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教授)
重構地方收入體系的前提是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范圍,盡快建立財力與事權匹配、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核心是要盡快形成中央事權、地方事權、共享事權的清單,由粗到細地設計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的事權明細單,列明各自的專屬事權,以及共擔事權的共擔方案。
營改增已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隨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地方政府失去了最大的主體稅種。如何彌補地方財力缺口,尋找、培育新的地方稅支柱以重構地方財政收入體系,應當成為當下迫切需要解決之事。
重構地方收入體系的前提是遵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重構地方收入體系的前提是科學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范圍,盡快建立財力與事權匹配、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這方面的工作已列入2016年財政改革重點,但一直未見方案出臺,必須抓緊落實。核心是要盡快形成中央事權、地方事權、共享事權的清單,由粗到細地設計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的事權明細單,列明各自的專屬事權,以及共擔事權的共擔方案。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事權劃分涉及行政甚至政治結構,遠非財政部門一家可為。這很可能就是事權劃分方案遲遲不能與社會見面的主要原因。對此,建議與2013年以來“簡、放、服”改革中各級政府花大力氣完成的“四張清單”,即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收費清單、負面清單結合起來,在此基礎上調整并清理,綜合推進。
改革中央、地方共享稅方法,靜態上補足地方財力缺口
在現行體制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均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來自這部分的分成收入大約占到地方稅收收入的35%左右。營改增全面到位后,為了 “保持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不變”,就必須調整現行中央與地方稅收分享辦法。這方面,財政部已決定實施從今年5月1日起開始增值稅分享的過渡方案,將分享比例由現在的75∶25調整為50∶50。這是順應當前現實的需要之舉。但長期而言,增值稅作為流動性強、與經濟活動聯系密切且關系到國內統一市場建設的稅種,并不宜實施分享,而應作為完全的中央稅,從而切斷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與取得稅收收入之間過于強烈的關聯,以促使地方政府形成以提供當地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為主的行為模式。這一點在當前化解產能過剩陷于困頓、資源環境壓力加大的背景下,尤為重要。在此基礎上,中央再根據各地人口數量、轄區面積等一系列因素,用一般轉移支付來分配稅收,平衡各地財政收支。對此,地方政府最為擔心的是收入的穩定性、可及性以及其間協調溝通成本可能過高的問題,為此應當同時出臺規范、公開、約束性強的中央與地方轉移支付規定或轉移支付法,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體制痼疾。
加快推進地方稅建設,動態上保持地方財力穩定增長
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定的地方稅是支持地方政府提供良好公共服務的重要財力保障,也是密切當地群眾與當地政府關系的重要紐帶。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培育新的地方主力稅種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