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
“蟻族”的“在職貧困”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否則會引發三大社會風險:
第一、“個體化社會”的“原子化”風險。個體易陷入“原子化社會”,直接導致處于國家與個體之間的一系列中間組織的解組,人們之間的關系冷漠、缺乏集體認同感和社區認同感、處于沒有中間組織和制度整合的“游離狀態”。在此意義上,“在職貧困”與“原子化社會”互為因果。一方面,在缺乏國家和社會制度保障的社會里,“個體化社會”容易演變為“原子化社會”。其本身具有的社會解體性必然消解保障“蟻族”穩定工作的社會基礎結構,所以“蟻族”努力工作仍然貧窮。另一方面,“在職貧困”加速了社會的“原子化”傾向。“蟻族”終日“周旋于”工作與貧困之間,鮮有精力參加業余活動和社會活動。社會的結構秩序和集體道德,將隨著“社會原子化”趨勢的加深而導致社會真正的“解體”。
第二、消費社會里的階層固化風險。現在,“住房資源”正逐漸代替“職業”成為社會分化,甚至是社會固化的重要因素。一個人一旦在“住房資源”上處于弱勢,意味著在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會處于弱勢地位,最終走向“惡性循環”的貧困之路。如在課題組2013年對“蟻族”的調查中,在住房政策方面,廉租房成為“蟻族”的第一需求,接近六成(58.7%)的受訪者希望政府能夠提供廉租房;調控房價成為第二需求,44.0%的受訪者希望政府能夠調控房價,37.8%的受訪者希望政府提供經濟適用房,30.7%的受訪者希望政府規范房屋租賃市場(此題為多選題)。
第三,社會心態弱勢化風險。“蟻族”的“在職貧困”除了表現出消費、福利、住房等結構性的弱勢特點,還表現出社會心理上的“弱勢”特征。即“弱勢”長時間塑造著“蟻族”的工作行為、消費行為、社會交往方式等,使其自身形成“弱勢”認同感,充滿不安全感甚至宿命論。同時,隨著“蟻族”在職貧困的加劇,弱勢化心理和不安定感會擴散到鄰近的階層乃至全社會。
據課題組2009年的調查顯示,“蟻族”的相對剝奪感較強,72.0%的人認為自己的生活狀況不如同齡人,存在巨大心理落差,在強迫、抑郁、敵對、焦慮、偏執等心理特征上均明顯高于常人,心理狀況呈現出亞健康水平。2010年的調查進一步發現,該群體對“富二代”“官二代”持“憤怒”態度的占58.3%,持“悲哀”態度的占49.4%,選擇導致社會不公平現象的因素排在前三位的是:權力(29.8%),家庭出身(19.4%)和階層(16.1%)。2013年的調查發現,43.5%的受訪者認為“因權力導致了不公平”,相較于2010年調查,比例明顯升高。
應對之策
當然,“在職貧困”不是發展中國家獨有的現象,它同時也是困擾發達國家的難題。當遇到經濟蕭條時,“在職貧困”問題尤其嚴重。為了擺脫“在職貧困”的窘境,發達國家采取了種種方法。例如,克林頓政府曾宣稱要通過“工作安全計劃(Working Security Program)”,讓每一個有工作的美國人擺脫貧困。該計劃形成了一系列工作安全的決議,包括大幅提高最低工資、提供更多的教育和職業培訓服務、大幅提升“收入所得稅抵免(EITC)”,授權雇主給員工更多除工資以外的福利,福利接受者找到工作后繼續給予福利等等。從發達國家現有的經驗來看,應對“在職貧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最低工資制度。作為一種幫助低收入勞動者的機制,最低工資制度可以讓有工作的低收入勞動者獲得基本收入保障。2004年底,我國31個省(區、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發布并執行了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2006年底,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進一步頒布實施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就業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等被納入到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范圍。
但是,最低工資制度作為反貧困工具也有明顯缺陷:第一,覆蓋率問題。工資可能低于最低工資線的部門大都是非正規部門,這些部門的勞動者往往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例如自雇者、家庭服務人員、商業以及某些服務業領域的銷售人員、建筑業的農民工等,他們往往更容易受不到最低工資制度的保護。第二,強制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是另一個缺陷。在現實情況中,如果發現雇主支付的工資少于最低工資標準,雇員一般只能得到所欠的部分加上上訴成本。因此,違法雇主受到的財政處罰和風險損失很小。更何況,雇員在明知舉報將很可能面臨被解雇的情況下又有誰會去舉報呢?第三,最低工資制度無法隨著家庭規模的不同進行調整。在福利國家,那些有需要撫養家庭成員的貧困掙工資者(wage--earned)會發現,社會救助在經濟上更有吸引力。第四,最低工資制度經常受到指責是因為提高了雇主的勞動力成本而引起失業。例如,一些小企業往往在貫徹最低工資制度的同時,為了維持勞動力成本不得不減少雇員數量,從而誘發企業裁員。因此,如何在利用最低工資制度保障勞動者收入的同時,盡量降低其負面效應是當前最低工資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是勞動收入抵免制度(EITC)。補充和完善單一的以最低工資制度為主的工作福利體系,建構一系列保護從事非正規職業人員相關權益的社會安全網。“在職貧困”本身具有易被人們忽視的“隱形”性。政府的社會政策往往關注處于“無業貧困”的下崗工人等群體,忽略了“蟻族”、國有企業的非正式員工、公共事業單位的外聘職工等“在職”人群的貧困風險。因此,政府應將“在職群體”的需求和利益納入到社會政策的保護范圍之內。此外,政府應積極穩妥地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實現社會保險關系順利轉移和接續,進一步貫徹落實醫療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政策措施,發展職工互助保險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有益補充,同時,引導建構良性有序的權益申訴與維護機制。進一步暢通利益訴求渠道,推動專業性社會組織的發展,進一步探索促進職工維權工作的新機制與新方法。
此外,除了“教育”這一決定階層流動的重要領域之外,合理分配“房地產資源”也成為保障底層和中層向上流動的重要環節,最終避免演變為中低層群體雖然有工作但始終買不起房的“房地產階級社會”。
可以說,“在職貧困”現象的出現并不是市場經濟導致的結果,而是市場經濟不成熟的結果。因而,解決之道也不是取消收入差距、劫富濟貧,而應當是從制度和法律上保障所有青年起點公平,保障資源合理分配,實現人權平等,為所有人構建起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和良性的社會流動機制,使每個青年都能夠公平地分享到與其奮斗打拼相值的發展際遇和改革成果。國家有愿景,社會有共識,個人有希望,只有這樣的國家,才是既有個人夢想和目標,又有共同信仰和普遍追求的偉大國度。■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青年發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