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缺位—民營企業轉型升級缺乏良好環境。第一,政策缺位。主要表現為遲遲不清理對民營企業帶有偏見的歧視性政策,無視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差別待遇,無視民營企業遇到的各種困難,使得民營企業轉型升級沒有良好的外部環境。政府政策缺位給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帶來兩大難題。
首先是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資金問題始終是困擾民營企業發展的難題,成為制約民營企業產業化和集團化的“瓶頸”。目前我國民營企業融資主要依靠的是內部融資式的自我發展,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一是貸款門檻抬高導致資金需求者“畏貸”。二是由于缺乏相關部門認可的企業資信評定機制,政府無法對民營企業進行資信評定。三是由于民營企業缺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使得金融不敢向民營企業貸款。
其次是民營企業稅費負擔較重,成本高。在我國很多地方和領域,外資企業可獲得免稅、減稅和緩稅等優惠政策,而民營企業則無權根據其所得額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嚴重損害了個人投資的積極性。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把民營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造成了民營企業發展的沉重負擔。
第二,服務缺位。由于社會服務平臺不健全不完善,民營企業普遍反映他們難以及時獲取政策、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信息,因此政府應建立系統有效的培訓、咨詢、對接等的社會服務平臺。
第三,管理缺位。政府職責重疊、協調不暢、效率低下。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員由于觀念轉變不到位,服務意識差,造成對民營企業的管理缺位,在現實中表現為對民營企業敷衍了事、推諉扯皮,讓企業到政府辦事困難重重,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
政府職能錯位—民營企業轉型升級缺乏保障。政府職能錯位即政府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或沒有依法履行職責,即政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不稱職。譬如,在政策執行上打折扣,在兌現承諾上陽奉陰違;在市場監管中打著依法管理的幌子而實際上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實行多頭檢查或隨意檢查。地方政府只有先規范自身的行為,不斷改進和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切實落實黨對民營企業的各項政策,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促進民營企業快速健康地發展。
政府與民營企業關系的再認識
政府職能與職能轉變。正確處理政府與民營企業的關系,必須將其置于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所謂政府職能指的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家的需要,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管理中承擔的職責和功能。根據社會的發展和需求,政府的職責和功能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因此,所謂政府的職能變革,就是指政府的職責和功能的變化、轉換與發展。在我國政府職能轉變是必然趨勢。
首先,轉變政府職能是完善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明顯增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政府職能的范圍及職能行使方式仍然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如果行政職能不徹底轉變,改革就難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既缺乏動力,也缺乏保障。
其次,轉變政府職能是應對經濟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所謂經濟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務、信息等生產要素的跨國家流動,從而使各國經濟相互依賴程度日益加深,形成全球范圍的有機經濟整體的趨勢。自2002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應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政府必須按照統一的市場經濟規則辦事,必須加強對本國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創新管理體制,確保本國經濟安全和經濟發展。
再次,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開始了政治體制改革的歷程。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但我國傳統政府職能帶有很強的封閉性,是典型的“大政府、小社會”模式,這種模式片面強調政府對社會的控制,人民缺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制度化渠道。因此,必須轉變職能,擴大人民參與渠道,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參與機制。
最后,轉變政府職能是機構改革的必然要求。政府機構設置的重要依據是行政職能,建國后我國歷次的機構改革,單純的靠機構的精簡而忽視了以職能轉變為基礎的原則,實踐證明,只有職能轉變取得實效,才能為機構精簡打下基礎。
政府職能轉變背景下政府與民營企業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彌補市場的不足。在這種情況下,處理政府與民營企業的關系要注意兩點: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