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是賦權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民逐步擺脫了“權力貧困”的尷尬,各項合法權益陸續得到保障。時至今日,本來不成問題的“經營方式選擇權”卻成了迫在眉睫的大問題,成為事關農業成敗的根本。
前車之鑒:效法蘇聯的集體農莊,人民公社的歷史教訓慘痛
新中國建立之初,社會進步顯著,生產力長足發展,但超英趕美、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的激情不斷膨脹,由農業生產互助組到初級農業合作社,再到高級農業合作社,把公有制的實現形式簡單化為規模化。1958年開始,效法蘇聯集體農莊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如疾風暴雨般在全國推廣,不僅脫離了農村生產力水平的實際狀況,而且違背了農民自愿的原則,盲目追求速度和規模,給農業和農民造成了嚴重損失,國民經濟瀕于崩潰。1962年以后,人民公社作為一種制度和組織形式在農村固定下來,在以后的20余年里對農村乃至整個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
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是大公社的一個顯著特點。沒有政社合一作保障,大公社所有制的建立與維系是難以想象的。公社所有權與政府在鄉村中的基層政權是完全重合的,因而公社所有制成了同級行政權的重要內容和附屬物。在這樣的體制下,公社所有制構成了政社合一的重要基礎,而政社合一又保障和強化了公社的所有制。公社體制中所有權對行政權的嚴重依附,使得行政權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成為理所當然。其所以能在較長時間內勉強維持,就是仰仗行政力量的強制和保障。政社合一是公社制度得以維持的支柱,有力、健全、發達的行政體系是公社制度的命脈所系。
遠遠超過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的“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其建立的主要動力來自于行政權力的鼓動與強制。人為促成的公社制度既違背了經濟規律,又束縛了農民的思想和行為,剝奪了農民的選擇權,扼殺了農民的創造精神,難以調動基層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必然遭到社會發展規律的懲罰,直接后果是農業生產的大衰退和嚴重饑荒。直到改革開放以后,農民才終于有了經營方式的選擇權,十多億中國人由此才真正斬斷了沿襲幾千年不得溫飽的代際傳遞。農業有了剩余,鄉鎮企業勃興,進而激發了城市國有企業改革,逐步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