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技術創新主導金融創新,但金融監管和立法的技術手段相對落后。人類金融創新的歷史往往是技術創新的歷史,金融監管和立法卻無法及時應對。2015年爆發的股災實際上是老問題和新問題的疊加,以Homes為代表的新技術是股災爆發的誘因之一,但證監會借助一般技術手段難以監管這樣的新技術,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相關立法也并不完善。
第四,中國特色金融市場問題凸顯。我國目前缺乏足夠的能力監管歐美相對發達市場誕生的金融創新,而我國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創新領先于歐美。歐美缺乏相關實踐,無法為我們提供值得借鑒的經驗,這兩個因素都決定了中國的金融立法需要中國創造。
第五,傳統的監管手段不適宜市場創新。金融監管不是遏止創新,也不是放縱創新,傳統金融監管過度重視事前監管,一定程度上是把新的東西硬塞入舊的模子里,阻礙了市場創新。因此,監管方向應該轉向減少事前審慎監管手段、強化事中事后的動態監管。⑧
第六,糾紛解決機制落后。應當認識到傳統的通過政府強制干預解決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只能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隨著金融產品日趨復雜、變化多端,跨越銀行、保險和證券市場的傳統分界,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金融糾紛由此呈現新的特點,必須建立快捷簡易而又方便消費者使用,并對弱勢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長效糾紛解決機制。⑨
第七,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金融法律意識落后。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尤其需要注意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互聯網金融在優化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和價格發現功能的同時,也最大限度的利用、分散和傳遞金融風險。互聯網平臺在包裝和銷售小額化金融資產的同時,也將金融風險擴散到了廣大小微投融資者之間。而中國金融消費者最大的問題是習慣了剛性兌付,風險意識不足,糾紛過度依賴政府的行政手段,因此必須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和進行投資者教育,是以人為出發點,從根本上提高惠普金融參與主體的素質。消費者作為交易的主體應該學習專業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樹立正確的理念,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八,社會誠信體系不完善。市場中存在過度依賴擔保的,剛性兌付一直無法打破,社會總體融資成本太高,也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市場活力不足。
第九,行業自律功能沒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一直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法律應當賦予行業自律機構適度的權力,促使其發揮應有的職能。
第十,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不協調。金融風險的爆發往往是跨地域的,但在實踐中,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缺乏有效的配合。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分層統合的動態金融監管體系。
針對以上挑戰可以根據兩條路徑完善金融監管:
其一是信息工具的進路。金融交易是信用交易,其核心是金錢的時間價值。金融市場是與風險相互依存的,因而,信用風險是金融市場的首要問題。金融中介服務于資金供給者和資產提供者,金融風險的產生、交易或資產服務都要通過金融中介來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風險管理和交易的主體。事實上,金融市場準入門檻髙、風險集中、價格形成過程難以預測及監管失靈,都起因于信息不對稱。移動互聯網技術、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科技手段的應用,極大降低了信息供給成本,可締造一個公開而透明的市場價格形成過程。互聯網金融巨大的生命力,也來自其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優勢。這一規制路徑可以推廣到整體金融市場上。⑩
其二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進路。投資者收益的不確定性,來源于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投資者的風險吸收能力二者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的不確定性。融資者利用信息優勢,對投資者收益產生的影響,在風險端,以金融資產為作用對象;在收益端,以投資者對金融資產風險的吸收能力為作用對象。金融資產的風險是指金融資產預期回報的不確定性或可變性。投資組合理論以資產集合和風險分配為分析對象,因而,其對投資者風險的吸收能力與金融資產風險的匹配性問題,影響深遠。由于金融風險的主要問題,在投融資兩端,都從較為抽象的、金融資產價格形成過程中投融資風險與收益的不確定關聯,具體化為投資者風險吸收能力與金融資產風險的匹配程度。因而,實現投資者風險吸收能力與金融資產風險的匹配,也成為金融法風險規制的另一主要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