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套。出臺細致、可操作、可執行的綠色金融服務配套政策,鼓勵金融部門與產業部門合作,建立起碳基金、碳配額質押貸款、碳保險、碳證券、碳信托等一系列以創新金融工具為組合要素的碳金融體系;在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制定《碳排放交易法》,為碳交易市場運行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加強碳交易市場監管,協同建立交易監管機制和風險管理機制,規范并強化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問責機制,加大對擾亂市場等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第四,加強碳交易市場國際合作。碳交易市場的長遠發展既要立足國情,也必須借鑒國際碳市場發展的先進經驗,在開放合作中不斷加以完善。加強與國際碳交易平臺的合作,擴大市場外資準入,鼓勵外資以參股方式參與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爭取國際碳交易金融機構投資我國碳交易市場,拓展外部需求;加強在技術標準和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合作,為制定碳排放標準以及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符合國際慣例的標準依據,為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國際開放奠定基礎;注重人才交流,將人才引進與國際化培養相結合,滿足碳交易市場發展的人才需求。
(作者:夏文斌、藍慶新,均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