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歷朝歷代在限制家族式特殊利益集團的膨脹和發展的過程中采取了許多有針對性的措施和制度。除了家賊難防,宗親家族控制上始終是一個死結外,在外戚家族、士大夫家族和地方家族的控制上都收到了明顯效果,積累了不少經驗。
【關鍵詞】 家族腐敗 權力家族化 外戚家族 士大夫家族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打開二十四史,家族腐敗史不絕書。民間流傳了幾千年的古語“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可以視為家族式腐敗的一個最為通俗的注解。然而,家族式貪官只不過是家族式腐敗的冰山一角。家族式腐敗有兩種情形,一是身居要職的官員,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依仗權勢侵吞國家、社會財富,形成貪官家族;一是有些腐敗家族不只貪財,還企圖控制政權甚至取而代之。為了做好有效防控,保衛帝王這一小家,針對不同類型的家族勢力,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和制度。
外戚之家,以“祖宗成規”制之
外戚者,皇后、皇太后一姓之親戚也。“祖宗成規”成為制約外戚的重要法寶。東漢時,“后宮之家,不得封侯與政”。宋代為皇帝選皇后,特意“選于衰舊之門,庶免他日或撓圣政”。所以,宋代“女子之防尤嚴”,不允許后妃預政。個別得寵后妃,恃寵干政,皇帝一旦發現,也予以嚴裁。這些“故事”,被固化為“祖宗遺訓”,深入人心,轉化為朝野人士的共識和自覺,是對后妃勢力的最有力的制裁。
宋代重文輕武,外戚“不得任文資”,就不可能占據要職,自然也形成不了太大的政治勢力。但也有先為高官而后聯姻而成外戚者,則可任文官,但一不許任侍從官,二不許任二府要職。宋代凡帶殿閣待制以上職名,皆為侍從官。因此,宋代外戚受到很好的抑制,沒有形成勢力集團。把持朝廷、弄權舞弊的只有外戚韓侂胄和賈似道,且都出現在南宋后期朝綱混亂之際。
但是,這些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外戚就會成為心腹之患,如到了清代,雍正歷數外戚年羹堯種種罪狀共九十二款,款款都直指權力家族化與腐敗,都“當大辟,親屬緣坐”。
士大夫家族,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士大夫家族一旦擁有權勢,便成為家族腐敗的源頭,或者說,家族腐敗是權力腐敗的變種或形式,而且單個人腐敗一旦上升到家族腐敗,往往便形成政治權力斗爭。因此,家族腐敗威脅政權。最低層次上容易引發黨爭,任人唯親,是政壇上的毒瘤,因此,歷代帝王都采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
一個很重要的舉措是,科舉上抑制官二代。科舉在長達1300多年歷史上為寒門士子晉身參政提供了機會,但各個時期都有相當一部分官員子弟并非依靠自己的真才實學,而是倚仗父輩的權勢實現金榜題名,這實際上剝奪了很多寒門子弟的政治權利。因此不少帝王有意識地將抑制官員子弟應試作為獎掖寒士、體現公平的一種手段。唐代明確提出“科第之選,宜與寒士,凡為子弟,議不可進”,宋代專門創立了“牒試”制度,規定官員子弟、親戚、門客須專送別處考試。
為了防范家族權力過甚而腐敗,宋朝還規定,官爵不能世襲,此后更是形成制度,這就使官員的權力“一代享用便盡”。王明清在《揮麈前錄》提到,本朝父子兄弟為宰執者有二十余人,但是他們并不單純依靠老子的權勢,主要還是憑個人的奮斗,依賴于選官制度。因此,他們在實際的政治活動中,時時表現出維護皇權的一面。
明朝嘉靖二十三年(1544)內閣首輔翟鑾的兩個兒子同登進士,時人譏之“一鸞當道,雙鳳齊鳴”,翟鑾也因此被彈劾“有弊”。嘉靖皇帝震怒之下,將翟鑾父子罷黜為民。萬歷八年(1580),內閣首輔張居正的第三子張懋修考中狀元,長子張敬修同時中進士。消息傳來,輿論嘩然。馬上令人想到三年前其二子張嗣修已考中了榜眼。時人作詩諷刺:“狀元榜眼姓俱張,未必文星照楚邦。若是相公堅不去,六郎還做探花郎!”兩年以后張居正去世,張氏兄弟考中狀元、榜眼的事,便成了張居正的一大罪狀。咸豐八年(1858),發生的戊午科場案中,主考官柏葰因家人收受考生賄賂,事發后被處以死刑。清朝康熙時亦曾要求大臣子弟參加考試單獨編字號,規定取中名額,以實現“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同時,不少帝王對于官員子弟參與科舉舞弊實行嚴懲。
為了從根源上控制權力家族化的腐敗趨勢,從源頭上分散權力、從刑法上約束以及實行言官制等舉措都收效明顯。
職差分離抑制權力。宋朝別出心裁,在權力控制的頂層設計上實行官職差分離。“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官”就是官銜,相當于一個級別,虛銜。領工資的依據,權力沒有,這叫“寄祿官”。“職”就是職務。相當于一個位置,上班部門,起到只是區別地位和等級的作用。“差”即皇帝臨時“差遣”,等于現在的出差、某項具體任務。有了“差”,才有事權,稱為“職事官”。但這只是臨時的,事兒辦完,得等下一次差遣。“非奉別敕,不得治本官事”。這一制度在明清兩代都有所繼承。
刑法上約束家族權力。北宋初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二千石鮮能治之者”。官宦家族子弟橫行不法,是作出公正的懲罰還是給予豁免的特權?宋初規定,官吏的兒子、部屬犯貪污受賄罪,自己也要負刑事責任。翰林學士扈蒙的養子“盜官鹽”,被連降多級,黜為左贊善大夫。司馬光主張:“有罪則刑之,雖貴為公卿,親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寬假。”宋代規定,州縣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得征求上級法司的意見;上級法司如果干預州縣法官審判,則以違制追究責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書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會皇帝與宰相的意見。
利用臺諫系統獨立制約。臺諫始于春秋,至明朝至為完善,又稱言官。言官的職責就是指出皇帝及百官過錯的官,即專門挑刺的官。它職級不高,地位卻很高,獨立于行政系統,掌監察之權,形成“二權分立”之勢,這使得制度性的“硬約束”顯得有力量。如嚴嵩家族腐敗20年間,言官從未停歇過對嚴嵩父子的斗爭。雖然言官們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重則被殺害,輕則受杖責、遭流放,但仍然彈劾不止,終使嚴嵩父子得到應有的下場。
此外,歷代帝王還推行恩蔭制度以彌補家族權力欲。士大夫家族的形成一般有兩條渠道,一是科舉晉身,二是恩蔭晉身。前者取其才能,后者籠絡其心,當然也不排除皇帝故意為之,意在讓其后代輕松上位,墮其苦學進取之心,使其自我衰落。制度設計上,為防控有的家族勢力膨脹,帝王有意識地維護即將衰落的家族勢力,以達到權力平衡制約。宋代還利用恩蔭制度滿足官員的富貴享受之欲,以息其權力欲,其規模史無前例。蔭補的范圍非常廣,花樣也多。雖然恩蔭制度在頂層設計上也對恩蔭晉身者予以了限制,但也是腐敗產生的重要原因。因而它是一把雙刃劍,遭到寒門士子的反感。
地方大家族,通過嚴謹的族規家訓和嚴密的組織管理制度控制
世家大族世代執掌朝政,稍小的家族則縱橫鄉里,控制郡縣政權,有的根本不把朝命放在眼里,因此,為了防控地方上的大家族,統治者也想了很多辦法。其中最有效的辦法便是大力表彰理學治家。
宋代最早提出重建宗族制的張載,提出立宗子法可以“管攝天下人心”。理學家程頤也極力主張重建家族制度,特別是強調治理好家庭、家族對于治理好國家的作用。南宋的朱熹同樣大力提倡建立家族組織,同居聚財,反對異財別居。希望家族組織作為一種輔助手段,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歷代封建統治階級無不懂得“國之本在家”的道理,都希望通過家族的穩定來鞏固封建統治,家族內部越穩定則國家的統治就越穩固,反之就會有垮臺的危險。宋明幾代都把程朱理學奉為國家意識形態,就是看中了這種理論與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在具體措施上,趙宋王朝以來,歷代帝王都對其進行旌表、資助,其方式有精神上表彰,如賜予“義門”、“義居”、“忠孝世家”等稱號;物質上獎勵,如減免賦稅優惠,資助經濟困難,保護族產;求忠于孝,鼓勵他們讀書科舉。希望這種精神上的鼓勵能夠樹立起大家庭的榮譽感,保持“肅睦治家”的家風,同時能夠“鄉里率化,爭訴稀少”,保持基層社會的穩定。
“江州義門陳氏”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自唐文宗太和六年(832)到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江州義門”陳氏已延續了230多年,19代同吃同住,全家族人口達3900多人,田莊300多處,發展成一個龐大的家庭,看起來就像一個縮微的國家,一個自給自足、自成體系的田園社會典型。對這個大家庭的管理,靠的是嚴謹的族規家訓和嚴密的組織管理制度。
但是對于這樣一個樣板家族,朝廷仍然擔心勢力過于膨脹,難以控制。經文彥博、包拯等奏請,宋仁宗于嘉佑七年(1062)派人監護,把陳姓產業分為291份,抓鬮定奪,抓到何處就遷往何處。因此,這個跨唐宋二朝歷332年的大家族就此瓦解。第二年,文彥博、包拯等又上表宋仁宗,建議把“義門陳氏”作為樣板進行褒揚,詔令全國學習。
此外,自宋朝保甲制開始有意識將權力下放基層,以防止上重下輕,明朝和清朝基本沿襲了北宋的保甲制,形成了“保甲為經,宗法為緯”的社會控制網絡。咸豐初年明文規定:“準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察舉。”這其實就是鄉村自治的模式。因此,自宋以來,由家族組織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權的狀況已經基本上不復存在了。理學治家兼鄉村自治模式之所以有成效,原因就在于改造了中國家庭文化的基因,使世家大族的關注點從權力榮耀轉向家族榮耀。
(作者為國家稅務總局長沙稅務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后)
【參考文獻】
①(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
②(清)趙翼:《廿二史劄記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
③徐揚杰:《中國家族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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