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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為核能扎緊“安全籠”

核心提示: 核能安全問題和環境保護問題不僅是每個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同樣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涉及到各個國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類的利益。因而,完善和強化相關立法和規定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摘要】核能安全問題和環境保護問題不僅是每個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同樣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涉及到各個國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類的利益。因而,完善和強化相關立法和規定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核能安全 環境保護 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996.9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時代背景下,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和普及,人們對未來的發展方向已經由傳統的粗放式發展轉變為集約化發展,而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生產的高效化以及對環境的保護。目前社會對能源的利用已經轉變為風力、水力、火力以及核能等多種方式。即便如此,能源的安全性問題依然是值得國家重視的一個問題。核能安全問題,是目前我國乃至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由于近年來核安全事故造成的巨大損失,人們不得不加大對核能安全的關注度。1986年的蘇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站事件等,都反映出核能的安全問題,也暗示了一些核安全事件造成的環境問題。

要加快核安全與環保理念的契合度,就應當從兩個要點入手

雖然目前大部分國家對于核能安全的運用都有自身的法律規定,但是由于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從而導致一些國家的約束力不足。因此,需要通過國際法進行整體的界定。簡單來說,核能主權就是指各個國家對自身的核資源具有完全地使用、配置以及開發等權利,其它國家都無權干涉或者剝奪這一權利。而主權立法也包含在國家主權的界定范疇,不過需要考慮目前民用核能企業較多,所以需要嚴格遵循這一原則,當然這就需要基于“核使用國家不會對其它鄰近國家的環境產生影響”這一基礎條件。可以說,兩者具有依存性以及約束性的特征,這也是核能安全開發、運用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所在;另一方面,應當保證核安全與防護之間的契合,即在保證環境不被污染的條件下,強化核能安全的管控。如《核安全公約》就是專門針對核能使用安全性以及環境保護進行綜合性的考慮,也是核能安全使用推廣的關鍵性前提。

而要加快核安全與環保理念的契合度,就應當從預防及防護兩個要點入手:第一個要點是強化預防工作。上個世紀80年代,預防原則作為關鍵性內容被收錄到《世界自然憲章》,而目前常見的預防問題可以包含危險評測、國際信息傳輸、提早向公眾頒布消息等;第二,需要強化防護理念,因為核能的運用及開發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應當優先考慮核使用的風險防護。核污染的風險主要源于本身的不穩定性,所以對核污染的防護重點應當針對使用安全性以及環保性入手,縮減一些不必要的投入,同時結合人體與環境之間的聯系,采取科學的防護手段,從而減少污染導致的嚴重影響。

國際法提出的核安全利用法則

核能需要以核材料作為實物原料,所以這些核材料實物運用應當遵循相應的保護原則,如20世紀80年代通過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這也是當前國際僅有的一部專門針對核材料實物安全運用的公約,即主要規定核材料的輸送以及利用應當注意的要點。例如,需要保證持有國的利益和使用權利,同時要求國與國之間進行密切的核能交流,促進核能有效開發。另外,根據公約的內容,可以將核材料按照類別劃分為三種:第一類核材料要求密切監控整個輸送過程;其他兩類除了需要對運輸過程進行嚴密監控,同時還對運輸的目標地以及周期有明確的規定。此外,考慮到核材料的安全性,公約內部還明確指出,任何簽約國不得針對自身懷疑的核材料,運用違規方式進行處理。

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提出的《關于放射性廢物國際越境轉移的業務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對于核材料、廢物的越境輸送也需要進行授權,特別是核廢物的輸送和處理,不得以不正規的方式進行。而且《守則》明確提出,各個簽約國對未授權的核廢物通過、輸送以及進入其國界可以采取任何制止方案,而且運輸國家需要針對核廢物運輸過程中涉及的多個國家申請授權,即包含運輸國、轉運國、路過國、目標國等。換言之,需要根據國際安全運輸法則進行運輸,而且對應目標國而言,在保證自身能夠具備足夠的處理技術以及明確的安全規定情況下,可以讓核廢物運輸入境。畢竟,該守則本身還提示所有簽約國必須保證最大安全性的條件,才能對核材料進行運用。

乏燃料及放射性廢料主要都來源于核反應堆燃燒所剩余的材料,雖然《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公約》)中曾經詳細規定其處理和管制,但是僅僅適用于民用方面,對于軍用以及國家的核廢棄物并未納入規定之中。此外,根據《聯合公約》的主要內容,可以劃歸為多個方面,即目標、安全處理、輻射預防、緊急預案、管理體系以及跨國輸送等。《聯合公約》的主要輸送方向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強化國際交流,加強對乏燃料處理流程地管理;其二,降低不良影響,滿足時代要求,遵循可持續發展戰略,不危害子孫;其三,杜絕因為乏燃料問題造成的核事故出現。而且,《聯合公約》也制定了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標,即針對乏燃料處理的流程進行管理,并針對核廢料的處理密封進行安全處置。

由于核廢物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放射性,以往對核能廢料的處理主要是傾倒入海,隨著海洋環境的巨變,應當在傾倒時注意對海洋的保護。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以下簡稱《傾廢公約》)被簽訂,其最先的作用就是針對核廢料進行處理。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傾廢公約》也越來越完善,其主要作用就是約束對海洋直接傾倒核廢料的行為,同時采取相應的管控手段。《傾廢公約》明確指出,必須避免直接對海洋傾倒核廢料或者其他核材料,從而減少污染。而針對已經污染的海域,則應當選擇相應的補救方案,從而減少污染對環境的破壞。另外,《傾廢公約》還明確提出了核廢料中的毒性物質分類,同時按照名單分為了黑、灰兩色名單,其中“黑名單”主要包含一些高階的核廢料,一律是不準許傾倒;而低階的核廢料,傾倒時則需要通過評估、分析等多個階段。

完善國際法的核安全及環保立法措施

針對國際法的核安全及環保立法,則應當通過多個方面開展:第一,強化多方面立法,即立法過程需要遵循通用性,即如《關于放射性廢物國際越境轉移的業務守則》中只針對民用核廢料有明確的運輸規定,這就要加入軍用或者公用核材料的運輸規則,可以通過添加相應的拓展法規,針對不同的用途進行細致規定;第二,增加民眾參與度,除了需要一般的宣傳了解,還應當采取調查、暗訪、媒體網絡、反饋收集等多種方式了解社會各個領域的提議。根據社會公眾建議,進行相應的科學化修改,最后在立法實施過程中增加公開化、透明化的操作流程,充分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第三,強化立法可控性,即嚴格要求核安全以及環保的立法明確化,避免出現法律漏洞,而且需要提出相應的制裁手段,特別是針對簽署國在合約期間產生嚴重的核安全事故,要根據責任予以追究。

總體來說,核能安全問題和環境保護問題不僅是每個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同樣也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涉及到各個國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類的利益。同時,完善和強化相關立法和規定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作者分別為贛南醫學院法學系講師;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核能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問題研究”(批準號14BFX12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謝青霞、謝曉暉:《我國核能開發利用安全保障法律問題研究綜述》,《長春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②馬忠法、彭亞媛:《中國核能利用立法問題及其完善》,《復旦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1期。

③邢愛芬、解彬:《論核電事故國際法律責任——兼評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的國際賠償問題》,《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

④郭冉:《中國核電“走出去”戰略與國際核安全機制的完善》,《理論月刊》,2016年第5期。

⑤甘繼剛:《核能安全的國際法規制》,《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2年第2期。

⑥鄧禾、夏梓耀:《中國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與體系研究》,《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第2期。

責編/高驪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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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祖俊]
標簽: 核能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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