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半城市化(或“分離式”城市化)為鄉城遷移人口城市化的主要形態,已造成社會不平等及家庭分離等若干重大社會問題。就人口城市化而言,我國城市化的制度設計,不僅使其嚴重滯后于工業化和非農化,而且還停留在半城市化狀態。所謂半城市化亦稱“分離式”城市化或不完全城市化,就是指鄉城遷移人口常住地與戶籍地相分離、居住城市與市民身份相分離的城市化形態。目前我國約有2億多處于半城市化狀態的農民工,其中有一半以上工作、生活在縣級以上城市。農民工為我國的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他們卻得不到城市居民的戶籍,不能享受市民權益,社會的不公正、生存環境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使他們面臨很大的生存危機。而且,這些不平等差距已呈代際“遺傳”趨勢轉移給“新生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的生存環境和社會表現尤其值得關注。城鄉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以及日益衰退的農村經濟和社會,使這一龐大規模的農村人口特殊群體的生存更加困難。尤其是留守兒童,本來應該接受正常的普通義務教育,有望成為祖國未來建設的棟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現實卻極可能使他們成為流浪失學兒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備軍。
第五,長期以來實施的優先發展小城鎮及中小城市的城市化戰略,違背城市化規律,弱化了城市化效益,影響了城市化推動經濟增長的“正能量”。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首先在農村地區解體了人民公社,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長期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解放出來,形成了幾乎可無限供給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遷移“資源”。面對主要在農村“推力”作用下形成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應該引導他們主要遷向哪些城市,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推進城市化發展的重要戰略選擇。根據城市化基本規律可知,城市化具有集約性并能創造效益。一般來而言,在當時情況下,城市化人口向較大規模的城市集中,會創造更大的集聚經濟和規模效益,因此更有利于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城市化經驗也顯示,在經濟起飛、城市化發展初期及之后較長一段時間,首先實施效益優先的非均衡、集中型城市化戰略,可以更有效地推動經濟增長。但我們卻無視城市化的集約、效益規律,也沒有很好地借鑒發達國家的這些成功經驗,而是把“小城鎮”作為大問題,在小城鎮大力發展社隊企業,主要以小城鎮的社隊企業吸收農業轉移勞動力,鼓勵和提倡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還是試圖把他們限制在農村。同時還出臺“嚴格控制大城市發展、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鎮)”的城市發展方針,一度堅持把農業剩余勞動力擋在大城市之外。直到今天,我國積極發展小城鎮的情結仍根深蒂固,如我國一直不愿采用國際通用的“城市化”概念而堅持用“城鎮化”概念,無疑是這一小城鎮情結的“堅強”體現。而且目前各級政府所做的城市化規劃,發展重點仍盯在小城鎮及中小城市上。這種堅持以發展小城鎮及中小城市為主導的城市化戰略,不僅延緩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影響了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的效果,而且還造成了遍地開花的“面狀”環境污染,給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帶來極大困難。
第六,以政府主導代替市場作用,盲目創新和規劃城市化,導致目前城市化亂象頻現,無序發展。基于城市化與經濟發展的密切聯系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政府把城市化作為實現現代化的重大戰略和推動經濟增長的持久動力無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遵循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遵循城市化自身的發展規律,就要減少政府行政干預,發揮市場的作用。當然政府也可以發揮好的作用,在市場失靈時適時調控,或為城市化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證。這也是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城市化的成功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多數地方政府基本上還是“一官(一把手)獨大”的強勢政府,還不善于運用市場規律,也常常忽視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城市化都已發展到后期階段,并都已通過城市化、發展經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成為發達國家,為世界城市化的發展創造了成功的經驗。我們完全可以利用“后發優勢”,借鑒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以便少走彎路,實現城市化的“跨越式”發展。但我們卻無視城市化規律的普遍性,仍在堅持搞自己的“新型”城市化。實際上,目前為止對“新型”城鎮化各種闡釋的城市化過程和內容,發達國家的城市化基本上都已經歷過,中國現在搞的所謂“新型”城市化,不僅又在重復那些發達國家的城市化過程(包括其失誤),而且還在政府主導下出現更多的“中國特色”城市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