅占比過高,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等重要稅種設置不合理、稅收征管能力不強等一系列問題,未來必須加快稅收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切實使稅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稅收制度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機制
稅收制度促進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指政府通過稅制結構的安排、稅種的設置和稅收征管的實施等各種稅收手段,實現一定居民收入分配目標的過程。
稅制結構的安排對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明確的導向作用
稅制結構主要是指各個稅種在稅收體系中所處地位和占稅收比重的關系,主要包括以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①三種模式。不同的稅制結構對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產生的效果存在明顯差異。具體而言,由于間接稅對于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體現在初次分配環節,且稅負可以附加在商品或勞務的價格上,稅收歸宿存在不確定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不夠明確。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更多是在籌集財政資金,保證稅收收入穩定增長方面發揮作用,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由于直接稅稅收歸宿明確以及累進特征,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能夠起到更加顯著的調節作用。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則是兼顧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的綜合性模式。
不同稅種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有不同的作用路徑
各個稅種由于功能定位、組織稅收收入能力、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節環節不同,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發揮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從理論層面和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結合稅收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的發揮,較為合理的稅收調節體系應重點包括財產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等四類稅種。具體而言,在居民收入的實現環節,通過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調節不同群體的收入分配;在居民收入的消費環節,通過消費稅來調節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分配;在居民收入的積累環節,主要通過財產稅限制財富向少數富有者過度集中,其中對繼承轉讓環節,通過征收遺產與贈與稅①防止由于財富的代際傳承而導致的收入分配差距和新的起點不公(見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