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立法需要借助技術的突破。規制金融風險,不是簡單的監管體系問題,傳統金融風險與新興金融風險疊加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因此不僅要完善舊體系,也必須著眼于構建新體系。針對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新技術不斷應用于金融市場,立法必須借助于新技術實現突破。只有依據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進行風險預測和風險判斷,才能有效規制目前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創新。因此,亟需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大數據系統共享體系等。可依托大數據,以信息機制來規制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實現從信用風險到公共信息工具的轉變。在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規則中,引入巴塞爾協議風險暴露之風險資本金規則、平臺風險保障金規則和歐盟償付能力規則(二)的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緩沖區間規則,既是為借助大數據系統的信息優勢,開創金融監管信用風險預警的新局面,也可以大數據信息優勢來監控流動性風險。
第九,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日本證券和金融商品斡旋咨詢中心作為“指定糾紛解決機構”之一,首先構建了行業FOS制度,獨具特色的咨詢、投訴、斡旋一體化運營,對有效解決證券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是金融ADR(Alter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多元糾紛解決方式)的一次成功創新,對我國有很大的啟示意義。在金融糾紛不斷增加的背景下,我國建立了證券糾紛調解機制,但仍然存在不足。我國可借鑒日本經驗,結合實際情況,首先在證券業取得突破,并逐步導入金融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制度,分階段分步驟地實現金融糾紛處理機制的統合。?
第十,行業自律機構需要統合。我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側重于對消費者而非金融消費者和勞務消費的保護,我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組織力量相當薄弱。在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下,各行業自律機構各行其是,無法有效應對金融混同和金融創新的趨勢。各個行業自律機構應當面向金融消費者實現統合,這也是建立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應有之義。在加強各金融業協會協同作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同時,也要積極地在各級消費者協會內設立由專門人員組成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委員會來切實強化消費者協會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職能。
未來金融業態的一個可能:區塊鏈金融及其監管
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是互聯網技術進一步發展的產物。區塊鏈可以被如此理解:它是一個基于計算機代碼構建的分布式記賬,在區塊鏈上發生的所有交易都會被忠實記錄。?
區塊鏈中的每個節點如同人體細胞一樣都可以將其記錄的數據在網絡上實時更新,每個參與更新的節點都能夠復制獲得一份真實、完整、準確的數據庫拷貝,這就構建了沒有中心存在的分布式數據庫。這種分布式的數據庫可以在無須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實現人與人之間點對點式的交易和互動。同時,數據一旦 被寫入區塊就不能被撤銷,在一定時間內該區塊中的信息將會被復制到網絡中的所有區塊,實現全網數據的同步。區塊鏈建立在互聯網的基礎上,任何接入互聯網的端口都可以接入區塊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