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去行政化”的改革,即進一步落實政企分開。政企不分,政府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干預和介入過多,把國有企業直接當作政府的政策工具,國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中存在著濃厚的政府行政管理色彩和“官本位”特色,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使得國有企業的行為具有濃厚的“行政化”傾向,使得國有企業往往難以真正做到像一個企業那樣去行為。因此,要深化國有企業運行模式的改革,使得國有企業行為合理化,加快加強“去行政化”的改革是不能繞過的,是必不可少的。
要推動國有企業“去行政化”改革,就需要找到替代政府行政權力和行政手段來管理國有企業的辦法。也就是說,在國有企業的權力(利)控制和制衡方式上進行改革,作出新的、有效的制度安排。我們不僅要在思想認識上、組織體系及規則規定框架上,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去做,而且在具體的控制手段、運行方式上,也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去做。否則,我們的基本制度規則的設計是要追求國企“去行政化”,但在具體的控制方式上卻在不斷強化行政化手段,那么改革就會出現“口惠而實不至”的現象,實際運行的狀況與改革所要求的方向出現背離,也即國企改革的實際運行模式與所要求的目標模式相背離。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取代行政控制手段的主要的方式,就是契約化?,F代市場經濟就是契約化的經濟。在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中,以契約化方式作為構建新體制的骨骼支架,是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邏輯和運行要求的,也是國有企業市場化、資本化必然要采取的行為方式。同時,與單一化的行政干預方式相比,契約化方式具有多層次、多樣化、靈活性的突出特征,顯然更為適應國有資本、國有企業新的運行環境和運行要求。
推進國企的契約化改革,就要盡可能地以契約化方式處理國企運行中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責權利關系。計劃經濟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集權式的行政隸屬體制框架,在這一體制框架下,政府對企業的激勵和管控都是采取上級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直接行政干預的方式,以行政化手段管控人財物是其最根本的運行支撐。市場經濟是一種更為強調各個微觀主體橫向聯系交往的分權式的體制框架,這種體制中微觀主體間的制衡主要來自于平等權利主體之間的責權利的等價交換,這種等價交換對于交換雙方責權利的約定具體體現為契約的談判、達成、履行以及相應的激勵約束。
要盡可能地以契約化方式處理國有企業各方面的責權利關系,就要樹立一個基本的觀念,即圍繞國有企業所涉及的各個權責利主體,如國資委、企業經營者、企業職工、債權人、債務人、生產經營合作伙伴、供應商、消費者等,都是平等的民事權利主體,無論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委托—代理關系也好,債權債務關系也好,商品買賣關系也好、勞資關系也好,都盡可能歸結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用契約方式來明晰和界定各自之間責權利關系,也即產權關系。一旦有上下級關系的概念,就難以避免行政化的弊端,而只有更多地樹立各個權利主體平等交換的理念,更廣泛地采用契約化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實施管控和治理,才會從根本上解決“去行政化”的問題。
警惕否定國企改革市場化方向的思潮或傾向。現在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步伐有滯緩甚至倒退的現象。比較突出的表現有:
一個現象是又有把國有企業當作政府附屬物的傾向出現,改革之初設計的國有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制度安排,未有進一步明顯的推進。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政府部門對待國企仍然有著濃厚的“父愛主義”傾向,一些國企也仍然有著濃厚的依賴政府的思想。二是簡單地把國有企業當作政府宏觀調控及微觀政策的實現工具,為了達到政府的目的,對國有企業不斷實行直接的行政干預。三是對國有企業采取一種民粹主義的態度,要不就是片面突出地強調國有企業促進社會公平的責任,把國有企業當作實現政府社會政策的“錢柜”和工具;要不就是簡單地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對立起來,認為國有企業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應有國有企業的存在。凡此種種,實質上都是在阻礙或否定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取向。
再一個現象是給國有企業附加了過多的社會功能,而相對弱化了國企作為一個生產和創造財富的經濟組織最為根本的生產力屬性及相應的經濟功能。由此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一是國有企業功能的“碎片化”。企業疲于應付各種各樣的要求,而不能集中力量專心致志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國有企業應當集中充分地發揮其專業分工特長,而現在一些認識及政策思路,反而更為強調了多方面、多層次的非專業訴求。二是國有企業治理的“碎片化”。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設計,國有企業的治理應當是明確地圍繞資產的保值增值來不斷完善其治理思路和治理體系。也就是說,治理應當集中于有效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但現在一些國企的治理思路往往被分割為管錢、管人、管物上,出現了更多的爭權奪利、爭相插手人財物的安排而尋租的現象。結果把企業治理的要義從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績效要求,扭曲成了權力制衡的人事要求。我們需要明確,企業不是政治組織,權力制衡不是其根本的制度規則,資產保值增值才是企業制度安排的根本出發點,也是企業治理圍繞的基礎和核心,權力制衡在企業中是要附屬于、服從于資產保值增值規則的。正是由于國企改革偏重于了權力制衡,由此就帶來了一些現象或主張,比如說強調企業內部權力不能集中,而應分散,并以此作為股權多元化的理由;或者在企業內部權力制衡不力的情況下,要求政府加大行政干預監督的力度和深度。這些現象,或者削弱了企業有效應對市場競爭的能力,或者取代了企業法人治理的功能,結果都不利于國有企業真正形成與市場機制接軌、符合企業運行和發展規律的治理架構。
這些問題的癥結,實際上就是有意無意地把國有企業視為政治組織、社會組織,而相對弱化了對其本質屬性——經濟組織的功能。從而把一些對政治組織與社會組織的要求、認識、改革思路,轉移到了國有企業改革身上,反而滯緩了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生產力標準,堅持其經濟組織的根本屬性,才有助于更好地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按照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這一基本制度要求,堅持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模式,深化國有企業運行模式的改革,是國有企業改革所需要把握的基本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