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創新構想
上述四種保險組織形式各具特色,各有優勢,同時也各自存在著一定的不足。通常而言,不同的宏觀經濟環境和農業產業發展狀況以及保險需求決定了哪一種組織形式是更優選擇,更為重要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業保險組織形式也應積極自我更新,自我優化,不斷創新組織形式以適應新的保險市場需求和農業經濟發展需求,并進而確保農業保險組織的長效發展。
農業保險組織創新原則與思路。首先,我國農業保險組織創新應基于以下原則:一是成本最優原則。經濟組織理論認為,組織存在的本質目的就是降低交易費用,同樣效能下,越低的交易費用越能證明組織存在的價值,因而農業保險組織創新首先要考慮成本最優;二是主體協同原則。農業保險涉及到國家、保險公司和農戶三方面主體,農業保險組織創新應確保能夠充分發揮政府和市場的雙重作用,科學調配國家、保險公司和農戶的優勢資源促進農業保險整體協調、有序和高效發展;三是個性化原則。我國地大物博,農業疆域廣闊,地區、農戶、生產條件、農業品種等等多種多樣,因此必須依據地方特色構建相適應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
其次,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創新思路:一方面,實施機制創新思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結合。農業既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利潤源,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支柱性產業,因而農業保險應兼顧商業性和政策性,對于一些高附加值的經濟作物及單風險作物可采用商業性保險,而對于一些糧油、巨災和多風險作物則宜實施政策性保險;另一方面,管理主體創新思路:中央和地方相結合。中央政府相關部門應依據全國農業宏觀發展需求實施管理職能,地方政府則應根據地方特色和地方發展需求實施管理職能,如在農業保險補貼制度上,國家應全盤考量,選擇補貼品種,制定補貼方案;地方政府則應根據地方需求實施農險補貼;同樣農業保險立法也應如此。⑤
農戶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原保險組織形式創新構想。原保險是相對于再保險而言,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直接簽訂合同建立保險關系的保險形式。保險的本質就是一種互助關系,即在保險約定期限內,未發生風險的投保人要幫助已發生風險的投保人,因而農業原保險最適宜的基本組織形態就是農戶互助保險組織。農戶互助保險組織可以說是農戶自己的保險,由農戶發起,由農戶參與和管理,操作靈活,形式自由,尤其可以降低保險費用,可以降低道德風險。進一步考慮我國農業組織發展狀況,目前普遍存在的農業組織形式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其采取自愿、公平、民主的原則成立,以組織代替個人組織農業生產,參與市場競爭,增強了區域農業發展能力,增加了農民收入。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模式已經較為成熟,而農業保險完全可以借助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而加入互助保險職能,首先在合作社的主營農產品上試行,并逐步推廣到其他品種。同時,保險是一項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農民一般不具備相關的能力和技術,這就要求政府牽頭,組織農業專家和金融保險專家共同努力,制定適合農民的互助保險組織形式和運營體系,完成農民專業合作社向互助農業保險社的功能整合拓展。政府也應給予必要的法律、財政和監管支持。
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再保險組織形式創新構想。再保險是指在原保險基礎上,通過再次簽訂保險合同從而將原保險的合同風險分散或轉移出去的保險行為。農業保險系統風險大,受災損失大,風險不確定性大,往往不是單一保險公司可以承受的,因而有必要引入和進一步完善再保險體系分散保險風險。目前我國尚沒有專業的農業再保險機構,農業經濟往往牽涉到國家機密信息,也不能向國際再保險機構分保,因而成立專業的農業再保險組織就顯得十分必要。通過借鑒國際先進的農業再保險公司的運營模式和組織形式,結合我國農業保險和農業經濟發展特點,成立專業的農業再保險公司,為我國從事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擔保服務,由此分散商業保險公司風險,使其更樂于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推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當然,我國目前還沒有農業再保險方面的組織經驗,也需要政府管理者主導,專業保險公司、保險人才以及農業人才共同參與,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不斷完善。
設計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的制度。作為一個政策性保險公司,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的目標是減小農業巨災的風險并且為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時提供再保險的安排。其管理費用與經營成本由國家統一承擔。在美國農業再保險制度設計的啟示下,我國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的制度設計分為以下三步:第一,研究并審核國家級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品類項目,確定有關商業保險公司的相關資質及資格;第二,與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品類項目有關的商業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協議。國家的農業再保險公司會主動承擔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的分保,在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上提高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將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當做固定再保險合同,這樣做來將有益于商業保險公司減少在其業務經營中的虧損與其他風險。另外,如果有必要,在固定再保險合同中商業保險公司可與國家級農業再保險公司簽訂其他再保險臨時協議;第三,建立再保險虧損補貼制度。國家每年將核定農業再保險公司在其相關業務上的虧損,并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創新構想。我國農業發展存在差異性,我國農業保險也并非單一的組織形式能夠涵蓋,應積極探索多元化、系統化組織形式,構建國有農業保險公司、商業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相互制農業保險公司以及互助合作制農業保險組織等共存、共同發揮效能的完善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具體而言,首先,對于農業原保險業務,應主要由互助合作制農業保險組織承接,而不應由國有農業保險公司或商業保險公司承接,以此在我國趨于分散、情況復雜的農業經濟環境下確保原保險業務的針對性、可行性和高效性,同時還可以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次,考慮合作保險組織的專業性不足以及資金實力弱等問題,商業農業保險公司和國家農業保險公司應致力承接再保險業務以此分散合作保險組織的風險。同過多元化發展充分發揮各個組織形式的優勢,打造從農戶互助保險到商業保險再到國家再保險的高效完善的三級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結語
我國是世界上農業自然災害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自然災害嚴重影響了農業的發展,給我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西歐國家的農作物保險始于1791年的德國,而我國最早在1933年試驗農業保險。本研究在對農業保險及其組織形式進行理論梳理的基礎上,分析了農業保險現有的四種基本組織形式,并基于農業保險組織創新的原則與思路提出了三種創新構想。作為一種風險管理手段,農業保險有利于政府保護和補貼農業。探究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一方面有助于創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組織機制,另一方面可以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測驗進程提速,防止風險并降低損失。
(作者分別為防災科技學院講師,防災科技學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sz124007)
【注釋】
①田建湘:“淺談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及對策”,《時代金融》,2010年第1期,第25~26頁。
②楊云聰,金麟根,任燕楠:“我國農業保險的模式選擇與國際借鑒”,《改革與戰略》, 2010年第4期,第78~80頁。
③龐在禮:“破解政策性農業保險難點的對策”,《中國保險》,2010第2期,第23~24頁。
④趙宏恩:“新型城鎮化下農業保險發展分析”,《經濟研究導刊》,2014年第24期,第64~67頁。
⑤張燕,潘勝蓮:“我國農業保險的現實困境及趨向選擇—以區域化發展為視角”,《金融與經濟》,2010年第1期,第68~69頁。
責編/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