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推進FTA戰略過程中,在法律規定方面,為規范FTA談判與增加其透明度,韓國在2004年6月頒布“FTA締結審議程序規定”后,國會又于2011年12月通過了《與通商條約締結程序及履行相關的法律》,該法強化了國會監督和審批權限。為保護相關產業利益,不斷完善開放補償機制,對因進口增加而受損的產業和群體進行補貼,韓國政府早在2003年便向國會提交了《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與產業損害救濟法》修正案,此外針對不同的產業,先后制定了《根據自貿協定的農業援助特別法》、《根據自貿協定制定的貿易調整援助發》、《〈根據自貿協定制定的貿易調整援助法〉的施行令》等相關法律,保障了國內有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第三,通過機構調整與設置推進FTA談判運行效率。除了上述金大中政府在外交通商部下設置的專門負責FTA談判的貿易部長辦公室,2004年12月韓國政府進一步設置了外交通商部FTA局,旨在提高FTA締結效率與為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提供援助,該機構成立后韓國加快了FTA戰略進程。2004年韓國還成立了FTA民間促進委員會,旨在說服政府、聽取各產業意見、為FTA協商取得最佳方案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此外,樸槿惠政府于2013年成立通商產業論壇,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與產業界等的溝通。⑨以上國內政策的支持為韓國對外經濟戰略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堅實基礎。 對中國的政策啟示 韓國的發展歷程與中國有諸多相似之處,所以其較為成功的對外經濟戰略對我國具有一定的政策啟示意義。首先,韓國的對外經濟戰略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根據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勢進行適時調整,從最初缺乏完善的工業體系時采取進口替代戰略,到之后出口導向戰略中根據國際分工調整,抓住機會進行產業結構升級,再到當前政府在經濟中地位下降后采取FTA戰略來倒逼國內政治經濟改革并鎖定改革成果。這種戰略應變啟示中國應該堅持動態的對外經濟戰略,適時進行階段性調整,將對外經濟戰略與國內產業政策相結合,以對外開放倒逼國內改革與鞏固改革成果。其次,韓國為獲得最大程度的經濟發展,放下政治上的歷史仇恨,與日本在1965年恢復邦交正常化,從而在緊密的日韓經貿中獲得巨大收益。這啟示著中國也應高瞻遠矚,妥善解決與日本等國的政治分歧,推動自身與東亞一體化的發展。最后,韓國在推進FTA戰略時有著系統的規劃,其推行的FTA戰略已不單單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也有著謀求國際政治影響力的考量,從最初選擇與本國產業互補的智利等國進行FTA談判,學習與積累實踐經驗,之后與主要經濟體簽署FTA協議,將自身打造成FTA輪軸國,之后再利用輪軸國地位在美中主導的東亞區域一體化中謀求領導權。這啟示著同樣在積極推進FTA發展的中國要提出自己的FTA戰略規劃,設立專門機構,使FTA更能發揮出其經濟政治效力,為我國爭奪新世紀國際貿易規則主導權和維護地緣政治利益保駕護航。
(遼寧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比較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周帥是本文的共同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