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鎮的正規與非正規就業人員
上列的農民工數據,結合2011年根據2010年的全國人口普查國家統計局對就業人員所做的更精確的統計和對之前的就業數據的全面調整,我們今天可以獲得比較完整的關于農民工和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的數據。由此,我們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論述農民工和中國非正規經濟的規模和演變過程。
表2根據最新調整的就業人員數據列出中國歷年的正規和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數(2000年及其前的數據沒有變動)。這里“正規經濟”范疇納入了統計局慣用的正式登記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國有單位、集體單位、股份合作單位、聯營單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臺商投資單位以及外商投資單位。這些都是國家相對比較嚴格要求執行國家正式勞動法規的在冊單位(雖然有一定比例并沒有完全達到國家勞動法規所定標準也沒有達到正規職工所享有的福利水準)。在正規單位之外的是規模較小的(雖然是經過正規登記的)、不具有法定正規“用人單位”身份的“私營企業”(區別于較大型的民營股份單位和公司以及港澳臺和外資單位)和個體(戶),以及數量龐大的未經登記人員。他們更適合我們這里采用的非正規經濟范疇。
所謂的“私營企業”,按照國家的定義,乃是“由自然人投資或自然人控股”的單位。因此,它們不具有“法人”身份,與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單位”、或“港澳臺商投資單位”以及“外商投資單位”等較大的非國營企業不同(《中國統計年鑒》,2007:表5-7,138頁)。我們絕對不應像在美國語境中(和有的美國研究中)那樣把“私營企業”(private 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義理解為所有的非國有企業。事實上,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營企業的就業人員在2006年只占全國就業人員總數中的14%,絕對不應被等同于中國“資本主義”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中國統計年鑒》,2007:表5-2,128頁;Huang [黃宗智]2013)。
私營企業多為小型企業。2006年全國共有0.05億(5百萬)家經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在城鎮登記的共雇用0.395億人員(在“鄉村”登記的共0.263億人員),每個企業平均13個員工(《中國統計年鑒》,2007:表5-13,150頁)。[12]根據2005年對這些企業的第六次(1993年以來每兩、三年一次的)比較系統的抽樣(每一千個企業抽一)問卷調查,其中只有1.13%是規模大于100位員工的企業。[13]極大多數乃是小型的、平均13位員工的企業,包括制造業部門(38.2%)、商店和餐飲部門(24%)、以及“社會服務”(11.1%)和建筑業(9.1%)部門。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規員工大多數沒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國家勞動法律保護。(“中國私營企業研究”課題組2005)[14]
至于2010年在城鎮登記的4467萬自雇個體就業人員,他們大多是登記人本身和一、兩位親朋的個體經濟(2006年平均2.2人/個體戶——數據見《中國統計年鑒》,2007:表5-14,151頁)。這些“自雇”人員包括小商店、小攤子、舊的和新型手工業工人及其學徒、小食品商人、各種修理店鋪等。這些人員快速擴展的部分原因是新興現代經濟部門對這方面的服務的市場需求,部分是新近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對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來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包括舊式(類似1949年前)的手工業者和小商業主的大規模復興(人民公社化之后幾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這樣的需求。
根據國家工商管理局的數據,個體工商戶的戶均注冊資本在2002年是16000元,2010年上升到39000元(工商總局2012)。顯然,這些都是較小的生意。即便與(小規模的)私營企業相比(其戶均注冊資本在2007年是170萬元),也相去較遠。我們絕對不應該像有的美國學者那樣,把個體戶等同于所謂的“私人企業家”(private entrepreneurs )(詳細討論見Huang [黃宗智]2013)。如此的就業人員有相當高比例經常從事類似于“勞務關系”的工作,當然大多沒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從階級分析角度來說,這些“個體戶”符合馬克思主義生產關系視角關于“小資產階級”所突出的特點,即以自家勞動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工具、資本)的階級(因此也可以稱作“自雇者”,self-employed ——Wright1997:第4章),因此既不同于資本家,也不同于無產階級。同時,也符合韋伯從市場關系視角所突出的“階級情況”,即銷售自家(部分)產品的農戶、手工業者或銷售小商品的小商業者,因此與那些靠占據稀缺資本而具有壟斷銷售權力的資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場上出賣自己勞動力的工人階級不同(Weber 1978,1:302-307)。正因為如此,馬克思和韋伯同樣把小資產階級這樣的個體生產經營單位當作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外的第三階級看待。(詳細討論見黃宗智2008;黃宗智2010:第9章)
然后是11384萬(2010年)未經登記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在技能和工作穩定性方面,他們還要低一個層次,許多是臨時性的人員,諸如保姆、清潔工、社區保安、餐館服務員、運送人員、學徒等。不用說,他們絕大部分同樣沒有福利和勞動法律保護。
總體來說,以上三種主要城鎮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私營企業人員、個體戶和未登記人員)共同構成一個低報酬、低穩定性、低或無福利、沒有國家勞動法律保護的城鎮經濟體。[15]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來,中國的非正規經濟就業人員已經從所有城鎮就業人員的3.5%爆炸性地擴展到2010年的63.2%.這部分是由于(小)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就業人員數的膨脹,2010年分別達到6000萬人和4500萬人的數目。更主要的則是未經注冊人員的大幅度增加,從1985年的零數達到2010年的1.1億人,其中當然主要是農民工。同時期,正規經濟職工2010年的就業人員總數(1.28億)則僅和1985年基本一樣(1.24億)(1985年~1995年十年中有所增加,但上世紀90年代后期國營企業改制,其工人大規模下崗,正規職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絕對數),而其所占城鎮總就業人員的比例已經從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這是個非常急劇的變化。
五、鄉村的就業人員
至于鄉村就業人員,2010年人口普查發現,之前根據抽樣調查估計的數據有比較嚴重的誤差。國家統計局根據更可靠的2010普查對鄉村就業人員數據作出了相當幅度的調整,下調4369萬人,如表3所示。
此前,根據全國6.8萬農戶的抽樣調查,國家統計局低估了2001~2010年全國城鎮化的幅度,所以要以每年平均485萬之數對這些年份的鄉村就業人數進行調整。農民的更快速城鎮化意味著農業就業人數以相同幅度比較快速遞減。同時,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在這十年間每年平均增加281萬就業人員,2010年達到1.59億人員,鄉村私營企業也比較快速擴增,每年平均增加216萬就業人員,2010年達到3347萬就業人員。[16]毋庸贅言,農村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人員大多同樣處于國家勞動法規保護和社會保障制度之外。
至于農村個體就業人員,他們在1995~2000年間達到3000萬左右人員的頂峰之后,下降到2004年的2066萬人,之后再次攀升,2010年達到2540萬人。和城鎮個體戶一樣,我們當然可以把他們理解為一種“自雇”的“小資產階級”。但是,應該指出,許多農村的個體戶其實經常處于一種類似于“勞務關系”的工作關系之中(例如工匠、裁縫、修理鋪、理發師、運輸者)。小攤小販也一樣。
這樣,在四億多(4.14億)的農村就業人員中,今天已有不止一半(2.17億,其中1.59億鄉鎮企業人員、0.33億私營企業人員、0.25億個體人員)從事非農就業,其中大多數處于“勞務關系”中,同樣不會受到國家勞動法保護。無論從國家勞動法規還是收入水平來考慮,他們也可以被納入非正規經濟范疇,不可簡單地用傳統的務農“農民”一詞來理解。
至于以農業為主業的就業人員,在這十年間平均減少1213萬人/年,多于國家統計局過去的估算。也就是說,從每年1個百分點提高到2個百分點。第1個百分點可以根據彭玉生和我在07年文章里分析的三大因素(生育率下降、城鎮非農就業擴增、農業結構轉化)來理解(黃宗智、彭玉生2007),第2個百分點則一半來自比我們預測要更快速的城鎮化,另一半來自我們沒有充分考慮到的鄉村非農就業(即鄉鎮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就業)的擴增。結果是,2010年的(以農業為主業的)農業就業人員已經下降到低于2億人,僅為1.97億人。而且,即便是以農業為主的人員,根據國家2006年的全國農業普查的定義,也不過是每年從事農業六個月以上的人員(《中國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資料綜合提要》,2008)。
在我看來,中國的農業就業人員也應該納入“非正規經濟”范疇。在總數2.53億的外出和本地農民工的現實下,當前絕大多數的農村家庭都有人在打工。他們幾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也可以說是“半無產化”了的家庭。他們和農民工是同一家庭的不同就業人員,密不可分。
改革之前,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劃分工人和農民,前者屬于城鎮和工業部門,后者屬于農村和農業部門。但是今天我們已經不能如此劃分,因為大多數的城鎮工人已經不再是來自城鎮的人員,而是來自農村的農民戶籍人員。我們也不再能夠簡單區別工人和農民,不僅因為大部分的工人屬于“農民”戶籍,也因為大部分“農民”已經變成“非農”就業人員。中國社會今天的主要差別已經不再簡單是工業和農業、非農就業和農業,甚至也不簡單是城鎮和農村間的差別,而是城鎮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規經濟人員與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鎮與農村非正規經濟人員間的差別。
當然,“非正規經濟”這個概念也不完全理想,因為ILO 等使用此詞的出發點也是傳統的工人和農民概念,沒有考慮到中國這樣的工-農特別緊密纏結不分的情況。這是它的局限。我們使用“非正規經濟”概念的時候,需要說明這方面的“中國特色”,明確把“半工半農”的中國農民也納入其中。如果我們像國際勞工組織那樣,把非正規經濟限定為城市經濟的現象,便會過分隔離中國的城鎮與農村,過分隔離農民工與農民,不符合中國實際情況。
我們固然可以特別突出務農人員之不同于其他非正規經濟人員,而繼續用“農民”、“小農”、“農業就業人員”,或“第一產業就業人員”等范疇來概括這個群體。我們也可以用以上提到的“小資產階級”范疇(黃宗智2008)。那樣的話,我們實際上是在使用一個三元的分析框架——(城鎮)正規,非正規,以及務農人員。但是,那樣的話,我們繼續掩蓋了1.53億戶籍農民在城鎮就業,以及2.17億農民在農村從事非農就業這兩大事實。它們是改革以來最龐大的社會經濟變遷,也是工人和農民之成為一個密不可分群體的主要原因。
在我看來,目前更簡潔的辦法是把“鄉村”的就業人員也納入非正規經濟之內(當然,要加以明確的解釋)。這樣,更可以突出中國的現實和特征。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不同,中國絕大多數從農村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不會真正完全脫離農村和完全城鎮化,部分原因是中國的戶籍制度和承包地權制度。他們不容易在城市買房長期居留;同時,在農村的承包地權也是促使他們返回農村的一個因素。另一原因是中國家庭長期以來頑強地持續為一個基本的經濟單位——之前是農村的農業+手工業的家庭,今天是跨越農村和城鎮界線的農業+打工家庭。改革期間的快速工業發展,并不像西方發達國家經驗那樣簡單依據個體化的城鎮工人,而主要是依據既是農村也是城鎮的半工半農家庭。(詳細討論見Huang [黃宗智]2011;黃宗智2011;2012)
在人們慣常用的階級概念中,其實還是中國革命原來的“工-農”或“勞動人民”概念比較合適。當時,中國處于工業化初期,工人多是來自農村的第一代工人,因此顯然與農民密不可分。今天,在改革后期,情況其實同樣。傳統意義的、可以清楚劃分的“工人”和“農民”概念是不合適的。今天,在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可以清楚劃分的城鎮工人和農村農民其實很大程度上已經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半工半農、亦工亦農的農村家庭。如果我們進一步考慮到,在今天的藍領工人中,具有特權身份的已經為數甚少,并且不一定能夠長期保留那樣的身份地位,我們更應該使用原來的“勞動人民”范疇。其中的關鍵概念在于中國工業“工人”必需連同農民來理解,而今天的農業農民也同樣必需連同非農業農民工人來理解。今天中國社會的主要差別,除了頂層的國家官員和企業家之外,其實在于占據總就業人員較少數的“白領”“中產階級”和大多數的真正的“勞動人民”間的差別。
表4按照以上的正規與非正規的定義來劃分中國歷年的就業人員。可以見得,在大規模市場化和計劃經濟的社會保障制度全面解體的大潮流下,中國的社會經濟體在1980年代從一個基本全是正規+集體經濟的體系極其快速地成為一個大部分是非正規、非集體的體系。2005年,全國就業人員中的85.0%基本沒有社會保障和勞動法規保護。到2010年,伴隨最近幾年正規大“企業”(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擴充以及把部分非正規經濟正規化的一些措施,正規經濟所占比例稍有增加,非正規經濟略有減少。同時,伴隨福利制度的初步重建,非正規經濟部門的福利情況稍有改善,但是和正規職工的保障差別仍然非常鮮明,和集體時代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醫療服務對農民來說要相對昂貴得多,雖然比之前現代化)。對農民工來說,農村的低等合作醫療保險所起作用比較有限,達不到城鎮居民的水平,并且,和子女義務教育權利同樣,基本只在戶籍所在地才起作用,在打工所在地并不起作用。當然,非正規身份意味不被納入國家法定的“勞動關系”范疇下,不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制度整體顯然是個區分兩個不同等級的經濟和社會。該年,非正規經濟人員占到總就業人員數的83.2%.
上述非正規經濟的圖像也可以從歷史的角度來理解。它有以下的主要來源和組成部分:一是1980年代鄉村工業化和鄉鎮企業的興起,其人員絕大多數是非正規的;一是1980年代后期開始的農民工大規模入城就業,也基本都是非正規的;一是1980年代農村集體醫療保障制度的全面解體,以及農村非農就業(非正規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從1990年代開始的快速興起;一是1990年代中期以后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的大規模下崗以及在非正規經濟中重新就業。以上各個組成部分中最關鍵和人數最多的是小規模的農業+打工家庭。今天,非正規經濟及其半工半農人員(勞動人民)已經極其快速地成為全國絕大多數的就業人員,占到總就業人員中的83.2%.正規經濟就業人員則只占到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