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個人都面對生老病死,甚或遇到天災人禍,人們希望規避風險損失,于是“保險業”應運而生。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工具,并不能阻止風險的發生,但卻可以分攤風險發生后的損失。說得直白些:保險是利用多數人繳納的保費建立保險基金,當少數人發生風險時,由所有參保人共同分擔損失的機制。
從承辦主體看,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顧名思義,前者由市場主體(保險公司)經營;后者由政府主導。我寫這篇文章,是想重點討論兩個問題:第一,從歷史上看,商業保險早于社會保險出現,可為何有了商業保險還要有社會保險?第二,社會保險的“功能”如何定位?保費率高低怎樣確定?
人類最早的保險,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那時在地中海運輸貨物的商人,每當遇到海難時,為避免船毀人亡,通常會將部分貨物拋入海中,而由此形成的損失,則由相關利益方共同分攤。現在回頭看,這種“共同海損分攤”的做法,是商業保險的雛形,也為后來商業保險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據文獻記載,第一份真正的商業保單,出現于1347年10月。事情是這樣的:意大利商船“圣·科勒拉”號要運送一批貨物到馬喬卡,航程雖然不遠,卻極有可能遇到颶風。船長不想冒險,于是找到了勒克維倫,兩人約定,船長先放一筆錢在勒克維倫手里,若6個月內貨船能順利抵達目的地,這筆錢就歸勒克維倫。否則,勒克維倫將承擔貨物的損失。
在上面例子中,船長的那筆錢其實就是“保費”,而勒克維倫則是保險的提供者。也是從那時候起,商業保險迅速發展起來。1435年,西班牙巴塞羅那率先頒布了“海上保險法典”;1556年,頒布了保險經紀人法令;1563年,對保單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自此,商業保險成為市場避險的普遍方式。
相對于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要晚200多年。社會保險最初起源于英國,直接原因是“圈地運動”后大批農民喪失了土地,成為失業貧民。為了對付農民反抗,政府一方面用酷刑鎮壓,同時也采取救濟措施。1601年,政府頒布了《濟貧法》,規定各地教區要征收“濟貧稅”,凡是在教區居住一定年限,并從事過勞動的失業者,皆可領取救濟金。
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世界發生大蕭條,由于大規模失業,社會動蕩不安,1935年8月,美國頒布了《社會保障法》,規定為老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失業者等提供救濟金,并為婦女保健、公共衛生等提供補助。同時,政府還建立了社會保障局,專門負責社會保障事宜。1967年,又對《社會保障法》作了修訂,社保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
以上是保險業的發展簡史,現在讓我們回到第一個問題:既然商業保險出現在先,為何還會出現社會保險?或者問: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為何商業保險機構不提供而要由政府提供?讀者不要以為這是個簡單問題,其實并不簡單,不僅關系到商業保險的發展,而且還關系到社會保險的“功能”定位。
從理論上講,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背后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能提供的保險,當然可以交給市場;若市場不能提供,政府就應發揮作用。問題是商業機構能提供哪些保險呢?經濟學認為,商業保險機構選擇險種的前提有三:社會平均出險概率可以確定;個體出險概率存在差異;投保人不能左右出險概率。
理由簡單:若平均出險概率不能確定,保險機構將無法設定保費率,定低了保險機構會虧損,定高了投保人不接受;若每個人出險的概率完全相同,保險機構就無法用多數人的保費賠償少數人損失。再有,若投保人能左右出險概率,防止騙保的成本過高,保險機構豈不是穩賠不賺?
據此分析,也就不難理解為何需要社會保險了。比如養老保險,雖然全社會平均退休率可以確定,可人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都得退休,個體退休概率沒有差異。失業保險呢?每個人失業概率雖有差異,可失業概率自己可以左右(如自愿失業),也正因為如此,故商業機構通常不會為養老、失業提供保險。
商業機構不提供保險,就只能由政府提供。從這個角度看,社會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補充,也是彌補市場失靈。更準確地講,社會保險的實質是“社會補貼”,屬于社會保障。以國內“五險一金”為例,職工個人雖需出錢,但大頭則是由用人單位(企業或政府)出。這樣就帶出另一個問題:社會保險的繳費率怎么確定?
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始于2016年。2015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調整,階段性地降低其繳存比例。2017年又進一步提出:適當降低“五險一金”等人工成本,允許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地區,將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同時將養老保險費率降至19%,2019年又降至16%。事實上,這幾項調整今天仍在執行。
國務院推出上述政策之初,曾有不少人擔心,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會降低參保人員的待遇。對此,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回應說:“降低保費率是在確定保險基金運行平穩的基礎上作出的決策,不會影響保險金發放和逐步提高。”事實證明的確如此。你知道為什么嗎?
經濟學的解釋,企業承擔的社保繳費率,客觀上有一個最高點,若超過最高點,會過度推高企業成本,抑制企業生產。相反,若適當調低保費率,可降低企業成本、擴大生產。從動態看,企業利潤增加,職工工資也會增加。如此,即便繳費率降低,社保費未必會減少。
寫到這里,本文最后的結論是:社保繳費率并非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讀者可以想想“拉弗曲線”,降費與減稅的道理相通。總的原則,企業承擔社保繳費不能影響正常生產,否則企業不堪重負,會得不償失,我想這才是政府適當降低保費率的重要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