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球視野下的非正規經濟
在世界上其它發展中國家,“非正規經濟”早在上世紀60、70年代以來便已伴隨資本的國際化而高速擴展。發達國家企業之所以進入發展中國家,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尋求低于本國價格的勞動力。而其資本一旦進入發展中國家,不僅意味著企業本身將雇傭當地的勞動力,也導致與其關聯和為其服務的本地公司的興起,更會觸發一系列的連鎖效應,包括必要的基礎設施、產品的運輸和銷售以及員工的各種各樣服務(例如交通工具、餐飲、娛樂、清潔工、家政等)。除了新興的現代經濟部門的正規職工之外,還有與其關聯的處于正規經濟部門之外的眾多員工和個體戶,而他們也需要各種各樣的舊型或半舊型服務(例如工匠、裁縫、小攤販、廉價餐飲、維修等)。而當地農村越是人多地少,剩余勞動力越多,其所能為現代部門提供的非正規廉價勞動力也就越多。這些現象先呈現于中國以外的發展中國家,但在中國脫離計劃經濟之后,也非常快速地在中國擴增。
正如聯合國的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世界銀行的“社會保護單位”(Social Protection Unit )以及諾貝爾和平獎選拔委員會等機構所指出,規模龐大并不斷擴展的“非正規經濟”是世界上發展中國家的普遍現象。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數據,它在“亞洲”[5]已經擴展到非農就業的65%(北非的48%、拉美的51%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的78%)(ILO 2002)。已有眾多的研究一再指出發展中國家的這個現象,其中包括世界銀行的社會保護單位所發表的多篇論文(例見Blunch,Canagarajah and Raju2001,Canagarajah and Sethurman 2001,Das 2003)。
國際勞工組織在1919年組建于國際聯盟下,并因提倡社會公正而于1969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它對“非正規經濟”和其就業人員采用了合理和實用性的定義[6]:即缺乏就業保障、福利和法律保護的勞工。在中國,最恰當的例子當然是人數龐大的“離土離鄉”農民工,包括城鎮中新興的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員工以及“個體戶”,更包括鄉村的“離土不離鄉”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員工以及個體戶。此外則是鄉村的農業就業人員,他們和農民工密不可分,今天幾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農業收入還要低于打工收入,并且同樣沒有國家勞動法規保護和基本沒有(或只有低等)社會福利(下面還要詳細討論)。
非正規經濟人員之中有許多以低報酬、無福利的臨時工或承包身份就業于正規部門。[7]在1970和1980年代,國際勞工組織曾經將其注意力集中于當時被認定為可以和正規部門明確區分、處于其外的“非正規部門”(“informal sector”),但后來,鑒于眾多受雇于正規部門的非正規臨時工的事實,改用了更寬闊的“非正規經濟”(“informal economy”)這一概念,將在正規部門工作的非正規人員(ILO 2002)也納入其中。
三、中國的農民工
2006年之前,因為農民工一直沒有被納入國家正規統計系統的指標,我們只能依賴2000年人口普查所顯示的該年在城鎮就業人員數,和國家登記的在冊正規單位就業職工人數之間的差數,來計算未被登記的非正規農民工人數。這個方法雖然沒錯,但因為沒有更直接的經驗材料,含有一定的不確定性。2006年發表的“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下稱《總報告》)初步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國務院總理的指示下,由國務院研究室牽頭、召集有關部門和研究人員所做出的報告。但它只是在31省(市、區)、7000個村莊的6.8萬農戶的、尚未充分精確化的抽樣問卷調查基礎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難免含有不甚精確的部分。[8]
之后,2008年底,國家統計局終于正式建立了農民工統計監測制度,于2009年和2011年發表了關于農民工的調查監測報告。這些報告仍然是根據6.8萬戶的抽樣調查的研究,但在06到09年間,抽樣調查關于農民工方面已經相當高度精確化——譬如,系統納入了外出還是本地、各行業、參保、教育背景、地區分配等數據。當然,由于農民工依然未被樹立為一個正式的統計指標(而作為流動人口,也確實不容易統計),數據不是按戶或按人的直接調查或登記,而是憑借抽樣的推算,因此難免帶有抽樣調查所不可避免的誤差幅度,但是其精確度和可信度已經比此前要高得多了。
表1列出迄今比較最可靠的農民工數據。可以看到,2006年報告的數據推測和估計多于系統估算,而2009和2011年的數據則明顯比較精確,依據的是更細致的抽樣調查,然后按照系統的統計方法估算而得。
據此,我們可以看到,]2011年的離土離鄉農民工共1.59億人,占城鎮非正規就業人員的絕大部分。而離土不離鄉的農民工則有0.94億人,其中絕大部分是鄉村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外出和本地農民工兩者加起來的總數是2.53億(25,278萬)人。
根據2006年的《總報告》,農民工中有30.3%(0.364億)在制造業部門工作,22.9%(0.275億)在建筑業工作。此外,約0.56億就業于“第三產業”,其中10.4%(0.125億)從事“社會服務”,如保姆、清潔工、清運垃圾人員、社區保安、理發店員工、送貨人員等;6.7%(0.08億)是住宿餐飲業服務人員;4.6%(0.05億)是批發與銷售業人員,如小商店、攤位人員和小販等。
他們不具有正規城鎮戶口,在城鎮顯然是一種二等公民。他們從事的是低報酬和沒有福利的工作。根據06年的《總報告》,2004年他們平均工資只有780元/月,每日平均工作11小時。也就是說,他們的工作時間比正規職工多將近一半,而獲得的報酬僅是后者的60%.當時的調查者推測他們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醫療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據后來更精確的數據,這些推測其實偏高——見表1)。大多數承包大企業的工作或在小規模的非正規企業內工作,一般都歸屬于“勞務關系”,不會得到國家勞動法規和工會的保護。因為不具備城市居民身份,他們只能負擔更高的醫藥費用和子女的“擇校”教育費用。在全國每年70萬工傷受害者中,他們占了最大多數。這些基本事實也可見于眾多較小規模的研究。[9]
以上事實在一份國際調查中得到進一步證實。這是一個由國外學者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共同組成的(1988、1995和2002年三次調查中的)第三次“中國家戶收入調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該項調查是以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為基礎,根據經過修改的范疇而抽樣進行的。[10]2002年的調查覆蓋了120個縣的9200農戶以及70個城市具有城市戶口的6835戶,同時對“農村移民”(“rural migrants”)進行了次級樣本調查。該項調查發現,農民工的工作報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11]而這個數字尚未將兩者之間在工作時間、醫療保障和教育費用等方面的差別考慮在內。(Gustafsson,Li and Sicular2008:12,29;Khan and Riskin 2008:76)
從表1我們可以看到,在參與社會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間有一定的進步。農民工在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參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從09年的7.6%和12.2%提高到13.9%和16.7%,但仍然很低。工資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們欠缺可比價格的數據。雖然如此,可以確定的是絕大比例依然違反國家勞動法律規定的每周最多44小時工作,09年是89.4%,10年是90.7%,11年仍然高達84.5%.中國的農民工雖然具有大部分其他國家的“非正規經濟”人員所不具備的平等的承包地權,但在其它方面(沒有國家勞動法律保護和沒有或只有低等社會保障)是和其它發展中國家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