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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條例構想

【摘要】目前,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各地市經濟差異明顯,投融資政策和立法還存在著中央和地方立法體系較亂;各地市立法不均衡;政策措施不透明,實施難度大等問題。需要借鑒其他國家投融資的調控措施,構想《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條例》,進而完善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立法體系,有效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活動。

【關鍵詞】海峽西岸經濟區 立法原則 投融資 條例

【中圖分類號】F72      【文獻標識碼】A

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立法原則

有利于海峽西岸經濟區經濟發展原則。這是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海峽西岸經濟區涵蓋了4省20個地市,經濟發展整體水平不高,資源開發利用不充分,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后,需要更多的資金投入來加快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因此,必須通過多種渠道和措施,吸引國內外的資金投入到海峽西岸經濟區,包括港澳臺資本,從而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極。

發揮對臺獨特區位優勢原則?;诤{西岸的特殊地理位置,立法中必須充分體現對臺獨特的區位優勢。相關資料顯示,“十一五”期間,福建與臺灣兩地的經貿合作不斷加深,五年間共吸引臺商來閩投資71.3億美元;同時,福建省也有20多家企業去臺灣進行商業投資,其投資總額在大陸各省份中居于首位①。可以考慮通過法律授予海峽西岸經濟區在涉臺貿易方面更大的自主性,鼓勵臺商來大陸投資,放寬市場準入,簡化相關審批程序,并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

國民待遇原則。對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實行同等待遇,既要取消財政稅收方面外商的“超國民待遇”,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也要取消對外資企業貸款、融資、投資等方面的歧視措施,允許其在法律的框架下獲得其應有的權利。

謹慎投資原則。謹慎投資原則是指投資規模應當與公司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投資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在投資前對投資對象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進行必要的考察,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投資并獲得收益。投資人應盡量避免投機性行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投資的收益與風險共擔原則。在投資的過程中,應該確保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所投資金,收益有多大,所承擔風險就應該有多大。首先是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在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自由處分的權利。其次,在享受收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同樣的風險,這樣才能實現權利和義務對等。

其他國家有關投融資的調控措施

建立分區調控的投資傾斜體系。英國將需要發展的地區分為四類:北愛爾蘭、特別發展區(蘇格蘭)、發展區(英格蘭北部和威爾士)、中間區(除去倫敦和英格蘭東南區外的英格蘭西部和中部)。英國政府對于在特別發展區、發展區、中間區投資的資本設備分別給予44%、40%和20%三個比例進行補貼。印度為增加落后地區資金流動數額,采取區域化信貸配額政策。政府規定:銀行對落后地區的信貸份額應高于資金總額的60%,而發達地區的則不能超過40%。

增加對落后地區的公共投資比例。美國為改善西部落后地區的投資環境,加大西部地區鐵路建設的力度,有效地改善了當地的基礎設施條件,為西部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意大利為保證南方落后地區對資金的需求,1950年投入到南方的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比例達全國國民收入的10%,1960年至1970年以及1971年至1975年間投資比例不斷提高,分別為全國總投資的27%和40%。 

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比重。很多國家都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增加對欠發達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從而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據不完全統計,財政轉移支付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超過20%的有日本、韓國、芬蘭、澳大利亞、印度、加拿大、丹麥等;在10%到20%之間的有挪威、德國、瑞典、西班牙、奧地利、美國、印度尼西亞等;法國、墨西哥、菲律賓、巴西、馬來西亞、阿根廷、泰國等也有較大規模。通過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比重,加大對落后地區的補助、援助及增加開發經費的投入等。

使用投資補貼和稅收、信貸優惠等措施。意大利為了扶持落后的南部地區,對南部的投資給予各種優惠政策:新辦的工廠可以免征10年利潤稅,同時政府對廠房建設和購置機器設備給予25%和10%的經費補貼;新建、擴建或改造企業的均給予優惠貸款,比例為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40%,同時享受10年期限普通利率30%的優惠利率;“對于設備更新和結構改造的企業,給予投資總額70%的優惠貸款”②。 

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條例具體構想

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條例應該總攬全局,包括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規定??偟膩碚f,應該包括以下條款:

總則。主要規定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融資立法的目的、依據和原則。立法目的:為加強對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投融資管理,保護和鼓勵投融資者投資,引導資金合理進入海峽西岸經濟區,促進海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立法依據: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條例;立法原則:有利于海峽西岸經濟區經濟發展原則、發揮對臺獨特區位優勢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謹慎投資原則、投資的收益與風險共擔原則。

調整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投資者向海峽西岸經濟區內投資和在海峽西岸經濟區內向境內外融資的行為。投融資的對象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等各種形態的資產。

投資主體。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投融資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各類企業,包括國有和國家控股的企業,也包括非國有和非國家控股的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家和地區的財政預算;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個人。

投融資方式。第一,投資: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投資者可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方式;可以產房、機器、設備、車輛等固定資產投資;可以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折價投資;可以BOT、購買國有、集體所有制和私人企業的資產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直接投資。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購買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間接投資。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方式。對投資期短、見效快的項目可采用政府委托機構發行信托計劃或可轉換債券的方式,鼓勵居民參與地方投資建設,拓寬市民投資渠道③?!?/p>

第二,融資:融資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發行地方市政債券,為中長期基礎設施建設募集資金。積極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高新技術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到兩個交易所及海外上市融資。在信貸與利率方面,設立中小企業或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基金和擔保機構,為這些企業取得貸款提供貼息或擔保④。

海峽西岸經濟區各地市應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和創業投資機制,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支持更多的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等方式進行融資。積極引入港澳臺資金,鼓勵更多港澳臺金融機構到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參股,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香港上市融資。創新利用外資途徑,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采取企業并購、項目融資、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引進創業投資,支持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

投資領域。根據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選定投資項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資項目的意向,按有關規定向海峽西岸經濟區制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投資領域應符合海峽西岸經濟區產業政策的要求,鼓勵投向優勢產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

投融資傾斜政策。第一,財稅支持: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以及其他中央專項資金對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扶持力度。建立分區調控的措施。對海峽西岸經濟區現有的20個地市按照GDP總量、經濟發展水平、地理位置劃分為3個區域,即1區為區域中心城市(包括福州、泉州、廈門、溫州、汕頭等)、2區為原中央蘇區縣、革命老區縣和少數民族地區(包括龍巖、贛州、梅州等)、3區為經濟欠發達地區(包括鷹潭、麗水、潮州等),采取分區調控的措施。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時,對原中央蘇區縣和革命老區縣、少數民族地區給予更多資金支持。對于1區、2區和3區,制定不同的財稅支持力度,2區大于1區、3區大于2區。鼓勵投資優勢產業。對于投資海峽西岸經濟區基礎設施建設的產業項目,包括重點支持交通主通道、主樞紐、口岸以及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在安排中央資金時予以傾斜。鼓勵再投資的減稅。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部分稅款⑤。

第二,市場準入:放寬市場準入領域,減少準入壁壘和限制,實現金融、保險、商業、交通、郵電、營利性公用事業、教育、醫療等行業的全方位開放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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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經濟區   海峽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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