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城市化取得重要進展,2012年城市化率已達52.5%。但長期以來由于對城市化基本理論的理解有偏差,對城市化規律的普遍性認識不足,過于片面強調我國基本國情的特殊性,特別是急功近利的GDP崇拜以及不同利益集團以城市化為幌子的相互博弈,以致在城市化的發展上走了不少彎路,造成了諸多嚴重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六點:
第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制度設計及相關政策總體上是違背城市化規律甚至是反城市化的。主要表現在:新中國成立不久出臺戶籍制度,把城鄉分割、對立起來,把全體國民劃分為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兩大人口集團,并嚴格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向城市人口轉變。每個人自出生以來,就要在自己祖先生存、遺留下來的“領地”上生、老、病、死。此后,又以戶籍制度為基礎,進一步附加就業、住房、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若干“身份”性福利于城市人口集團,逐步建立起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由此構成了阻擋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的制度性屏障。特別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還組織城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強迫干部到農村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掀起人類社會極為罕見的“逆”城市化運動。新中國成立不久即逐步建立起來的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人為地設置城市化的制度性障礙,不僅造成我國城市化長期以來水平低、發展慢、過程曲折,更明顯延緩了我國現代化的發展進程。即使今天,這一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雖然已進行了某些改革,但仍在深刻地影響和制約著我國的城市化進程,致使數以億計常住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農民工”只能做到“半城市化”,而不能獲得居民戶籍、轉變為城市居民,實現“完全城市化”。
第二,重城市輕農村,偏離城鄉協調發展原則,造成城鄉差距日漸擴大,“城市病”、“農村病”及不穩定“社會病”并存生發。這是以上城市化制度設計的必然結果。因為以上制度設計的核心是重城市輕農村,以剝奪農村發展城市,并偏重維護權貴集團的特權利益。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總體上提倡積極發展中小城市及小城鎮,但市場和城市規模效益的作用,特別是權貴集團壟斷利益的驅使,使各種優質公共資源主要向大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過度集中,吸引人口高度集中、過快增長,造成這些城市交通擁堵、環境惡化等“城市病”已人所共知。過度集中城市化的長期累積,已使“十二五”成為我國超大城市“城市病”的爆發期。以大城市為中心的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對農村而言則如同釜底抽薪,農村資本和大量青壯年勞動力被吸引到城市,造成農業生產資金短缺、老弱病殘勞動力比重高、公共服務貧乏落后、農民被強制集中“上樓”等各種“農村病”,嚴重削弱了農村的發展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給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帶來極大困難。城鄉發展的不平衡,還造成二者差距特別是收入差距持續擴大。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反映城鄉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約為0.33,目前基尼系數已上升到0.5左右,甚至有人估計可能已接近0.6(汪丁丁,2012)。城鄉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導致社會矛盾日趨激化。近年來,群體事件及刑事、犯罪案件急劇增加,使國家維穩任務越來越重。
第三,人口城市化嚴重滯后于工業化和非農化,土地城市化的擴張速度又遠超人口城市化。根據城市化規律,城市非農產業本應與農業生產相協調,土地城市化應與人口城市化相適應;城市非農產業與農業生產相協調,又具體表現為人口城市化與勞動就業結構的工業化、非農化之間協調發展。但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卻存在諸多矛盾,應該推進的人口城市化仍長期受到制約,應該控制的土地城市化卻如脫韁之馬,人口城市化嚴重滯后與土地城市化超常發展同時并存。作為城市化基礎的人口城市化,長期以來受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的制約,不僅在改革開放之前一直明顯滯后,而且在改革開放之后仍呈滯后狀態 ,至今仍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王桂新,2012)。與此相反,GDP崇拜的導向、土地財政的誘惑,使不少地方政府不惜舉債,大拆大建,大搞“造城運動”及開發區建設,刺激城市用地成倍增長。特別是土地財政的誘惑,更使地方政府以推進城市化為幌子,不惜利用各種手段征用農民土地,再以“招拍掛”方式出售給開發商。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更順勢借助人口城市化的“剛需”,與政府部門相互配合掀起近年房地產開發及城市用地擴張狂潮,以土地城市化逆推人口城市化,并超越人口城市化瘋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