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規范數字經濟發展,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范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要糾正和規范發展過程中損害群眾利益、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做法,防止平臺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也指出,“突出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范并重,健全完善協同監管規則制度,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建立健全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宏觀調控、政策法規體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線。”為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建立健全平臺壟斷監管機制,應充分厘清日益頻發的平臺壟斷行為、梳理平臺壟斷治理面臨的障礙,并據此為平臺經濟領域構建多元協同有效、監管與發展并重的反壟斷治理機制提供建議,以保障市場創新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構建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平臺經濟運行體系。
平臺壟斷產生的原因及具體壟斷行為。平臺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網絡效應、數據要素的虛擬性及高水平技術與算法的應用等原因促使平臺企業壟斷地位形成。第一,網絡效應使平臺規模及業務范圍不斷擴大。相較于傳統企業,平臺經濟市場的多邊性及交叉網絡外部性實現資源和多元市場主體的進一步集聚,促使平臺企業規模擴張。第二,要素虛擬性推動平臺構建多維商業生態。平臺企業在數據、用戶遷移上的低成本和杠桿性使得平臺具有拓展市場業務、構建商業生態的強烈動機和顯著優勢,多維商業生態的構建為平臺企業市場勢力的培育和增殖奠定了基礎。第三,技術與算法的應用加速平臺壟斷行為的實施。處于頭部的平臺企業以快速迭代的互聯網技術不斷擠出處于競爭劣勢的企業,從而構建了以激烈競爭形態的實質性進入壁壘,不斷強化平臺企業的壟斷地位。此外,平臺企業所處市場的網絡效應、平臺數據要素的非實體性與廣泛應用的平臺技術和算法促使數字平臺規模不斷擴大、商業生態不斷拓展,使大型平臺企業具備了壟斷產生的基本條件,并不斷強化進入壁壘、實施壟斷行為。如基于海量用戶數據及先進的大數據技術對用戶偏好進行“千人千面”的精準性刻畫,從而實施歧視性定價、實現大數據“殺熟”;通過低價或零價格策略吸引并培養用戶習慣,同時針對高忠誠度用戶制定隱性高價,從而實現交叉價格補貼,達成平臺企業的壟斷利潤;實施強制“二選一”、捆綁搭售、預防性兼并等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以維持平臺企業用戶數量、鞏固自身壟斷地位。
平臺反壟斷規制面臨的障礙。平臺壟斷行為的多發及對消費者福利的損害使得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規制勢在必行。但平臺企業市場主體數量巨大、商業模式快速迭代、技術更新十分迅速,使得平臺企業的反壟斷規制面臨障礙。首先,平臺性質的多元性和結構的復雜性使得對平臺壟斷行為的識別較為困難。集技術支撐、需求匹配、內容服務于一體的多元化互聯網平臺扮演著企業、市場和基礎設施等多種角色,而大型壟斷平臺的多維層級結構使其在技術創新、內容研發、服務提供等新興業務領域中,與中小平臺實現復雜嵌套,實現新業務領域的激烈競爭并進一步保持平臺整體壟斷地位,成為反壟斷認定與識別的“障眼法”。其次,數據生產要素的特殊性、多主體性動搖了傳統反壟斷規制體系。數據要素作為平臺企業的關鍵戰略性新型生產要素,由于生產、加工、應用過程中參與主體十分廣泛且難以辨別,數據要素產權界定困難。區別于實體生產要素的邊際生產率遞減效應,數據要素的可加工、易復制和零邊際成本特性及其對于平臺企業的戰略資源地位等,傳統壟斷界定標準、衡量工具及反壟斷規制手段受到挑戰。再次,平臺技術應用的先進性為反壟斷規制帶來技術障礙。快速迭代的技術和持續更新的“自動學習”算法等優勢,使獲得壟斷地位的平臺以其算法與技術優勢充當數據等資源關鍵分發渠道的“守門人”,并通過智能定價算法快速達成隱性價格合謀,并貫穿平臺企業從要素獲取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
加強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規制。面對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為及監管困境,應以發展與規范并重為原則,加強反壟斷規制、建立多元協同共治的治理格局。第一,優化監管框架、推動平臺自治。由于平臺壟斷行為多發且隱蔽、關聯企業眾多、交易規模巨大,僅依靠外部力量難以實現對平臺壟斷的高效監管。因此,應充分利用平臺自身所具備的高水平計算機技術與高能性算法,通過建立自我監管體系約束平臺行為,而政府通過有效監管該體系的運行,實現監管框架的優化,從而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壟斷行為。第二,推動數據產權確權、促進數據交易機制完善。數據要素供給主體的多元化與數據產品利潤被平臺攫取是平臺壟斷利潤產生的根源。因此,應利用互聯網、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數據要素產權進行分割與確定,保障各供給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數據交易標準、構建數據交易平臺、完善數據交易市場等手段,實現數據要素的自由流動,以打破數據壟斷。第三,革新反壟斷判定標準、合理界定壟斷行為。平臺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的多重屬性改變了傳統市場的交易模式,市場份額不足以界定平臺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策略性低價不能成為平臺企業壟斷行為的托詞。平臺企業經營過程中,資金、數據、商品和廣告形成多樣化的組合嵌套,利用多種隱蔽手法實施事實上的壟斷行為。因此,針對平臺企業的反壟斷判定標準應將用戶基數、數據、算法等具有市場控制力的核心要素考慮在內,科學有效地界定壟斷行為。第四,創新反壟斷規制工具、完善反壟斷監管制度。為應對平臺企業壟斷行為,反壟斷監管機構應革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技術手段,構建智慧化、精準化的監管工具,促使監管機構突破技術束縛,形成與平臺企業協同聯動的實時監管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鏈條動態管理,從而對平臺壟斷行為進行有效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