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條進路需要加以融合,簡言之:必須以消費者保護為核心,改變過去審慎監管的模式,更加強調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堅持宏觀與微觀相結合,加強行業自律監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風險規制作用,建立事前監管預警監測體系,突出大數據的監管。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改變現有的立法體制,強化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在金融立法領域的功能。金融市場變化萬千,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設立新法、修改舊法在金融領域應當非常頻繁,才能追上實踐變化的腳步。針對金融立法的這一特性,應當強化國務院法制辦金融立法的職能,相關微觀立法工作可以適當由國務院法制辦承擔。同時,相關金融立法也可以倡導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直接組織制訂,從而壓縮立法時間,及時應對市場變化。
第二,加強動態立法。全國人大制定原則性法律,具體細則授權一線監管部門或者地方政府,這也是目前全世界較為通行的做法。
第三,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確立行為監管為核心。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為模版,強化消費者一端的監管體系,并成立一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一監管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創新領域。摒棄事前監管的老路,確立以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的監管體系。?
第四,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加強投資者教育。明確以金融消費者為核心的法制監管體系,建立投資者分類制度,允許專業投資者、高資產凈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鼓勵其以套利交易擠出噪聲交易者,完善投資者救濟機制;建立可轉換資本和風險備付金等風險預警及風險轉移機制;還應當建立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基金制度。?此外,需要加強個人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教育,提高中國金融消費者的素質。投資者教育是投資者保護最重要的內容和維度之一。投資者教育體系的完善是成為未來投資者保護的核心環節,推廣建設投資者教育基地、推動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等能改變一代甚至數代人的金融素質,有力地提升國民的整體資本素養。投資者教育作為一項普惠全社會的活動,其實施主體包括監管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及其其他組織,甚至廣泛發動全社會的力量,一個完善的投資者教育環境還需要包括教育機構、新聞媒體等社會各個方面共同參與。
第五,完善金融服務、金融商品的統合立法。2015年股災爆發的一個因素就在于現有監管體制對跨不同金融行業的金融產品難以有效監管,對金融創新的監管能力也不足,無法應對金融從場外到場內、非正規到正規的發展趨勢。應當吸取相應的教訓,金融服務統合法是傳統金融法在后國際金融危機時代的最新發展,強調金融消費者保護,實現金融公平與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三者的平衡和發展,將金融商品的統合規制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結合,提出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相互配合以達到防范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目標。?
第六,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立法。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需要相應完善的立法規制。?缺乏法律保障的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很難完善,金融市場發展的根基隨之不穩固。如支付清算的規定就長期停留在部門規章領域,缺乏法律法規層面的規制,導致支付清算市場存在較多亂象。
第七,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混業發展是世界趨勢,也有利于完善一國金融市場和加強本國企業與跨國金融企業的競爭。參考域外金融控股法,一方面鼓勵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另一方面規制金融控股公司可能的弊端,使金融業者可綜合經營,擴大經營規模,順利市場規律,維護經濟穩定,避免國際金融巨頭壟斷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