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盡快開征房地產稅。不動產的稅基在空間上難于移動、在時間上使用期限長,在價值上隨著經濟增長有較大增值空間,完全具備地方稅屬性和成為地方主力稅種的條件。應當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步伐與相關基礎制度建設。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高度分化,現在看來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步調地開征房地產稅,難度已越來越大。可考慮采用先出臺房地產稅法,在需要加大調控的一線城市率先開征,其他城市再陸續跟上的漸進方式,逐漸導入房地產稅,慢慢培育為地方稅的主力稅種。
二是將資源稅劃為地方稅。資源稅具備地方稅的特征,特別是對于資源富集而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而言,改革后的資源稅可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不久前,財政部門發布了資源稅改革方案,不僅擴大了資源稅從價計征的范圍,而且還將資源稅范圍擴大到了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原資源等,這是順時應勢之舉。
三是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當前,開征環境稅的社會共識已經形成,環保稅的草案也已公布,應當盡快實施。同時,也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環保稅的地方稅性質。
四是改革消費稅。隨著我國消費導向型經濟的呼之欲出,地方政府逐漸退出生產投資事務,轉向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做好當地消費市場監管的需要正在加強,而這內在地契合地方政府職能轉型的需要。為此,可考慮將消費稅由現在的中央稅改為地方稅,并由現在的擴大征收范圍這一改革重點逐漸、分步過渡到普遍征收,使之成為新的地方主力稅種。
五是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權。在以上地方稅建設上,一定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允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因地制宜調整稅基、稅目、稅率、減免等。
六是強化稅收征繳管理,落實“稅收法定”。一方面,要完善現行國、地稅征管體制,強化征管,防止稅收跑冒滴漏;另一方面,應當將各類稅收條例提升為稅法,適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或《全國稅政要則》,以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除了以上收入形式之外,一個完整的地方收入體系還包括國有企業上交紅利、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讓金)、各類非稅收入等,也包括性質更特殊的一些債務收入。對此,應當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的精神,盡快提高國有企業上交紅利的比重,使國有企業真正名副其實。要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清理后確應保留的收費、基金,要將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質性落實收支兩條線,徹底消除部門特色,從而增強地方財政的整體調控能力。對于地方債,還需進一步置換存量并逐步將地方政府塑造為債務市場主體之一,在嚴格的行政規制之外更多加入市場約束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