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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農協在土地私有基礎上的變相規模經營的農業體系,在私有制下充滿了社會主義的合作元素,實是日本農村的一大創造。
△日本政府認為農業是一種國防產業,它為社會提供糧食安全;農業也是一種文化產業,它為社會保持傳統文化;農業更是一種環境產業,它為社會提供綠色生態環境。
△日本農村除了行政村和自然村的雙軌制外,農協和行政系統又形成了一種相互合作的雙軌制,構成了日本現代農村治理的最大亮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吹響了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進軍號,其中農村的改革也再次提上了各級政府的議事日程。但是,中國的農村深度改革既無現成的思想理論,也無現成的模范形式,必須廣泛地借鑒世界各國、尤其是亞洲各國的農村改革和發展的經驗。而日本是亞洲最大的發達國家,日本農業在現代百年也經歷了大大小小無數的改革,作為中國的近鄰,日本在生態環境和農業結構等各方面都和中國等亞洲國家有不少的共同之處,日本的農業經驗也曾廣為亞洲各國重視和學習,因此日本的農村改革是值得我們關注和總結的。
日本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是與非
提到農村改革,首先自然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因為土地制度是農村的根本經濟制度。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農業和其他產業部門不同,它是和土地這種不可再生的生產資料密切結合的一個特殊生產部門。歷史證明,由于農業的生物生長特性和土地肥力遞減規律,當在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農業生產的效益會受到極大限制。因此,從封建時代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首先是通過確立“耕者有其田”這一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條件來實現的。
日本現代農村土地制度的第一次改革,要追溯到明治維新時期(1868年前后)。
在明治維新以前,日本農村實施的是封建等級領主制的土地所有制。日本的最高軍事統治者幕府將軍實際上也是日本最大的地主并掌握著所有土地的最終分配權和處分權。在他之下,從200多個大小領主到各級武士,都通過占有相應的土地產出而掌握一定的土地所有權。廣大的農民,雖通過歷次政權的“檢地”而名義上擁有了土地的世代使用權,但往往由于嚴苛的產出分成制度(實物賦稅和勞役)而大部分成為純粹的佃農或不得不放棄土地逃亡。當時也并沒有現代式的法律制度保護一部分實際世代占有土地的自耕小農。
明治維新以后,日本新政府首先通過“版籍奉還”取消了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同時把過去的封建土地賦稅和勞役改為現代農業稅式的地稅,確立了買賣自由的土地私有制。雖然最初的地稅改革是比照著封建的農民年貢總額來設定的,自耕農負擔過重,但畢竟使他們確立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并且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物價上漲而地稅永久不變,從而在農業產出中的比重日益下降,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土地稅。
明治時代的第一次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雖然基本確立了現代私有制的農村土地制度,但并沒有完全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原則。原因是明治政府的地稅改革基本繼承了封建時期的實際土地占有狀況,以天皇為首的各級封建貴族和武士及豪農大量占有了農村土地和山林,除了一部分自耕農外,相當多的農民仍舊是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佃耕率的居高不下,嚴重阻礙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改善。戰前日本農民始終處于社會的最底層,加上不時的天災人禍,時有部分農民不得不賣兒賣女、四處逃荒。
令人遺憾的是,由于戰前封建制度的殘余,戰后的第二次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是經由日本人自己的手,而是借助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部的強烈意志才在1947年全面實行。
戰后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部通過分析認為,貧窮的農民子弟是構成日本對外侵略擴張的軍事力量的主要源泉,要消滅日本的軍國主義,勢必要消滅日本的貧困農民階層(佃耕農),于是1945年便向日本政府發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但日本政府卻提出了保留地主制的溫和方案,激怒了美軍占領當局。1946年占領軍總司令部直接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強硬的改革方案,日本國會不得不通過,并于1947年全面實施。
新的土地改革方案規定,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以及在村地主的出租地一公頃以上的部分都由政府強制征購并低價分配給佃農。通過這一改革,至1949年,日本的自耕農從28%擴大到了55%,自耕兼佃耕農從41%減少到了35%,而佃耕農從28%減少到了僅8%,基本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第二次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日本農村建立了現代小農土地所有制,奠定了戰后日本農村和農業發展的基礎,為發展農業生產改善農民收入和實現農村工業化創造了前提條件。但是,也留下了兩個大的問題。一個是農民土地所有和城市居民居住條件改善問題,即大規模城市化的矛盾,另一個則是農業經營的規模化問題。
但是,此后日本農村并沒有進行新的根本性的土地制度改革,而只是通過法律途徑,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引導,這基本維護了農民土地的私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