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國際經貿規則進入加速重塑期,制度型開放成為新一輪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取得重大實踐進展,但仍與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我國制度型開放在區域和領域上不均衡不協調,部分領域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有待增強,數字貿易、服務貿易等新興領域制度性話語權有待提升,制度型開放以被動對接為主,制度供給和引領相對滯后。我國應以開放平臺的先行先試為重點,以點帶面推進區域、領域制度型開放均衡發展;以開放促改革,提升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以申請加入CPTPP、DEPA為契機,提升我國在新興領域的制度性話語權,增強我國在具有國際競爭優勢領域的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能力,引領國際經貿規則重塑。
【關鍵詞】制度型開放 國際經貿規則重塑 制度話語權
【中圖分類號】F1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7
【作者簡介】胡再勇,外交學院國際經濟學院教授,外交學院全球經濟治理量化研究創新平臺主任。研究方向為國際貨幣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證、政治經濟學、經濟外交。主要著作有《“一帶一路”基礎設施的國際貿易效應研究》、《人民幣匯率的決定模型及變化趨勢研究》、《中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風險分析》、《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理論前沿問題研究》(合著)等。
2018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持續推進部署下,制度型開放成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國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點。在此背景下,系統總結我國制度型開放取得的重要進展和面臨的主要挑戰,并提出應對舉措,對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的“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產權保護、產業補貼、環境標準、勞動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金融領域等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產品。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合規機制,優化開放合作環境”[1]等制度型開放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制度型開放的政策意涵及其理論邏輯
制度型開放的政策意涵。2018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2]將制度型開放和商品要素流動型開放進行了區分。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3]將制度型開放從規則的層面擴展到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層面。2024年7月,《決定》強調,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要“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產權保護、產業補貼、環境標準、勞動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金融領域等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擴大自主開放”“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產品”。[4]就制度型開放的概念界定而言,大多數文獻認為制度型開放指的是規則的跨境融合,包括三個層面,即規則進口、規則出口和規則整合,也即主動對接國際經貿規則、積極引領國際經貿規則、向共建全球治理新規則擴展。[5]
總結制度型開放相關的表述及文獻,本文認為制度型開放的政策意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中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二是在擴大自主開放中促進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的外溢,向全球提供公共品、參與全球經濟治理;三是在引進來和走出去中積極引領、共建和擴展全球通行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推進全球經貿規則重塑。
制度型開放的理論邏輯。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主流經濟學中長期被視為給定或者忽略的制度因素重新被納入經濟研究體系,使得理論研究與現實的聯系更加緊密。新制度經濟學從歷史、現實與理論相結合的角度證明制度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內生變量,探討了制度變遷的規律及其對經濟發展和運行效率的影響。[6]探討制度型開放的理論邏輯,可以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來進行分析。
一是制度型開放可以節約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收益。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以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競爭中性、知識產權保護、營商環境、綠色規則、數字經濟、監管一致性等“邊境后”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為主要內容。順應國際分工縱深方向發展的要求,制度型開放通過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不但有利于降低制度摩擦成本,而且有利于降低要素分工下的生產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從而提高制度收益。
二是制度型開放有助于提升制度比較優勢。同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相比,制度型開放是更高水平的開放,“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之一。[7]《決定》提出,要“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合規機制,優化開放合作環境”。[8]通過對接高水平國際規則、規制、管理、標準,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必將提升我國的制度比較優勢,而制度優勢會通過激勵技術等要素稟賦產生動態比較優勢,進而提升我國的國際貿易比較優勢。
三是制度型開放有助于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制度型開放的重要目標之一是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9]這一方面有助于吸引和聚集全球創新要素,強化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提升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國參與并引領數字經貿規則制定,提升生產性服務業的競爭力,從而促進技術創新和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發展未來產業和促進傳統產業戰略升級以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提高全要素生產率。[10]
當前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面臨的主要形勢
制度型開放成為新一輪全球化的重要特征。第三階段經濟全球化經過二十余年的發展,其主導的規則、模式等越來越難以適應世界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變革,[11]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推動了國際分工的深度演化,由產業間、產業內分工向全球價值鏈分工演化,全球價值鏈分工實質上是要素分工,客觀上要求各國境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對一致,以促進生產的順利對接和生產效率的提升。而冷戰結束后開始的第三階段經濟全球化以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為重點,旨在促進各國邊境的開放。世界貿易組織(WTO)在推動“邊境后”開放方面舉步維艱,在新一輪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談判中,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不再是各國關注的重點,取而代之的是競爭中性、知識產權保護、營商環境、綠色規則、數字經濟、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監管一致性等“邊境后”議題。另一方面,第三階段全球化旨在促進商品、資本、成熟技術等普通要素的全球化,對于創新要素等的促進作用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創新要素的全球流動對制度環境的要求很高,促進創新要素全球化相關制度環境的缺失制約了創新要素的全球流動,[12]推進制度型開放成為優化制度環境的必由之路??梢灶A見,制度型開放必將成為新一輪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國際經貿規則重塑競爭加劇。當前,國際經貿規則處于重構期,眾多經濟體意圖爭奪國際經貿規則的制定權和主導權,國際經貿規則重塑競爭加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爭奪“邊境后”規則的制定權和主導權。突出表現在眾多經濟體在世貿組織之外另起爐灶,商簽高水平區域性經貿協定,如《美墨加貿易協定》(USMCA)、《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等,這些高水平區域性經貿協定在現有世貿組織規則基礎上設立了更高標準,在世貿組織外涵蓋了更多新規則,強調更加公平的“邊境后”規則。[13]二是爭奪多邊經貿規則的主導權。當前,世界貿易組織陷入危機,部分組織功能缺失,運轉不暢。在貿易談判領域,過去20多年只有《貿易便利化協定》、《電子商務協定》、《漁業補貼協定》等少數成果,在新議題領域的表現乏善可陳;在爭端解決領域,上訴機構停擺;在貿易監督領域,通報義務履行情況不盡如人意,審議功能流于形式。[14]在此背景下,美國、歐盟、中國紛紛提出了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以推動世貿組織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
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取得重大實踐進展,但仍與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存在一定差距。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積極推動我國對外開放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轉變,在四個方向上取得重大實踐進展。一是對接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開始施行,統一內外資管理原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2024年3月,商務部發布《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建立了服務貿易領域開放的負面清單制度。此外,我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和DEPA等高水平區域性經貿協定,并積極推進相關進程。二是打造開放平臺,通過“先行先試”反映國際生產方式變革需求的貿易投資新規則。目前,我國已建立22個自貿試驗區、11個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省市等制度型開放高地,形成了覆蓋東西南北中的多層次制度型開放平臺。三是以規則標準“軟聯通”支撐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向全球提供公共品、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我國持續推進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在標準規范、稅收征管、數字信息、知識產權等領域的規則標準“軟聯通”,截至2023年底,我國與65個國家、地區標準化機構和國際組織簽署了108份標準化雙多邊合作文件,其中與47個“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簽署了57份合作文件。[15]此外,目前我國已與11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截至2022年底,我國與17個國家簽署“數字絲綢之路”合作諒解備忘錄,與23個國家建立“絲路電商”雙邊合作機制。[16]四是積極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貿區網絡,建立同國際通行規則銜接的合規機制。截至目前,我國已與29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22個自由貿易協定,貿易額占對外貿易總額的1/3左右。[17]
但也要看到,雖然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取得重大實踐進展,但仍與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存在不小差距。在服務業開放方面,電信、教育、文化、醫療等外資渴望進入的領域開放度還有待提升;在“邊境后”議題上,我國參與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在數字貿易核心議題,如數據跨境傳輸與管理、數字產品與服務、數字知識產權保護上都與CPTPP等高標準規則存在一定差距,在競爭中性政策、環境與貿易、透明度等方面還存在改進空間。
加快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對我國制度型開放提出了更高要求。202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時強調:“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我們主動作為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的戰略舉措,要圍繞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聚焦投資、貿易、金融、創新等對外交流合作的重點領域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積極主動把我國對外開放提高到新水平。”[18]在確定投資、貿易、金融、創新為對外開放的重點領域的同時,強調制度型開放是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點,也對制度型開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前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面臨的主要挑戰
我國制度型開放均衡和協調程度有待提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重點領域的制度型開放不均衡不協調,二是不同區域制度型開放不均衡不協調。
重點領域的制度型開放不均衡不協調主要體現在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中部分部門開放進程相對滯后?!锻馍掏顿Y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包括限制措施31條,禁止類條目21條,占比67.74%,《自貿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包括限制措施27條,禁止類條目17條,占比62.96%。可見,雖然經過幾輪削減后,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條目大幅減少,但禁止類條目占比還比較高。《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包括限制措施71條,《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包括限制措施68條,都是禁止類(不得)或者是帶有部分情形排除下的禁止類(不得)條目,限制程度相對較高,涉及11個行業,且有些行業負面清單數較多。此外,我國服務業整體限制程度仍相對較高。
不同區域制度型開放不均衡不協調則主要體現在不同開放平臺制度型開放進展差異較大,制度創新成果擴散成效差異較大。我國正在建設不同類型的開放平臺,如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等,這些制度型開放平臺探索的內容差異性相對較大。其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少數區域開放權限較大,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進展。如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揭牌運行10周年時,在國家層面復制推廣的302項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中,近一半源自上海首創或同步先行先試,相關成果主要集中于四個方面,一是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二是堅持要素市場化改革,增強全球資源要素配置能力;三是加強政府自身改革,提升治理現代化水平;四是聚焦產業發展所需創新制度供給,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19]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累計形成制度創新成果696項,在全國復制推廣43項,占全國總數約1/4。[20]海南自由貿易港已累計發布17批146項制度創新案例。[21]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累計推出622項創新舉措,其中全國首創275項,全國復制推廣35項。[22]而其他大部分區域重大突破性改革和原創性改革成果相對較少,大多為具體的經貿便利化增效措施,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制度型開放涉及事權改革,相關改革舉措的推進和實施需要較長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部分地區制度創新的步伐;二是一些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對于制度型開放相關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程度有待提升,再加上地方利益保護等因素,導致制度創新水平有待提升。[23]
部分領域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有待提高。國際制度與國內制度間的互補性是影響制度型開放水平的關鍵因素之一,制度互補性也稱為相容性,指的是國際制度與國內制度之間的一致性程度及相互嫁接和調適的空間。[24]一般而言,國際制度與國內制度相容性越好,制度型開放的阻力越小,相反,當國際制度與國內制度相容性越差時,制度型開放面臨的阻力就越大。
當前,我國部分領域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有待提高。例如,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25]國有企業同時具有商業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商業性體現為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公益性體現為實現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目標,如科技進步、國防建設、民生改善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于國有企業的政策與我國國有企業的一些現行政策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容之處。2000年以來,OECD陸續發布《OECD關于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競爭中立與國有企業:挑戰與政策選擇》《競爭中立:維持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間保持公平的競爭環境》等專項報告,其中提出應通過將政府在國有企業商業運作中同時扮演所有者和市場調節者的雙重角色進行分離等措施實現國有企業市場化運營,以及通過推進實施稅收中立、監管中立、債務和補貼中立、公共采購中立等相關措施來改革國有企業治理以實現競爭中立。[26]其中部分措施與我國國有企業一些現行政策仍存在差異,鑒于此,我國對標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還需要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提升國有企業相關制度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
數字貿易、服務貿易等新興領域制度性話語權有待提升。當前,我國在數據跨境流動、數字產品與服務貿易等新興領域的對外開放方面仍存在一定壁壘,在數字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的國際話語權仍有待提升。具體而言,我國參與的RCEP涉及的數字貿易規則與CPTPP等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數字貿易領域的一些核心議題:數據的跨境傳輸與管理涉及的跨境數據自由流動、計算設施非強制本地化,數字產品與服務涉及的國際數字傳輸免關稅和給予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以及數字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源代碼非強制本地化、加密技術的保護條款等內容,在CPTPP等相關條款中均為硬約束,且可強制執行,而在RCEP中則為軟約束或未涉及,或者僅承諾進一步開展對話。
在服務貿易領域,根據OECD發布的衡量世界各國服務貿易開放水平的服務貿易限制指數(STRI),2023年,我國STRI平均水平僅為0.236,開放水平有待提升。從具體領域來看,2023年,我國在公路貨運、建筑服務、工程服務和分銷服務領域開放度較高,在錄音、影視、電信和快遞服務等領域限制程度較高。服務貿易領域存在的一些壁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服務貿易行業在高水平國際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
制度型開放以被動對接為主,制度供給和引領相對滯后。加入世貿組織的過程就是我國逐漸接受現行國際經貿規則體系的過程,主要包括制定適應開放型經濟體系的貿易投資規則體系、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不斷擴大境內開放領域等。在對接國際經貿規則的慣性下,我國的制度型開放主要以被動對接歐美國家高水平經貿規則為主,缺乏主動有效的應對措施。而歐美國家制定的高水平經貿規則主要是為其國家利益服務,也會隨著全球化發展、相對優勢、主導產業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為此,我國需針對不同類型的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采取相應措施。
此外,雖然一些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已實現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間共享,我國也積極在世貿組織中推動新議題設定和討論,但總體上我國制度供給和引領仍相對滯后,即使在我國具有優勢的領域,制度供給和出口也相對不足。例如,我國雖在工程建設領域具有明顯優勢,但在海外重要市場的規則和標準制定上美國仍占據主導地位;我國在光伏、電動汽車等新能源領域也具有明顯優勢,但歐盟卻憑借其碳邊境調節機制搶占了碳市場規則制定的先發優勢。[27]
進一步推動制度型開放的主要舉措
以點帶面推進區域和領域制度型開放均衡發展。一是健全開放平臺間創新成果分享機制,加快創新成果向地區和全國的復制推廣速度,以點帶面推進區域制度型開放均衡發展;二是推進中央事權向開放平臺的實質性賦權賦能并加強立法保障,建立試錯糾正機制;三是提升地方開放平臺的創新積極性,鼓勵開放平臺先行先試,對接有助于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國際經貿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在促進區域間制度型開放均衡發展的同時,可借助開放平臺的先行先試,逐步降低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條款數目,推進禁止類條款逐步放開,促進外商投資準入領域的進一步均衡化發展。此外,可借助自貿試驗區(港),尤其是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先行先試,縮減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條款數目,在提升我國跨境服務貿易開放水平的同時促進跨境服務貿易開放領域的均衡化。
以開放促改革,提升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以開放促改革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長期積累的寶貴經驗,當前,我國體制機制改革進入深水區,亟需通過高水平制度型開放進一步促進國內體制機制改革,提升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例如,我國可以通過對接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中競爭中立的相關條款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具體而言,國有企業應繼續堅持市場化方向,與市場經濟深度融合,針對商業類國有企業和公益類國有企業分類推進改革,在此過程中提升與國際制度間的相容性。此外,可通過制度型開放促進構建全面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制度環境與國際制度環境間的相容性,吸引和聚集全球創新要素,“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28]。
以申請加入CPTPP、DEPA為契機,推進新興領域制度型開放,提升制度性話語權。CPTPP內容廣泛,涉及跨境服務貿易、電子商務、環境等新興領域。DEPA是全球第一個關于數字經濟的重要規則安排,采用獨特的“模塊式協議”,參與方不需要同意DEPA所覆蓋的16個模塊的全部內容,而可以選擇其中部分模塊進行締約。[29]CPTPP和DEPA都是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和我國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以及參與國際數字經濟合作的方向是一致的。當前,我國正在推進加入CPTPP和DEPA的相關進程,一方面,與相關成員進行磋商和談判;另一方面,對照相關條款,梳理需要完善或修改的法律法規和改革舉措,并采取相應改革和對接措施,如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三部相關法律相繼頒布實施。[30]我國在數字貿易、服務貿易、環境等新興領域的國際話語權有待提升,應以申請加入CPTPP、DEPA為契機,主動出臺或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度型開放主動對接數字貿易、服務貿易、環境等新興領域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降低新興領域貿易投資壁壘,提升開放水平,進而提升我國在新興領域國際經貿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
加強制度創新,提升制度供給能力,引領國際經貿規則重塑。一是提高制度創新水平。當前,我國在新能源、高鐵、工程建造、電子商務等領域具有顯著國際競爭優勢,但海外重要市場的相關規則制定卻仍主要由西方發達國家主導,我國制度競爭意識、制度創新水平有待提升。例如,我國在電動汽車、光伏等新能源產業領域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能力較強,但在碳足跡管理體系認證等方面相對滯后。目前,我國主要由22個自由貿易區、11個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省市承擔對接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以及制度創新的重任,相關地區應積極學習借鑒有關國家制度創新經驗,立足我國優勢領域,加大制度創新力度,建立高標準的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以推動實現規則鎖定和規則引領。
二是應以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和推進全球南方國家團結合作為契機,增強我國的制度供給能力。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行穩致遠,在“五通”領域取得大量務實成果。未來,應以制度對接和產能合作為引領,在推動我國高鐵、新能源、新基建、電力等優勢產能走出去的同時,確立我國在優勢產能領域規則鎖定以及在電子商務、新能源、綠色金融等新興領域規則引領的主導權。此外,還應充分利用金磚國家擴容機會以及中非合作論壇等各種多邊合作機制,推動全球南方國家團結合作,探索新的合作領域和合作機制,并通過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等形式推動我國的制度創新成果走出去。
三是提高我國在世貿組織的議題設置能力,引領世貿組織改革。中國是多邊貿易體制的積極參與者、堅定維護者和重要貢獻者,我國在向世貿組織提交的《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中提出,中國支持從解決危及世貿組織生存的關鍵和緊迫性問題、提升世貿組織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相關性、提高世貿組織的運行效率、增強多邊貿易體制的包容性四個領域推進世貿組織改革。[31]除積極支持世貿組織改革外,我國還積極引領世貿組織的議題設置和談判,如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投資便利化協定》、《漁業補貼協定》等,其中《投資便利化協定》是中國在世貿組織主動設置、積極引領談判的首個議題,于2022年12月16日實質性結束文本談判,而《漁業補貼協定》是世貿組織過去9年達成的首份多邊協定。[32]未來,我國還應積極圍繞《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聚焦我國主導的具有引領性的區域、雙邊經貿規則等制度創新成果設置世貿組織議題并引領討論,推動我國主導的區域、雙邊經貿規則多邊化,引領國際經貿規則重塑。
結語
當前,國際經貿規則重塑競爭加劇,制度型開放成為新一輪全球化的重要特征,我國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并推動制度型開放取得重大實踐進展,但仍與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存在不小差距。
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仍面臨新興領域制度性話語權有待提升,部分領域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有待加強等挑戰。為應對制度型開放面臨的挑戰,我國可以采取推進中央事權向開放平臺的實質性賦權賦能和加強立法保障,健全開放平臺間創新成果分享機制;以開放促改革增強與國際制度的相容性;提升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優勢領域的制度創新水平和制度供給能力等措施,推動制度型開放取得新的進展。
(本文系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重大創新項目“美國對華戰略轉型下的中美經貿關系與中美關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3162019ZYKA03]和外交學院一流學科全球經濟治理量化研究創新平臺建設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1][4][8][28]《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人民日報》,2024年7月22日,第1版。
[2]《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 習近平李克強作重要講話》,《人民日報》,2018年12月22日,第1版。
[3]《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9年11月5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1/05/c_1125195786.htm。
[5]常娛、錢學鋒:《制度型開放的內涵、現狀與路徑》,《世界經濟研究》,2022年第5期;東艷:《制度摩擦、協調與制度型開放》,《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陳福利:《外商投資法開啟中國制度型開放新征程》,《中國人大》,2019年第8期;裴長洪、彭磊:《中國開放型經濟治理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改革》,2021年第4期;趙蓓文:《制度型開放與中國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實踐》,《世界經濟研究》,2021年第5期。
[6]張旭菲:《“新政治經濟學”理論對我國外貿改革的啟示》,《國際貿易問題》,1998年第11期。
[7]江小涓:《制度型開放引領高水平對外開放》,《經濟日報》,2024年8月14日,第10版。
[9]江小涓、孟麗君、魏必:《以高水平分工和制度型開放提升跨境資源配置效率》,《經濟研究》,2023年第8期。
[10]李瑞琴、王超群、陳麗莉:《以制度型開放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理論機制與政策建議》,《國際貿易》,2024年第3期。
[11][12]戴翔:《制度型開放:中國新一輪高水平開放的理論邏輯與實現路徑》,《國際貿易》,2019年第3期。
[13]崔凡:《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發展趨勢與對接內容》,《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2年第1期。
[14]李成鋼:《世貿組織改革的觀察與思考——在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2021年年會上的講話》,《民主與法制周刊》,2022年第4期。
[15]《〈中國標準化發展年度報告(2023年)〉新聞發布會實錄》,2024年3月27日,https://www.samr.gov.cn/xw/xwfbt/art/2024/art_64116a23c5c9400bab1540515ee21547.html。
[6]蔡慶豐、陳名灝:《從硬聯通到軟聯通推進各國數字化轉型》,《中國青年報》,2023年10月20日,第3版。
[17]羅珊珊:《擴大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人民日報》,2024年8月23日,第5版。
[18]《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強調 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推動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人民日報》,2023年7月12日,第1版。
[19]《上海自貿試驗區10周年建設成果發布》,《光明日報》,2023年9月17日,第2版。
[20]《廣東自貿試驗區掛牌九周年 近700項制度創新引領開放》,《羊城晚報》,2024年7月31日,第A03版。
[21]《海南自貿港這些制度集成創新成效顯著》,《平潭時報》,2024年8月19日,第6版。
[22]《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簡介》,http://3g.china-fjftz.gov.cn/article/index/gid/8/aid/142。
[23][27]陳文玲、顏少君、謝蘭蘭:《新時期我國推進制度型開放的關鍵舉措研究》,《全球化》,2024年第3期。
[24]朱杰進:《競爭性壓力與制度互補性:構建中國制度型開放的政治經濟學》,《國際政治研究》,2024年第1期。
[25]《習近平強調: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 開創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新局面》,2016年10月11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6-10/11/content_5117541.htm。
[26]OECD, "OECD Guidelin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10 August 2014, www.oecd.org; OECD, "Competitive Neutra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 13 August 2014, www.oecd.org; OECD, "Competitive Neutrality: 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 14 August 2014, www.oecd.org.
[29]《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核心條款》,2021年12月21日,https://www.ccpit.org/a/20211221/20211221egnt.html。
[30]《國新辦舉行堅持穩字當頭、推動商務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2022年3月1日,http://www.scio.gov.cn/xwfb/gwyxwbgsxwfbh/wqfbh_2284/2022n_2285/2022n03y01r/twzb_2480/202208/t20220808_316566.html。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關于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2019年5月14日,http://images.mofcom.gov.cn/sms/201905/20190524100740211.pdf。
[32]林子涵:《中國捍衛多邊貿易體制展現大國擔當(環球熱點)》,《人民日報(海外版)》,2022年12月31日,第6版。
責 編∕包 鈺 美 編∕梁麗琛
Proactively and Comprehensively Aligning with High–Standard Rules to Promote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Hu Zaiyong
Abstract: Currently, intensified competition in the reshaping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nd institutional opennes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new round of globalization. China has made significant practical progress in promoting institutional openness, but there is still a considerable gap with high-standa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The main challenge include that China's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s unbalanced and uncoordinated in regions and fields, and the compatibility between certain fields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s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 in emerging fields such as digital trade and service trade is relatively low, and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s mainly passive docking, with lagging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guidance. To cope with challenges,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pilot projects of open platforms, promot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n regional areas, promote reform through openness and enhance compatibility with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applying to join CPTPP and DEPA, China should actively reform and promote institutional openness in emerging areas to enhance its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 strengthen China'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level and supply capacity in areas with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lead the reshaping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Keywords: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reshap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