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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為中心”引領基層治理(2)

個體情感投入有利于協調基層治理中的各種關系。基層治理共同體,尤其是社區(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物理空間邊界、成員參與資格,以及外部法治制度等政策環境的具體解釋和應用由基層黨政公共管理系統進行規范。比如,作為邊界控制機制的戶籍管理權就屬于基層政權。基層黨政公共管理系統基于政策進行一般性管理,基層治理共同體則需要針對本社區(村)的特殊性進行治理,需要雙方不斷地投入精力進行溝通,處于相對被動的一方往往要投入更多。

基層治理共同體在自身資源相對稀缺的情況下,要塑造社區形象、吸引外來資源,一定程度上有賴于轄區社會關系和地緣認同。為此,基層治理共同體除了照顧共同體外部和內部各種關系,必要時也會關注轄區居民的親屬與密切交往者,轄區各類法人的伙伴等延伸關系。

從具體社區(村)看,基層治理既需要投入資源,更需要投入時間與情感。社區(村)基層治理活動常常伴隨著個體情感因素,需要通過情感連接完成各種關系維護和協調,而情感紐帶本身又往往與個人聯系在一起。曾經與社區(村)有關系的個人或組織,往往對社區抱有特殊的情感(如故鄉情、校園情等),尤其是具有地緣認同的“離土精英”,基層治理共同體也通常將其視為聯接外部資源的重要通道。帶有個體情感色彩的基層治理,也因此變得豐富多彩、多樣多姿,各具特色、難以復制。

“以人民為中心”限制了共同體之間的“惡性剝奪”。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的全面發展的本質體現,當可觀察、可比較、可學習、可復制、可實現的美好生活愿景呈現出來時,個體會采取積極行動促使其成為現實。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中的“人民”,對一個基層治理共同體而言,指的是共同體內部的全體。在一個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人民共同美好生活的實現不可能建立在剝奪共同體內部其他成員的基礎上;但在不同的共同體之間,通過剝奪其他共同體、剝奪其他共同體中的個體,作為剝奪者的共同體有可能實現共同體內部集體利益的提升。因此,政府需要把“剝奪”控制在適度的范圍內,以避免基層治理共同體之間出現零和博弈、負和博弈。中國共產黨提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4]這里的人民指的是全國人民,其必然限制地方治理、基層治理共同體將治理成本向外部轉移的行為,同樣,對于國家共同體而言也是如此。因此,中國共產黨呼吁世界各個政黨“把世界各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變成現實”[5]“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6],用極其負責的方式對待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原初治理動力。

多樣的基層治理共同體在外部環境的制約下,融入各種共同體中代表不同范圍的“人民”,在受到異化的“原初治理動力”驅使的情況下,極易陷入各種沖突之中。在基層治理共同體面對各種沖突時,“以人民為中心”為其尋求共識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話語支持。

“以人民為中心”幫助基層治理形成共同體共識

基層治理共同體作為一種公共治理,需要凝聚共識、共謀發展,形成集體行動,在這一過程中,也會存在集體行動的困境。無論是城市居民自治還是鄉村村民自治,基層治理共同體的核心是自治,外部有關力量對參與者的偏好多是通過利益引導、思想疏導、人際溝通等方式進行。只有共同認同的、崇高的、穩定的價值理念,才能穿透不同位階的治理共同體和具體操作環節到達最基層,才能在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被廣泛認同和遵循,才能實現自上而下的價值引領。

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共識依賴多層面的協調平衡。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共識是多層級價值偏好不斷協調的產物,許多基層治理參與者本身是一個組織,自身也需要內部協調;同時,作為基層治理參與者的組織,其內部協調會面臨其他參與者各種偏好的影響,每一次外部變化又往往會再次啟動內部協調,反復協調使得協調成本不斷上升。若基層治理所涉及的事務對參與者沒有特別顯著的利害關系,偏好協調的動力則往往不足。

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共識至少涉及三個不同方向的要求:內部公認、合乎外部規范、具有積極向的情操。在小規模共同體內,想得到內部公認就要包容全體,尤其要顧忌底層群體的感受和需要,至少讓人不明確反對,才能減少矛盾。基層治理的公共性決定了其內部共識必須受到外部規范制約,比如法治規范,科學常識以及人類共識,意識形態政策理論,地方性道德行為規范,祖訓家規,人之常情,等等。小規模組織的內部共識一旦與外部規范脫節,便會招致外來力量干預,使其陷入破裂。同時,共同體內外差異容易導致治理成本的向外轉移,產生負外部性,危害周邊其他共同體,誘發相互傾軋;只有在有正向的情感、情操和品格等的指引下,共同體內部外部方能有機會共生共榮、持續優化。

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共識建立在共同體內部對公私兩個方面進行的微妙平衡之上。基層治理涉及區縣黨組織、基層黨組織、基層選舉、社區議事等各種政治組織和政治生活,涉及人居環境治理、公共空間使用、公共秩序維護等公共事務。基層治理的公共性以及在社區(村)層面提供公共物品的特性,形成了社區(村)層面的“公權力”;而基層治理直接與民眾打交道,直接與市場主體、社會個體面對面,又與“私權利”密切聯系在一起;二者在基層治理共同體內部的粘接使基層治理呈現公私二元屬性,基層治理共同體想要獲得廣泛認同的內部共識,需要在公與私之間進行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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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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